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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對鄧玉嬌案的變化可以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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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辣辣 發表於 2009-6-2 23:31 | 只看該作者
為什麼刺殺里根總統的人. 會接受司法精神病鑒定?

轉一篇國內司法精神病專家的一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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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的無病推定原則
孫東東?
【學科分類】司法精神病學
【出處】無
【寫作年份】1997年


【正文】
     原載《中外法學》1997年第4期。
      
  無病推定(PresumptionofNotMentalDisorder)特指在司法精神醫學鑒定過程中,鑒定人對被鑒定人的精神狀態首先應當推斷為正常,且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除非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被鑒定人確定患有精神障礙並且因此而影響其主觀上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時,方可作出有病以及限制其相應法律能力的鑒定結論之一種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思維模式。
      
  無病推定原則是一種反駁性的法律推定。在近代法律體系和司法精神醫學理論體系中,這一原則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提出,見於1843年英格蘭法院的法官就英國上議院針對在審理英國公民麥克·諾頓(MacNaghten)誤將首相的秘書當成首相刺殺案件中,以麥克·諾頓患有精神病為由而被宣判無罪一案所提出的質詢,以規則的形式做出的解釋——《麥克·諾頓規則》(MacNaghtenRules),即「……。在考察犯罪的行為能力以及為此而接受審判和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方面,所有人均被推定為理智健全和有充分的理由對犯罪行為承擔責任。除非有充足的證據能夠推翻精神正常的推定,證實被告人缺乏理智,不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1〕百多年來,雖然有關精神病人法規不斷出台;《麥克·諾頓規則》中的部分條款也不斷受到一些批評,但這一規則一直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適用,而且推廣至民事等所有法律部門中,即「在所有法律部門中,在未證實一個人為精神失常或無行為能力之前,他被推定為精神正常,並且有按自己的意志行動的能力。」〔2〕在其他國家的刑事立法中,《麥克·諾頓規則》的基本精神也普遍吸收、引申。其原因就是「從法哲學的觀點來看,如果我們改變了這種狀況,就會助長犯罪。」〔3〕?特別是在1981年美國發生了震驚世界的美國青年約翰·欣克利(JohnHinckley)刺殺里根總統事件后,這一原則得到進一步的強化美國精神醫學協會(AmericanPsychiatricAssociation)明確提出認定多數案件的標準之一便是:「一個被指控有罪的人如果以精神病為辯護理由,必須證明其在實施危害行為時,由於精神病或精神變態,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為的錯誤。」而且「精神病和精神變態只包含能損害病人理解力的重性精神病。飲酒或其他精神藥物導致的失常不在此例」。4〕
      
  筆者今天在此重提這一規則並將其內容概括為「無病推定原則」加以論述,旨在針對目前我國司法精神醫學鑒定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有病推定」(PresumptionofMentaldisorder)或稱「泛精神病人論」(Pan?Psychoiatrism)的思維模式。
      
  長期以來,我國司法精神醫學鑒定工作主要是由精神病醫院的臨床精神病專科醫生承擔。他們當中多數人精神病學專業知識深厚,精神科臨床經驗豐富,確為司法審判工作提供了為數可觀的專家證言。但也正因為他們的職業習慣和知識結構的欠缺,使他們在從事司法精神醫學鑒定工作中,普遍存在著精神病診斷擴大化的現實。如將大量的普通醉酒者診斷為病理性醉酒或複雜性醉酒而提出減免其刑事責任;將一些如持偏執型、分裂型等人格類型者診斷為重性精神病患者,限制或免除其刑事責任和民事行為能力;有的僅以被鑒定人的既往「精神病」史或其家族「精神病」史為根據,確定其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至有些鑒定人僅從自己的文化背景出發,將與自己的文化背景相差極其懸殊的被鑒定人所實施的危害行為等行為理解為精神病性癥狀表現,診斷為重性精神病,等等諸如此類現象,在司法實際工作中屢見不鮮。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5〕是現代文明社會的一個基本標誌,是受憲法保護的基本人權內容之一。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由於人們觀念普遍存在著對精神病人的偏見,導致一個人一旦被扣上了「精神病」的帽子,就很難摘掉,其日後的生活、學習、勞動、就業以及其社會政治、經濟職能等權利和義務均將受到嚴重的影響。即使是誤診得以更正或其精神活動已痊癒,眾人也是避而遠之,甚至其終身受到歧視。鑒定人持「有病推定原則」從事司法精神醫學鑒定,初始便將被鑒定人擺在與他人不平等的位置上,結果勢必影響被鑒定人與他人在社會生活中尊嚴和權利的平等關係,以至侵犯部分被鑒定人或其他案件當事人的基本人權。?
      
  有部分學者和為數不少的法律工作者提出,在刑事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案件中,實施「有病推定」原則,有利於被告人,與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相吻合,並且還套搬英美國家的一些以被告人患有精神病為由無罪辯護成功的判例來左證。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對無罪推定原則片面的理解和錯誤的認識。刑事訴訟的目的是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和懲罰犯罪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行無罪推定原則,對被告人不枉不縱,應以查明案件事實做保障,而非通過人為的把水攪渾來實現。事實上,在「有病推定」的前提下,對刑事犯罪嫌疑人進行司法精神醫學鑒定,其結果不僅不利於查明犯罪事實,反而使案件複雜化,甚至成為犯罪行為的保護傘。由此可見,「有病推定」原則與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以及刑事訴訟的準確無誤原則相悖。無罪推定原則是英美法系國家在刑事審判中所奉行的一項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但縱覽現代英美國家涉及精神病人的刑事審判案件中,以被告人患有精神病為由無罪辯護成功的判例,為數不到1%,〔6〕特別是1981年以後為數更少。其原因之一便是前文所述,這些國家的司法人員和精神病司法鑒定人員在此類案件的審理中所施行的無病推定原則。
      
