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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求真務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0/2391834.html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而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不能享有作為國家主人的選舉權,從而普選直選人大代表,市長,省長,國家元首. 這樣國家機構和公僕的權力,明顯是不來人民,那麼中國人民如何當家作主了?
中國現在的狀態如封建制度有什麼分別?
當一個國家擁有的只是黨有私化的軍隊時, 如何才能體現出人民公民才是國家的主人?
中國公民實際已上喪失憲法賦予的權益,而造成這樣局面的是誰? 誰要為此負責呢?[/QUOTE]
見到網友多次多處引經據典地討論憲法問題,願意和網友共同探討一下。
如果沒有領會錯的話,網友著重於在現在的憲法框架下的違憲問題,而我的根本看法是不相同的。我覺得問題在於憲法本身,我們的憲法帶有比較濃厚的意識形態色彩,因而需要經常性的「與時俱進」,從一個側面上說明了我們國家在這方面的不成熟。
我們的討論可以從你在6樓的帖子開始,我當然不反對你逐步地引入你在其他地方表達的觀點。
你說:「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不能享有作為國家主人的選舉權,從而普選直選人大代表,市長,省長,國家元首. 這樣國家機構和公僕的權力,明顯是不來人民,那麼中國人民如何當家作主了?」
首先,好象沒有見到憲法里規定「選舉權=普選直選人大代表,市長,省長,國家元首」。
下面引自憲法:
「 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
「第九十七條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長和副鎮長。」
如果求真務實在憲法里讀到了「選舉權=普選直選」的闡述,希望能夠直接引用。
其次,「如何才能體現出人民公民才是國家的主人?」
憲法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所以,人民公民實行國家主人的權力是間接的,而不是直接的。
對上面規定感到滿意嗎?可能有不少人,包括你我在內,對此會有些看法,但這已經不屬於「違憲」行為,而是憲法本身的問題了。
最後,「當一個國家擁有的只是黨有私化的軍隊時」
憲法規定,
「第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員若干人。
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為了證實你的指控,你首先需要證明國家軍隊是以黨的名義,而不是國家名義來指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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