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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追求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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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行為之約 王志勇牧師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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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5 | 只看該作者
4.行為之約與生命樹(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the Tree of Life)

      第六,這也得到了生命樹的證實。這兩種樹是彼此相對的。既然一個象徵永死,為什麼另一個不是象徵永生呢?樹的名字本身也表明這一點,因為這樹清楚地被稱為生命樹。生命樹是一個標誌,是生命的標記和印證,除此之外,我們還能推出什麼來呢?此處絲毫沒有說僅限於肉體的生命,因此我們也不要這樣做。再者,假如亞當失去肉體的生命,他所擁有的屬靈的生命也會立即喪失。因此,我們必須理解,「生命」這個詞本身既包括肉體的生命,也包括那時亞當所擁有的屬靈生命,而永生也是包含在「生命」這個詞中的,儘管並沒有「永」字加在前面。「你若要進入永生……」(太19:17)[1];「引到永生,那門是窄的」(太7:14)。在其它許多經文中也是這樣表述的。因此,亞當喪失這種生命之後,主就不再讓他享用這永生的印記。主讓天使把亞當趕出了伊甸園,「現在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樹的果子吃,就永遠活著」(創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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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6 | 只看該作者
當亞當犯罪,吃那棵他沒有權利吃的樹上的果子的時候,上帝就不讓他吃另外的樹上的果子了。假如他仍然能吃生命樹上的果子,並且確實吃了,他能永遠活著嗎?不可能,因為生命樹本身並沒有那種能力,可以恢復亞當所喪失的屬靈的生命以及與上帝的交通。亞噹噹然是曉得這一點的。沒有屬靈的生命,僅僅肉體的生命對他還有什麼益處呢?生命樹本身也沒有能力,可以廢除上帝的威脅,「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即使他能夠保存肉體的生命,亞當很清楚,他也不會這樣做的。那麼,為什麼上帝還說:「就永遠活著」呢?我的回答是:此處是責備的語氣,這在同一節經文中很明顯,「那人已經與我們相似」(創3:22)。彷彿上帝是在說:「注意那人,他認為吃了禁果就能成為我們之中的一員,他現在真像我們了!」上帝彷彿是在說:「他被自己的目標所蒙蔽,不僅沒有變得與我們類似,反倒更不像我們了。」「就永遠活著」,語氣也是如此,「他不過是被自己的目標和意見所蒙蔽,竟然認為通過吃這棵樹上的果子就可以永遠活著。」因此,「就永遠活著」是指亞當所想象的,彷彿在他犯罪之後,這樹仍然還是生命的標誌一樣。上帝並不希望讓他繼續濫用這一標誌,因為亞當已經喪失了生命本身,也就是喪失了永生。上帝的旨意就是:亞當既然失喪了,就當從此之後轉離已經被違背的行為之約,把他一切的希望都寄托在女人的後裔身上,這是在亞當墮落之後不久,上帝向他所賜下的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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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6 | 只看該作者
5.亞當對行為之約的條件和應許的接受(Adam』s Acceptance of the Condition and Promises of the Covenant of Works )

      我們已經考察了立約一方的活動:上帝把律法賜給亞當,並應許他有永生。這永生是與基督為選民所贏得的,並且藉著信心所賜給他們的永生是一樣的。我們已經注意到,上帝把分別善惡樹作為禁令的標記,而生命樹所象徵的則是生命。因此,就聖約的一方而言,一切所需要的條件都已經顯明了。現在我們必須來考察另一方及其約言,這是立約的前提條件。

      立約的另一方就是在亞當里的人類,亞當有上帝的形像為裝飾,這形像包括對上帝的毫無瑕疵的認識,以及公義和聖潔。因此,他肯定曉得聖約的條件和應許,並且能夠滿足有關的條件。既然對此聖經上並沒有記載,問題在於「他在這一聖約中是默然同意的嗎?」我的回答是:儘管這在聖經中並沒有明確的表述,但仍然可以清楚地推導出來。

