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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潰中國政權和經濟大壩的利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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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靜思 發表於 2012-2-11 15:20 | 只看該作者
如此耗資巨大勞命傷財的徹底重建刺桐路這條被市民譽為是泉州最具品位的城市道路,是否是必要的?作為公權力行使者,他的行為應對民生有益,而不是如此浪費國家的財力去重建根本對當地民生無益的城市道路!這些所謂「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只不過是徐鋼書記胡作非為瘋狂斂財的又一借口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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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鶴松 發表於 2012-2-13 16:01 | 只看該作者
官員的腐敗謀利方式無非是與地產商形成了一明一暗、化公為私的模式。如同這位書記利用手握的行政權力侵吞國有企業土地作為商業地產開發,不僅土地使用性質未按國土部、監察部法規變更,違規開發的同時就連最基本土地出讓金都未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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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茫雲海 發表於 2012-2-14 15:41 | 只看該作者
腐敗官員對公權力的濫用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泉州浦西地塊之所以被大連萬達以500萬一畝的如此低價拿到,與泉州市委書記徐鋼利用手握的行政權力嚴重干預,一手操縱了浦西地塊1000多畝土地的招拍掛存在密不可分的關係。他的所作所為嚴重違反了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為大連萬達量身定製排他性條款,公開設置和排斥其他競爭者。對其轄區進行行政性市場壟斷,導致市場不公平競爭,國有土地因此被低價賣出,給國家帶來數十億的財政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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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水寒 發表於 2012-2-15 16:15 | 只看該作者
土地出讓金的繳納是很嚴肅的。財政部等五部門於2009年發文通知即財綜[2009]74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任何地區和部門均不得擅自減免緩繳或者變相減免土地出讓金。泉州在古城區以「陶園文化創意產業園」和「六井孔音樂文化創意園」名義進行大規模房地產開發的項目何以能夠不繳納土地出讓金?有法不依的行為不僅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還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和政府的威信。有關的責任者應該被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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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塵居士 發表於 2012-2-16 16:48 | 只看該作者
「如果有10%的利潤,資本就會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資本就能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資本就會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資本就敢踐踏人間一切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潤,資本就敢犯任何罪行。」這是馬克思對資本的貪婪本性的尖銳指出。貪腐官員出賣行政權力所獲得的巨額利潤,是有法不依的力量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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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磐石 發表於 2012-2-17 22:29 | 只看該作者
泉州歷史悠久,經濟開發早在周秦時期就已開始。泉州是國務院首批公布的24個歷史文化名城之一,文化積澱深厚,在古城保護方面成績斐然,曾獲得聯合國古城保護迪拜獎。多年來,為了保護古城,歷屆市委市政府立下保護古城的禁令,古城不得引進房地產項目,古城一切改造建設行為由政府實施。徐鋼在巨大房地產利益的驅動下,特別是泉州古城更是寸土「萬金」,不顧泉州古城保護要求和法律法規,拋開歷屆市委市政府的禁令,在古城泉州大肆違法推進商業房地產開發項目。其動機經得起考量嗎?真的是為發展所謂的地方經濟而打造的「政績工程」嗎?難道對他個人而言真的沒有巨大經濟利益的驅使而為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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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舟望月 發表於 2012-2-18 16:55 | 只看該作者
地方當權者為什麼如此這般鍾情房地產和城市道路的建設?說穿了房地產和城市道路的建設能給徐鋼帶來豐厚的的政治和經濟利益。如果對他沒有益處,他決不會鍾情於城市建設這一行業。他2008年就任泉州市委書記以來,緊盯泉州的重大交通基礎建設項目和房地產項目。如果他從中撈不到政治資本以及巨額的經濟利益,那麼他決不會到任伊始就迫不及待地大興土木,大搞城市建設,甚至以身試法,違法違規侵吞國有企業土地作為商業地產開發,利用權力為開發商低價拿地,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巨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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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塞川 發表於 2012-2-19 23:51 | 只看該作者
冠以中國最牛房地產書記算是實至名歸。如此大規模進行商業地產開發,破壞古城風貌,大肆進行權力與資本相勾結。徐鋼先生自2008年就任泉州市委書記短短3年時間,僅僅靠著賤賣侵吞國有土地就與其利益集團非法斂財數億元,同時也給國家和人民造成數十億國有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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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劍如虹 發表於 2012-2-21 23:57 | 只看該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所有的土地,泉州市委書記徐鋼雖然是地方政府一把手,但是他也無權利用手握的權力違法違規將國有土地提供給他的好朋友,打著文化「創意產業園」等旗號進行大規模商業地產開發,牟取巨額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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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劍如虹 發表於 2012-2-25 23:06 | 只看該作者