  由於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起步較晚,在各法律部門中,有關精神衛生和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方面的立法相對於英美等發達國家明顯落後;由於司法精神醫學專業的特殊性,且多數司法人員也未專門學習過司法精神醫學專業知識,他們在司法實際工作中很難對精神科醫生出具的鑒定結論進行系統、科學的審查、分析、評價,往往是盲從於鑒定結論,使被鑒定人或案件其他當事人的權利受到限制或未能得到應有的法律保護,從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隨著我國訴訟制度的改革和普法教育的深入,在司法實際工作中,要求對案件當事人進行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的案件,會越來越多。因此,作為司法人員在司法實際工作中也須堅持無病推定原則。特別是1997年1月1日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后,由於該法關於「精神病醫學鑒定」條款的立法缺陷,將直接影響刑事訴訟工作的準確無誤,甚至會造成一定的混亂,這就更須刑事司法人員對精神科醫生出具的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結論能夠客觀地審查、分析、評價,而不是盲目採信
      
  綜上所述,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的無病推定原則,是鑒定結論準確無誤的基本保障,對司法實際工作中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權利以及定罪量刑,維護社會安定,均具有理論和實際意義。?
      
  註:?
      
  〔1〕引自N.Walker《CrimeandInsanityinEngland》.P37.1968.
      
  〔2〕引自戴維·M·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P605,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8月。
      
  〔3〕〔4〕〔6〕引自IrvingJ.Sloan《ForensicPsychiatryandLegalProteionsofTheInsane》.P105.OceanaPublications,Inc.DobbsFerry,NewYork.1986.
      
  〔5〕引自《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巴黎會議通過。
精衛銜微木,將以填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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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sx18 發表於 2009-6-3 05:3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zhousx18 於 2009-6-3 05:38 編輯

樓上的不要誤解,你的思維早落伍了,鄧玉嬌不需要「精神醫學鑒定」;

很清楚了,本來是一個很正常的案件,就是那三個男人在娛樂城那種淫窯欲強姦民女鄧玉嬌,遭拒后仍不放過,聰明的鄧玉嬌最後被迫自衛,不管你有病沒病,你都要反抗,最多是個「防衛過當」,拘留2天,現在不是想靠什麼「精神醫學鑒定」來逃脫處罰。而是維憲聲張正義。殺人不見得就該償命;法律是人們用來保護好人處罰壞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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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09-6-3 07:09 | 只看該作者
樓上的不要誤解,你的思維早落伍了,鄧玉嬌不需要「精神醫學鑒定」;

很清楚了,本來是一個很正常的案件,就是那三個男人在娛樂城那種淫窯欲強姦民女鄧玉嬌,遭拒后仍不放過,聰明的鄧玉嬌最後被迫自衛,不管你有 ...
zhousx18 發表於 2009-6-3 05:37



請解釋. 她為什麼又襲警呢? 正常嗎? 是無知還是你另有目的?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海納百川,  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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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sx18 發表於 2009-6-3 07:38 | 只看該作者
請解釋. 她為什麼又襲警呢? 正常嗎? 是無知還是你另有目的?
新鮮人 發表於 2009-6-3 07:09


襲警?你知道一個小鄉鎮的警察怎麼行使公務嗎?肯定是偏向強勢的一方,不過一條狗而已;網上公布的17秒視頻非常清楚,鄧玉嬌說有人打她,就是警察,你不可能要求一個鄉下的警察行為很規範。鄉下警察侵犯當事人的現象時有發生,他們甚至捲入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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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erGOD 發表於 2009-6-3 14:15 | 只看該作者
不是防衛過當,而是為民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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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辣辣 發表於 2009-6-3 23:1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辣辣 於 2009-6-3 23:38 編輯
襲警?你知道一個小鄉鎮的警察怎麼行使公務嗎?肯定是偏向強勢的一方,不過一條狗而已;網上公布的17秒視頻非常清楚,鄧玉嬌說有人打她,就是警察,你不可能要求一個鄉下的警察行為很規範。鄉下警察侵犯當事人的 ...
zhousx18 發表於 2009-6-3 07:38


鄧玉嬌說有人打她,就是警察,為什麼不能是室友呢? 你見到了警察打她. 還是她說了是警察打她?  在精神病院內很少室友之間不互打的. 你去過精神病院嗎? 你對精神病院有了解嗎? 我可去過. 而且在裡邊當過實習醫生. 因為精神病院內打架較多. 所以精神病院都雇有男護士. 一個間接的證明就是那次直播后. 立刻為鄧玉嬌換成了單間病室.
沒有事實根據的胡言亂語是不負責任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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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有理 發表於 2009-6-4 06:01 | 只看該作者
1# 打狗棒
藉此時機對縣一級及以下的基層進行政治體制及司法體制改革的試點,既體現中共的領導不變,又使司法獨立,同時成立憲法法院對付獨運輪,政府與人大政協完全民選。借鑒經驗,一次到位,成熟后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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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有理 發表於 2009-6-4 06:03 | 只看該作者
1# 打狗棒
到此時鬆了一口氣,相信司法會給鄧玉嬌一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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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09-6-4 06:48 | 只看該作者
襲警?你知道一個小鄉鎮的警察怎麼行使公務嗎?肯定是偏向強勢的一方,不過一條狗而已;網上公布的17秒視頻非常清楚,鄧玉嬌說有人打她,就是警察,你不可能要求一個鄉下的警察行為很規範。鄉下警察侵犯當事人的 ...
zhousx18 發表於 2009-6-3 07:38



在美國的話,兇殺現場襲警可能被當場擊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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