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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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littlefl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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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豈惟一個「信」字了得——從華語視角看因信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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朽木 發表於 2007-4-13 05:56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littleflower 於 2007-4-13 04:36 發表
明白了, 這一打比方就更清楚了雙方的觀點:
天主教: 我們努力地回應天主的呼召,勤勉地使自己成為一個大而結實的容器,從而可以讓我們的裡面能裝下更充實的恩典,也更充滿主的容光.
部分新教徒:人類徹底破敗,所以 ...


呵呵, 越說越遠了, 自由意志問題不是天主教和新教之間的分歧,而是早在第一世紀初代教會就面臨的問題。 建議小花MM去看一下奧股斯汀和伯拉糾在這個問題上的爭論, 和歷次大公會議得出的結論。

我從一開始就說,天主教和新教之間沒有太多水火不容的矛盾,我們應該本著求大同存小異的原則,彼此謙卑,而不應該刻意專找不同的地方把問題激化。如果真需要把問題澄清,我們可以到基督教/天主教專門的網站上去討論,而不該在這裡討論。

願神祝福小花妹妹。

[ 本帖最後由 朽木 於 2007-4-13 07:47 編輯 ]
可雕,看在誰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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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往錫安 發表於 2007-4-13 09:48 | 只看該作者
救恩若部分靠人自己來賺取的話,就沒有得救的保障,因為人是靠不住的。

然而感謝主!他與我們立了新約,這約是主的寶血為我們立定的。他拯救我們到底。他不僅救我們脫離罪惡,而且保守我們過成聖的生活,將來得以手潔心清地來到他的面前,如待嫁的新婦,他親自引導他的兒女,改變我們的心意,管教我們,使我們聖潔,這是何等的恩典啊!

沒有人把新布補在舊衣服上。因為所補上的,反帶壞了那衣服,破的就更大了。也沒人把新酒裝在舊皮袋裡。若是這樣,皮袋就裂開,酒漏出來,連皮袋也壞了。惟獨把新酒裝在新皮袋裡,兩樣就都保全了。(太9:16-17)
感謝主給我們新心,得以明白他的旨意,行在他的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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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桐 發表於 2007-4-13 10:57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朽木 於 2007-4-13 05:56 發表


我從一開始就說,天主教和新教之間沒有太多水火不容的矛盾,我們應該本著求大同存小異的原則,彼此謙卑,而不應該刻意專找不同的地方把問題激化。如果真需要把問題澄清,我們可以到基督教/天主教專門的網站上去討論,而不該在這裡討論。


爛木頭啊,  再爛點也無妨?.這點差異你也不讓人說? 你是不是該用你那爛木頭堵堵你那些長不大的嘴啊?

[ 本帖最後由 柏桐 於 2007-4-13 11: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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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往錫安 發表於 2007-4-13 11:27 | 只看該作者
韋斯敏斯德信條
http://www.thirdmill.org/chinese ... nster/gb/chap10.htm

第九章 論自由意志

  一、神把本性的自由賦予人的意志,這意志既不受強迫趨向善惡,也不受本性絕對的必然所決定的去行善或作惡1。

  二、人在無罪的狀態中,有自由與能力行善,并行神所喜悅的事2,但那所有性是可變的,所以他可能從那狀態中墮落3。

  三、人由於墮落在有罪的狀態中,已經完全喪失一切行任何關乎得救的屬靈善事之意志力4;所以他既是一屬血氣的人,與善完全相反5,又死在罪中6,就不能憑自己的能力去改變自己的心,或預備改變自己的心7。

  四、當神使罪人改心並把他遷移至恩典狀態中時,神就把他從罪惡本性的捆綁中解放出來8,並惟獨借著他的恩典,使他有行屬靈善事的意志與能力9;但因為他尚有殘餘的敗壞,所以他既不完全,也不專一立志向善,他也立志向惡10。