      很顯然,亞當接受了聖約的條件和應許。首先,在聖經中,雖然聖約的應許與整個的聖約有關,但在聖約的應許中經常是僅僅提及聖約的一方當事者。比如《創世記》3章15節說,「女人的後裔(基督)要傷你(蛇)的頭」。眾所周知,此處所確立的是恩典之約,然而並沒有一個詞提及亞當和夏娃對這一聖約的接受。既然與立約一方有關的所有條件都提到了,這必然隱含著另一方的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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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6 | 只看該作者
第二,亞當那時是完美的,既然上帝有權立法,而且亞當既然有完全的順服,就不會拒絕上帝的吩咐,他所能做的就是接受其中的條件和應許。作為一個有理性的受造物,既然完全曉得與上帝的交通,除了渴慕更加蒙福,與上帝有更美好的交通之外,還會作其他低等的事嗎?他不會有任何不同的行動的――除非是因為喪失了智慧,只愛自己得益處,失去人性。因此,當這樣的事情應許給他的時候,亞當不會不歡喜快樂,滿心接受。這些事情,正如我們此前所觀察的那樣,確實是應許給他的。立約的條件也是如此,因為這不僅是唯一的通向永生的道路,也是他目前的幸福之所在。這包括盡心盡意愛至慈的上帝,順服在祂的主權之下,惟獨祂是配得順服的。這就是亞噹噹時所擁有的,也是他的愛慕和喜樂。鑒於以上的原因,亞當禁不住接受應許,也禁不住接受條件,因為應許和條件在本質上並沒有什麼不同,只不過是程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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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7 | 只看該作者
第三,這在所有人的行為上都很顯然。人的天性教導我們說出以下的話:「我贊同律法是聖潔的、公義的,是美善的。我對此表示認可;我認為我確實對律法有順服的責任,我對這責任予以默認,並認為這確實是我當盡的本分。我願意約束自己,遵行律法,接受這順服就進天堂的應許。」因此,即使在墮落之後,自然人仍然默認這應許和條件,而人在其完美的狀態中,更是會接受這應許和條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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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7 | 只看該作者
第四,亞當和夏娃約束自己,不吃禁果,這一事實也表明他們接受了聖約的應許和條件,是主禁止他們這樣做的。順服禁令,拒絕違反,就是接受了應許和條件。此處的境況是如此,從《創世記》3章所描述的歷史很容易看出。所以,亞當和夏娃接受另外聖約的應許和條件,因此,可以推論說,在上帝和人之間確實有一個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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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7 | 只看該作者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這是我們一直在尋求的,現在已經找到了。假如有一個附有條件的律法存在,有與條件成全有關的應許,有禁止性的標記作為信記,亦即:既接受條件,也接受應許,那麼就有約存在。此處這些方面都具備了,因此,上帝和亞當之間是有約存在的。我們在這裡既沒有提到伊甸園,也沒有提及安息日,因為我們並不承認二者是標記,分別善惡樹也不是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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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8 | 只看該作者
6.關於行為之約有效性的附加證明(Additional Proof to Verify the Validity of the Covenant of Works)

      證明#2:我們已經確立了前面的證明,接下來的證明更清楚。我們的證明以《何西阿書》6章7節為根據:「他們卻如亞當背約,在境內向我行事詭詐」。此處提及約的存在,這約是上帝與亞當之約,而且提及亞當的背約。此處有兩大難點需要消除:「亞當」 (Adam)一詞在這裡是否應當翻譯為「人」[2],此處所指的並不是亞當,而是其他人;二是Berith一詞是否應當翻譯為「律法」 ,因為此處完全沒有提及約。

      對於第一個難點,我的回答如下:因為「亞當」 (Adam)一詞可以譯成「人」,而且聖經中確實經常是這樣翻譯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此處一定也要這樣翻譯。如果有人這樣堅持,他就必須加以證明,但他卻證明不了。我們認為在這一節經文中「亞當」一詞就是第一個人的稱呼。我們的理由如下:

      (1)假如把這個詞翻譯為「人」,就喪失了這節經文所強調的重點,因為此處所加的「如亞當」幾個詞是為了強調以色列人的罪行,絕不是縮小。假如只是說他們就如其它加入聖約的人一樣背約,就沒有什麼強調的力量了。他們要背約,就必定是首先在聖約之中;這就是說,他們的背約就如他們的同伴所做的那樣。這就沒有什麼意思了,因此此處的亞當所指的就是第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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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8 | 只看該作者
(2)在摩西五經第一卷《創世記》中,在《申命記》32章8節和《歷代志上》1章1節中,聖經經常用亞當一詞來指第一個人的名字,特別是在《約伯記》31章33節中,我們也發現了這樣的合併。「我若像亞當(ke Adam)遮掩我的過犯……」。此處所指的是亞當對自己的罪行的遮掩,既然所指的是第一個人,此處就必須使用亞當的名字。在《何西阿書》6章7節中所指的罪也是亞當所犯的罪,也就是同樣性質的犯罪,為什麼不可以把這裡的ke Adam也翻譯成「亞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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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8 | 只看該作者
(3)原文也沒有任何理由攔阻我們使用亞當這一名字。名字之後不宜加強調符(Emphaticum)。假如這個字是「人」的意思,一般都是與強調符連接。然而,此處並沒有用強調符,假如有的話翻譯為其他人就最合適了,但此處所用的「亞當」一詞有極大的強調語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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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9 | 只看該作者
(4)爭議的問題確實與亞當有關。他確實參與了一個約,我們已經在上面注意到了。亞當違背了約,因此我們必須堅持此處所指的是亞當,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讓我們不得不得出別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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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9 | 只看該作者
(5)這樣翻譯是非常合乎上下文的。上帝的意圖就是指出這種罪的本源和例子,從而說明猶大和以法蓮所犯的罪的嚴重性。這種罪不僅本身就是邪惡的,還有其邪惡的本源,這使得這種罪更加邪惡。這也使得大衛的罪更顯嚴重,正如在《詩篇》51篇中所記載的那樣。這種背約指罪源於亞噹噹初所犯的背約之罪,因此是極其可憎的。亞當在肉身和理性方面都蒙受了上帝極大的祝福,他卻隨隨便便、不假思索、不忠不信地違背聖約。他們在身體上得蒙上帝極大的祝福,並得蒙上帝的聖言和各樣蒙恩的工具,在靈性方面也得蒙上帝豐富的祝福,卻效法亞當,背信棄義,違背上帝的聖約。因此,「如亞當」幾個詞使得我們把注意力集中在亞當的初次背約上,此處之所以提及亞當的背約,就是為了強調猶大和以色列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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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9 | 只看該作者
第二個難點,也就是認為Berith一詞可以翻譯為「律法」,也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我們不能從可能的意思合乎邏輯地得出一個詞真正的意思。另外,我也不認為Berith一詞的意思是指「律法」。迄今為止,我還沒有遇到過這樣的例證,儘管我承認Berith一詞被稱為約,並且把律法視為是約的標準。然而,據我所知,這個詞絕沒有「律法」的意思。因此,這就證實了此處所說的是約,是一個被違背的約,正如當初亞當所違背的約一樣。所以,在上帝和亞當之間確實是有一個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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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10 | 只看該作者
7.關於默想行為之約的勸勉(Exhortation to Reflect upon the Covenant of Works)

