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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追求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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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誡第二條釋義- 禁拜偶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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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3-28 15:04 | 只看該作者
問10:隆重的儀式可以激發人們遲鈍的大腦,使人更加專心,這樣的儀式是否准許呢?

回答:1.即使上帝親自在律法中所指定的那些儀式現在也已經是不適用了,更不用說人所制定的用於崇拜之中的儀式了。

2.假如這些隆重的教導性儀式是上帝所指定的,就是屬於真崇拜的;但是,既然這些隆重的教導性儀式並不是上帝所指定的,就必定是屬於偽崇拜的,或者是屬於被這些儀式所敗壞的崇拜。

3.只有上帝所設立的敬拜制度才有來自上帝的祝福,既然這些教導性儀式並不是上帝所設立的,就沒有什麼意義,也無法有效地傳遞任何上帝的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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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3-28 15:04 | 只看該作者
問11:聖經中吩咐說「凡事都要規規矩矩地按著次序行」(林前14:40),教會是否可以因此為規矩和次序的緣故而設立某些儀式呢?

回答:根據聖經中的這一吩咐,教會可以而且也應當注意,在敬拜上帝的過程中,不要有不合乎規矩和次序的事;這就是說,在聚會的時間和地點以及諸如此類的事情上,上帝在聖經中設立敬拜的時候確實已經包括此類的事情了,沒有這些環境的安排,對上帝的崇拜是無法進行的,教會可以安排上帝所指定的這些事情,使其按規矩有次序地完成;但是,這節經文並沒有授權教會可以引進、設立新的敬拜內容,而隆重的教導性儀式已經被證明屬於此內容;拜偶像的羅馬天主教在崇拜上帝的過程中所運用的諸如此類的事物,在聖經中沒有任何保證,因此並不能說是合乎上帝所設立的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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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3-28 15:05 | 只看該作者
問12:在崇拜上帝的過程中,羅馬天主教教會中所存在的偶像崇拜和迷信是什麼?

回答:在崇拜上帝的過程中,羅馬天主教教會所存在的偶像崇拜和迷信就在於:在施行聖禮的時候,他們聲稱餅真的變成了基督的身體,就跪拜領受,這顯然是偶像崇拜;他們通過耶穌釘死在十字架上的苦像而崇拜耶穌,這也是偶像崇拜;他們用人手製造了各種上帝的形象和圖畫,頂禮膜拜,這也是偶像崇拜;他們在祭壇前面或向東方跪下,向天使和聖徒禱告,特別是向童貞女馬利亞禱告;他們在彌撒中用無血的聖體獻祭;他們在大齋節所舉行的各種迷信的齋戒;他們遵守各種迷信的節日,他們的神甫穿戴各種迷信的法衣;他們在聖餅中加奶油、油、唾沫,在施洗的時候划十字架記號;他們為鍾施洗;用串珠祈禱,這些都是偶像崇拜之舉;他們還有其他許多迷信的風俗,是在聖經中絲毫沒有吩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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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3-28 15:05 | 只看該作者
問13:我們還有什麼會違反第二條誡命的地方嗎?

回答:我們違反第二條誡命,不僅包括偶像崇拜和迷信,還包括以下的方面:如果我們不為合乎上帝之規範的純正的敬拜發熱心;不努力運用我們的能力、按照我們所處的地方,根據聖經所設定的模式改革崇拜;對於上帝所指定的崇拜方式,不予運用,疏忽怠慢,尤其是加以藐視和抵擋,這都是違反第二條誡命的。「我為你的殿心裡焦急,如同火燒」(約2:17)。「你們不可停止聚會,好像那些停止慣了的人」(來10:25)。「你們這假冒偽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正當人前,把天國的門關了;自己不進去,正要進去的人,你們也不容他們進去」(太23:13)。 「不許我們傳道給外邦人使外邦人得救,常常充滿自己的罪惡」(帖前2:16)。「到下安息日,合城的人幾乎都來聚集,要聽上帝的道。但猶太人看見人這樣多,就滿心嫉妒,硬駁保羅所說的話,並且毀謗。保羅和巴拿巴放膽說:『上帝的道先講給你們原是應當的;只因你們棄絕這道,斷定自己不配得永生,我們就轉向外邦人去」(徒13: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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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3-28 15:06 | 只看該作者
問: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上附加的理由乃是:上帝對我們擁有主權(詩95:2-3,6-7;96:9-10),我們是屬他的子民(出19:5;詩45:11;賽54:5),並且他是忌邪的,要我們專心敬拜他(出34:14;林前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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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3-28 15:06 | 只看該作者
問1: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一個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一個理由是「我是耶和華」,亦即上帝對於我們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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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3-28 15:06 | 只看該作者
問2:第一個理由有什麼依據呢?

回答:第一個理由的依據就是:因為上帝是統治我們的大君王,唯獨他有權力設立律法,規定崇拜他的方式,因此,我們既然是他的子民,因著對他的忠誠不渝,就當遵守他的律法和蒙恩之道,唯獨以上帝在其聖言中所指定的方式崇拜他。「我們要來感謝他,用詩歌向他歡呼。因耶和華為大神,為大王,超乎萬神之上」(詩9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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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3-28 15:07 | 只看該作者
問3: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二個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二個理由是「你的上帝」-「我耶和華你的上帝」,亦即上帝對於我們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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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3-28 15:07 | 只看該作者
問4:第二個理由有什麼依據呢?

回答:第二個理由的依據就是:因為我們是屬乎上帝的,所以我們就當與上帝及其約定保持親近,特別留心偶像崇拜和迷信之事,這些都是使人心與上帝疏遠的。「來啊!我們要屈身敬拜,在造我們的耶和華面前跪下」(詩95:6,7)。「他們在何烈山造了牛犢,叩拜鑄成的像。忘了上帝他們的救主」(詩106: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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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3-28 15:07 | 只看該作者
問5: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三個原因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三個理由就是上帝是忌邪的上帝,上帝對於他自己所指定的崇拜有忌邪之心。上帝所喜愛的是他自己所指定的敬拜和規範,那些對此棄置不顧,轉向自己所發明的東西的人,就極大地得罪了他。「不可敬拜別神,因為耶和華是忌邪的上帝,名為忌邪者」(出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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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6:上帝對他自己所指定的崇拜有忌邪之心,這表現在什麼地方呢?

回答:上帝對他自己所指定的崇拜有忌邪之心,這表現在:

1.上帝把那些違背這一誡命的人視為是恨他的,並威脅要懲罰他們直到三四代。「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2.上帝把那些遵守這一誡命的人視為是愛他的人,並應許憐憫他們上千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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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3-28 15:15 | 只看該作者
問7:上帝怎能因為父親的過犯而公平地懲罰他們的孩子呢?

回答:1.如果孩子不效法父母,不犯同樣的罪,上帝就不會因為他們父母的過犯而懲罰他們。「他若生一個兒子,見父親所犯的一切罪,便懼怕,不照樣去作。就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結18:14,17)。

2.如果上帝因父母的罪報應在他們孩子的身上,這是因為孩子也犯了同樣的罪,罪惡滿盈,對他們的懲罰是極其公平的。「我的道豈不公平嗎?你們的道豈不是不公平嗎?」(結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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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威斯敏斯特小教理問答釋義》原著:托馬斯·文森特   翻譯:王志勇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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