  五、惟獨在榮耀狀態中,人的意志才能有完全與不可改變的自由,以致向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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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十七12;雅一14;申三十19。
  2. 傳七29;創一26。
  3. 創二16-17,三6。
  4. 羅五6,八7;約十五5。
  5. 羅三10、12。
  6. 弗二1、5;西二13。
  7. 約六44、65;弗二2-5;林前二14;多三3-5。
  8. 西一13;約八34、36。
  9. 腓二13;羅六18、22。
  10. 加五17;羅七15、18-19、21、23。
  11. 弗四13;西十二23;約壹三2;猶一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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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往錫安 發表於 2007-4-13 11:29 | 只看該作者
第十一章 論稱義

  一、凡神以有效恩召所召來的人,也白白稱他們為義1。神稱他們為義並不是借著將義注入在他們裡面,乃是憑著赦免他們的罪,算他們為義,並接納他們為義人。並不是因為他們裡面有何成就,或因他們所行的,惟獨因基督自己的緣故;並非由於將信的本身,相信的行動,或任何其他在聽福音上的順服歸屬給他們,就算為他們的義;乃是借著將基督的順服與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歸給他們2,以致他們才能憑信心接納他,並安息在他的義上;這信心並不是出於他們自己,乃是神所賜的3。

  二、如此接受並在基督和他的義上得安息的信心,乃是稱義的唯一憑藉(手段)4;然而在被稱義者的心中並不是單有信,也伴隨著一切別的拯救之恩,而且這信心並不是死的,乃是使人生髮仁愛的信心5。

  三、基督憑著他的順服和受死,完全清償了凡如此被稱為義之人的罪債,並為他們獻上適當的、真實的、圓滿的祭來滿足父神的公義6。然而基督既為他們被父神賜下7,而且他的順服與滿足就當作是他們的,被父悅納8,二者是白白賜給的,並非因他們裡面有任何功德,所以他們的稱義是惟獨出於白白的恩典9,為的是叫神絕對的公義和豐富的恩慈,在罪人稱義上可以得著榮耀10。

  四、神從創立世界以前便命定稱一切選民為義11,在日期滿足的時候,基督就為他們的罪死了,為他們的稱義而復活了12;雖然如此,但他們必須等到聖靈在適當的時候,實際將基督賜給他們,才得稱義13。

  五、神繼續赦免被稱義之人的罪14,他們雖然永遠不能從稱義的地位上墮落15,但他們可能因罪遭受神如父之忿怒,他們若不自卑、認罪、求饒,並重新相信悔改,就不能再得父神笑臉的光照16。

  六、舊約時代的信徒稱義,與新約時代的信徒稱義在各方面都是同一的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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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羅八30,三24。
  2. 羅四5-8,三22、24-25、27-28,五17-19;林后五19、21;多三5、7;弗一7;耶廿三6;林前一30-31。
  3. 徒十44,十三38-39;加二16;腓三9;弗二7-8。
  4. 約一12;羅三28,五1。
  5. 雅二17、22、26;加五6。
  6. 羅五8-10、19;提前二5-6;希十10、14;但九24、26;賽五十三4-6、10-12。
  7. 羅八32。
  8. 林后五21;太三17;弗五2。
  9. 羅三24;弗一7。
  10. 羅三26;弗二7。
  11. 加三8;彼前一2、19-20;羅八30。
  12. 加四4;提前二6;羅四25。
  13. 西一21-22;加二16;多三4-7。
  14. 太六12;約壹一7、9,二1-2。
  15. 路廿二32;約十28;來十14。
  16. 詩八十九31-33,五十一7-12,卅二5;太廿六75;林前十一30、32;路一20。
  17. 加三9、13-14;羅四22-24;來十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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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o 發表於 2008-2-29 06:15 | 只看該作者
littleflower  也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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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ffer 發表於 2008-2-29 07:15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26 chico 的帖子

我不也小半年不見了么,這有啥可奇怪的?腿長在人家身上,來去自由唄。

你就攪混水吧你。惟恐天下不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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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o 發表於 2008-3-15 13:31 | 只看該作者
懷念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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