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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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iamcaib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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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殺人案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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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2000 發表於 2009-5-31 16:1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ames2000 於 2009-5-31 16:20 編輯
James2000:如果草民們不對鄧和楊的案子叫囂,你是不是對中國司法腐敗的不滿,對社會不公平的憤懣永遠「理解」下去呢?

隔岸觀火:鄧的案子還沒司法,楊殺的警察跟他都無怨無仇,他的濫殺,受到司法制裁正是司法公正。也就中國的警察警威掃地,楊佳這樣的小混混要是遇到香港警察或美國警察試試,立馬就亂槍打死。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09-5-29 20:38


你又故意忽略了美國民眾可以公開批評政府和批評警方的權力,甚至利用選票打倒執政黨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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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w 發表於 2009-6-1 21:52 | 只看該作者
16# 翡翠

翡翠說地也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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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2000 發表於 2009-6-7 18:06 | 只看該作者
16# 翡翠 :
你看看。所以搞民主要死很多人,還浪費國家精力。不如搞專政,死雖死,但是你沒有報復的機會,這樣社會就不至於大亂。


翡翠說地也有理!
sumw 發表於 2009-6-1 21:52


對搞民主的人搞專政,進行肉體消滅,這是違背佛教不殺生,慈悲為懷的基本教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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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 發表於 2009-6-7 18:36 | 只看該作者
23# james2000
反正都要死人,選擇一個死人少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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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 發表於 2009-6-7 19:24 | 只看該作者
福報也需要福報。
沒有福報的人,甚至不知道如何積累福報。
沒有福報的人,即使你把烤好的鴨子擺在他面前,他也可以讓它飛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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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iamcaibird 發表於 2009-6-8 02:2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iamcaibird 於 2009-6-8 02:29 編輯

既然要扯到到爭取權力上,那麼我要問,用暴力爭取權力,殺死無辜者如楊某,哪裡是什麼民主自由平等的典範?一個司法還沒有判決,就代替司法宣布嫌疑人無罪,如果不隨從的就是司法腐敗?

殺人是錯誤的,尤其鄧女的生命安全並沒有受到威脅。即使是強姦,鄧女的反抗手段超過了對待的原則。說鄧女無罪,鄧男活該的,難道不是當年從重從快,人人皆曰可殺的侵犯人權破壞法制的重複?

說個我在oxg電視看到的美國的案例,一個婦女在看到自己現任丈夫強姦自己未成年女兒(繼父強姦繼女)的錄像后,怒不可遏用獵槍殺死了丈夫,並報警宣稱丈夫自殺。警方調查后以兇殺罪(murder)逮捕了她。在檢查方了解到死者強姦繼女的事實后,該婦女和檢方達成和解協議,檢查方按殺人(manslaughter)罪起訴,而婦女認罪,法庭按殺人罪判最高25年。如果不和解,按謀殺罪起訴,可能被判死刑或終生監禁。到最終審批時,由於已經有和解協議,無陪審團,由法官直接宣判。基於死者的強姦行為,控辯雙方再次調整為10年徒刑。最後法官判決,5年監外執行。該婦女在被關押5個多月後,才最後走出監獄。

該婦女最後在話,我送給為鄧女辯護無罪的人們:那個混蛋是個人渣,但我的確是剝奪了他該享有的生命權力。
鳥也玩科學,順便關心一下人類的神精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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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overtree 發表於 2009-6-8 15:31 | 只看該作者
既然要扯到到爭取權力上,那麼我要問,用暴力爭取權力,殺死無辜者如楊某,哪裡是什麼民主自由平等的典範?一個司法還沒有判決,就代替司法宣布嫌疑人無罪,如果不隨從的就是司法腐敗?

殺人是錯誤的,尤其鄧女的 ...
iamcaibird 發表於 2009-6-8 02:24

假如 鄧女被強暴了, 她覺得生不如死, 就自殺了. 那一干人等, 是剝奪了人家的生命權還是沒剝奪呢?
不知道有沒有法律考慮到觀念的因素, 比如貞節重於生命?
如果有這種觀念, 被強暴的危險就是死的危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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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et 發表於 2009-6-8 16:30 | 只看該作者
這個「版主」起碼是個冷血的人,只會虛偽的說對等,難道要一個弱女子被脫衣服,她也只能去脫惡霸的衣服,不應用武器反抗嗎?這隻能說她是在正當防衛情況中,有過當的行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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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09-6-10 00:27 | 只看該作者
這個「版主」起碼是個冷血的人,只會虛偽的說對等,難道要一個弱女子被脫衣服,她也只能去脫惡霸的衣服,不應用武器反抗嗎?這隻能說她是在正當防衛情況中,有過當的行為而已。
yeet 發表於 2009-6-8 16:30