      當經常默想行為之約,目的在於使你明白上帝曾經把人類置於何等蒙福的處境之中,而你自己本來的處境也是這樣的。這一行為之約的條件是何等地完全、適宜,甚至令人羨慕啊!其中的應許是何等榮耀啊!與至尊至榮、無限慈愛的上帝有約是何等地榮耀啊!行為之約的重要性是無限的。接下來就要默想背約之事,這事從性質上而論,實無任何需要,人卻不假思索,任意妄為。這是多麼可憎的事啊!再從這一視角出發。默想上帝的公義,祂懲罰並棄絕這樣的背約者,你當贊同。默想行為之約的榮耀,努力注重你自己的本罪和原罪。亞當和夏娃竟然違背這樣美麗的聖約,而一個還沒有歸正,仍然沒有進入恩典之約的人,仍然處於行為之約中。因此,只要他犯罪,他就是在不斷地違背聖約,當受聖約的咒詛,而且這種咒詛不斷加深。所以,把你的眼光從行為之約轉開。這一行為之約已經被違背了,靠它再也不能得救了。這種勸勉是必不可少的,因為即使上帝的兒女也常常傾向於盯住自己的工作不放,情緒隨自己的工作狀況而起伏不定。沒有歸正的人總是渴慕表演什麼東西,認為只要禱告、改正,就凡事順利;然而,他們這樣行不過是欺騙自己而已。請你特別珍惜恩典之約。請你轉向這一聖約的中保,這一聖約比前約更美。進入這一聖約,留心考察,要曉得第一個人已經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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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10 | 只看該作者
改革宗神學論行為之約(二):行為之約的違背



亞當犯了罪,從而違背了行為之約,這一事實並不需要別的證明,人類的罪況和聖經處處都在見證這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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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10 | 只看該作者
1.亞當墮落的時間(The Time of Adam』s Fall)

      然而,問題在於:亞當是何時墮落的呢?人受造如此偉大,與他的上帝有著這樣的蒙福之約,但是,人處在這種聖潔蒙福的狀態中,很有可能並沒有持續多長的時間。這種狀態到底持續了多長時間,聖經上並沒有記錄,因此我們不曉得。但是,他並沒有在他受造的那一天就墮落了,這是很顯明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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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11 | 只看該作者
首先,第六天之後就是第七天,方式和以前的日子一樣,是連在一起的。並沒有提到有什麼中斷之事,也沒有提及邪靈或人的墮落。現在聖經中的章節劃分是人後來加上的,目的是為了幫助記憶和教導,並不是來自聖經的原作者。即使這些章節劃分也沒有表明此事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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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11 | 只看該作者
其次,從聖經的記錄來看,墮落是在第七天之後發生的。《創世記》第1章和第2章所描述的就是第一個七天以及在這些天中所發生的事情,是按時間的順序記錄的,而墮落則是記錄在此後的第3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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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11 | 只看該作者
第三,在第六天結束的時候,一切還都甚好。「上帝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有晚上,有早晨,是第六日」(創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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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12 | 只看該作者
第四,當上帝看到人的犯罪時,「耶和華就後悔造人在地上,心中憂傷」(創6:6)。然而,在第七天的時候,主便安息舒暢;這就是說,祂停止創造新的受造物。祂高興地看著自己所造的一切,為自己手中的工作而歡喜,從人類的角度而言,祂為此而感到歡喜。「因為六日之內上帝造天地,第七日便安息舒暢」(出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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