這些在泉州古城核心區域打著「文化創意產業園」等旗號進行大規模違規開發的商業地產項目, 沒有取得土地或建設等職能部門審批的手續,沒有土地證,沒有施工許可證,就先行進行建設。佔用的土地是國有企業工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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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劍如虹 發表於 2012-3-1 23:46 | 只看該作者
做為國有企業的工業用地轉為房地產商業開發用地,是必須按照國土部、監察部令先變更用地性質,「再由政府收儲」,然後「通過招拍掛方式公開、公正、公平地出讓」。 「文化創意產業園」等用地均是國有廠房用地,屬市政府下屬企業的國有資產, 國有資產的轉讓法律有更嚴格的評估和公開拍賣程序。徐鋼書記竟然利用職務便利與他的利益集團嚴重侵吞和非法轉移國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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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鶴松 發表於 2012-3-2 16:35 | 只看該作者
近年來掀起的魔術熱遍及大江南北。所謂的魔術就是用極敏捷、使人不易覺察的手法和特殊的裝置將變化的真相掩蓋住,而使觀眾感到奇幻莫測。 眾所周知,土地用途變更,像工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價格會直線飆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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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鶴松 發表於 2012-3-4 22:32 | 只看該作者
我們這位文中的書記就是扮演著魔術師的角色。利用黨賦予的權力將侵吞國有土地的犯罪行為通過移花接木的變幻手法企圖矇混過關,欺騙黨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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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心閣 發表於 2012-3-5 22:07 | 只看該作者
腐敗和以權謀私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繫,但並不是所有以權謀私行為都是腐敗行為,而只有以權謀私造成較嚴重後果的,才是腐敗行為。泉州老幹部會對徐鋼先生髮起聲討,是因其濫用公共權力,且從中獲益的是他的鐵桿弟兄,以權謀私的後果是國有企業的工業用地被以偷梁換柱的手法用作商業地產開發,瓜分侵吞了巨額國有資產!他的行為是腐敗行為!人人得以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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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靜思 發表於 2012-3-7 00:01 | 只看該作者
以文化創意產業園名義進 行大規模超高超大房地產開發的項目,這些項目佔用的是國有企業用地,即沒有變更用地性質,也沒有被政府收儲,更沒有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那麼這些國有企業的工業用地如何就可以進行商業地產開發?到底是如何操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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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茫雲海 發表於 2012-3-8 16:09 | 只看該作者
從嚴治黨首先必須從嚴治吏,開展反腐敗鬥爭是使我們黨不變質、國不變色的重要保證。文中的書記雖不似封建時期的官吏搜刮民脂民膏,壓榨百姓,但其濫用公共權力的行為明顯是為了滿足個人和利益集團的利益,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和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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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劍如虹 發表於 2012-3-10 01:0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我靜思 35樓 的帖子

其實不難解析,徐鋼書記打著文化創意產業園旗號侵吞國有資產僅用三招:
首先,針對該項目成立一個公司,名為泉州濱海企業總公司;
其次,這個有目的成立的公司再與私人股份公司華門009投資有限公司聯合投資該地塊。(很關鍵的一步,私人地產商介入,不用經過土地的招拍掛程序,私人地產商即可參與並進行商業地產開發,妙哉!)
    最後,徐鋼書記親自協調,強令各個職能部門補辦各種手續,使這些三無工程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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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水寒 發表於 2012-3-11 15:34 | 只看該作者
徐鋼書記以行政權力換取財富的操作手法笨拙。急於斂財的他和他的利益集團冒著觸犯國有資產轉讓的法規高壓線和房地產商業開發用地需招拍掛的法律高壓線,明目張膽地侵吞國有資產,巨額國有資產直接被裝入私人口袋!在這普法的時代,信息高度發達的年代,這可笑的雕蟲小技如何能夠蒙蔽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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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磐石 發表於 2012-3-13 16:33 | 只看該作者
無忌 說:
在下對國家土地政策也略有了解,湊個熱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如若文中所述屬實,大連萬達掛牌時的起始價嚴重低於基準地價,那麼根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該地塊的掛牌應不成立,是不該違規確定大連萬達為泉州浦西地塊的中標人,確有違法之嫌。http://blog./post-156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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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塞川 發表於 2012-3-15 00:33 | 只看該作者
徐鋼書記斂財的手段均是利用國家土地作文章,其屢屢犯下的違法犯罪行為導致國家蒙受巨額損失。明修棧道暗渡陳倉是他的手法之一,如:假借建設海峽汽車城的名義,實則為發展商低價拿地開發高檔住宅和店面謀取暴利。所謂的汽車配件市場才12萬平方米,而其中28萬平方米約佔70﹪大頭的卻是大型高檔住宅和店面的大規模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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