鄧玉嬌在包房洗衣服,沒在脫衣服。再說,那包間又不是她的閨房,是用來做生意的地方,外人當然可以闖入。她對進入公共場所的人看到她洗衣服的人痛下殺手,當然要付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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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09-6-10 00:31 | 只看該作者
假如 鄧女被強暴了, 她覺得生不如死, 就自殺了. 那一干人等, 是剝奪了人家的生命權還是沒剝奪呢?
不知道有沒有法律考慮到觀念的因素, 比如貞節重於生命?
如果有這種觀念, 被強暴的危險就是死的危險啊.
windovertree 發表於 2009-6-8 15:31

鄧玉嬌正要守貞節,為什麼要跑到包房那種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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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劍 發表於 2009-6-10 07:56 | 只看該作者
呵呵,不錯不錯,去年這個時候還是too simple too naive,現在還是有不少長勁的。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但不保護詆毀他人、造成公眾恐慌、攻擊性語言、煽動犯罪、煽動反政府和暴力推翻政府等言論。

獨輪運人士,別以為你們的言論方式會受任何國家法律保護,罵你們,那是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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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lee 發表於 2009-6-12 14:30 | 只看該作者
1# iamcaibird


無論性侵犯如何嚴重,都不能成為鄧殺人合理的借口。在法律傳統上,歷史上是以牙還牙的對等懲罰,現實是不允許私刑報復。而鄧的做法,完全不對等。


立論錯誤。

中國法律賦予強姦等惡性犯罪受害者以無限防衛的權力。
討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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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09-6-12 23:40 | 只看該作者
中國法律賦予強姦等惡性犯罪受害者以無限防衛的權力。davidlee 發表於 2009-6-12 14:30

中國的法律有給「包房」里商女「無限防衛的權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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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lee 發表於 2009-6-13 00:05 | 只看該作者
33# 隔岸觀火


YES! 法律對任何人都是平等/適用的.

即使是賣淫女, 即使正在賣淫, 也有權力說"NO";  ... 另外,  在這裡暗示鄧女賣淫, 並不恰當.
討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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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09-6-13 02:45 | 只看該作者
33# 隔岸觀火


YES! 法律對任何人都是平等/適用的.

即使是賣淫女, 即使正在賣淫, 也有權力說"NO";  ... 另外,  在這裡暗示鄧女賣淫, 並不恰當.
davidlee 發表於 2009-6-13 00:05

法律不支持謀財害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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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sousifang 發表於 2009-6-13 22:16 | 只看該作者
同意樓主的觀點。
看一件事情,視角不同,看到的東西就不一樣。
你可以站在同情弱者的角度,掬一把淚,表現一下你的人性,
但是因此你也就失去了冷靜的客觀,失去了對案情的裁判能力。這時的觀察者變成了一個悲劇的參與者,被自己的情緒所左右。成了妨礙司法公正的煽情者。
在美國的法院聽審制度中,陪審團成員如果已經看過關於案件的報道,就會因為具有了傾向性而失去陪審員的資格。
廉價的同情,誰都很願意施捨,沒有後果的起鬨,也是群氓的最愛。
在私下裡嘶喊一下,發泄發泄,不過是人生的一次正常的生理活動,但是把感情垃圾塞到公眾場合,還沾沾自喜,就是缺乏教養的體現了。
無言的傾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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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cthinkpad 發表於 2009-6-17 08:45 | 只看該作者
知識分子應該是有獨立思考,能從各種媒體的消息中提取和分析的人,不應該跟隨媒體的喧囂。

我對大眾媒體尤其是網路媒體,基本是沒有什麼信任的,一般是抱著等一等的懷疑態度。一個例子,上次俄羅斯擊沉新星事件。 ...
iamcaibird 發表於 2009-5-26 06:15


樓主很冷靜。但是我想問一個簡單的問題,如果你是鄧玉嬌,你在那種情況下會採用什麼樣的合理何法的手段保護自己?
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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