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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ruthr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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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撒的歸凱撒,刑事犯罪應該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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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3 20:3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ruthrose 於 2015-4-4 03:23 編輯
來往加國 發表於 2015-4-3 00:50
推薦一篇好文章:

當牧長受到性犯罪控告時……


提上來。

一位將滿17歲女生在參加牧師聖經輔導的過程中自願與他發生不正當關係。這種關係被個別會員發覺后報告給執事會。教會的內部調查迅速啟動,這位牧師在確定的證據前向教會其他領袖承認事實﹔之後教會立即把他解職,同時將整個情況報告當地警方。最後他提前與控方簽訂性侵犯認罪協議,入獄12年,並且終生被登記為性侵犯者。

這個案子的關鍵,在紅字部分,與16歲女生發生性關係,屬於刑事犯罪,美國將其歸於「強姦罪」,教會對「強姦案犯」的解職的處罰力度是遠遠不夠的,最終必須進入法律程序。這個案例說明,」發生不正當關係「的」姦淫「,一旦屬於刑事犯罪,必須要走法律程序

美國很多州的刑法規定,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是犯罪,很多州將其歸入強姦罪。
根據加利福尼亞州刑法的一般規定,與不到18歲的人發生性關係是違法行為。如果肇事者與被侵害人之間的年齡差距小於3歲,以輕罪論,如果超過3歲,或者肇事者年齡超過21歲而被侵害方小於16歲,可以判重罪。
在麻薩諸塞州,與不到16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無論是傳統的性交方式或非傳統的,都算強姦。肇事者與被侵害人的年齡差距超過10歲,被侵害人在12-16歲,肇事者須判不少於10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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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4 00:21 | 只看該作者
柴遠案與上邊這個案件唯一的可比性,就是涉及刑事犯罪。
柴遠不正當性關係發生時,兩人都是成年人,從地位來說,柴玲比遠志明強,柴玲是炙手可熱的風雲人物,有過四次墮胎的經歷;從體力來說,遠志明比柴玲強。所以究竟是誰「強」了誰,根本不是教會可以調查清楚的,而且根據提摩太前書5:19「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這是關於指控牧長的程序規則:當有兩個以上證人時,對長老的控告才可成立。柴遠不正當性關係發生時,還有第三者知道這件事情嗎?
凱撒的歸凱撒,處理刑事犯罪,這是司法機構的職能,教會不具備這種職能,就像上邊那個例子,無論教會處理到什麼程度,最終必須協助司法機構辦案,「強姦案『不是簡單的」淫亂犯罪「,不是教會內部道歉解職就可以息事寧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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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5-4-4 00:44 | 只看該作者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3 07:25
膽小鬼,你也就是敢用「腐敗」這個詞罵罵牧師,來發泄無權腐敗的怨氣,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政教 ...

咦,難道牧師或同工會在教會不比普通教徒有權嗎?

難道這個權不會導致腐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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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4 01:22 | 只看該作者
催肥 發表於 2015-4-4 00:44
咦,難道牧師或同工會在教會不比普通教徒有權嗎?

難道這個權不會導致腐敗嗎?

老師比學生有權,父母比子女有權,你自己說吧,你也是做過父母的,你腐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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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4 01:24 | 只看該作者
催肥 發表於 2015-4-4 00:44
咦,難道牧師或同工會在教會不比普通教徒有權嗎?

難道這個權不會導致腐敗嗎?

老師比學生有權,家長比家庭成員有權,不腐敗的老師,不腐敗的家長比比皆是,對了,你也是家長級別的,你腐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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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4 03:02 | 只看該作者
來往加國 發表於 2015-4-3 00:50
推薦一篇好文章:

當牧長受到性犯罪控告時……

轉帖:教會應當根據聖經受理控告

舊約以色列君王大衛曾經與烏利亞的妻子拔示巴通姦,后借亞捫人的刀殺害烏利亞,之後娶了拔示巴。大衛原是一個合神心意的人,所以耶和華神膏立他作以色列的王。但是當大衛犯下上述淫亂、殺人罪行之後神沒有隱瞞、掩蓋大衛的罪行,撒母耳記下第十一章結尾和第十二章開頭,聖經清清楚楚記載了耶和華神的立場,「耶和華神甚不喜悅,耶和華差遣拿單去見大衛。」做什麼?差遣先知去當面斥責大衛。

主耶穌曾在馬太福音18章15-17教導處理教會內部得罪肢體的具體步驟,第一步是指控方與被控方雙方私下對談;第二步如果被控方不能接受,則雙方在見證人面前對質;第三步如果被控方仍然不聽的,則告訴教會。因此可見,教會有職責受理教會內部的控告。作為領袖的牧長們也可能受到控告時,教會當然也要受理。

提摩太前、后書、提多書通常被稱為「教牧書信」,提摩太前書第三章和提多書第一章還分別具體規定了教會監督、執事和長老的任職資格和履行職務規則。這意味著,教會有權調查牧長的違反規則的行為,當牧長的行為構成嚴重犯罪的時候,教會理所當然應當撤銷聖職。提摩太前書5:19「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這是關於指控牧長的程序規則:當有兩個以上證人時,對長老的控告才可成立。這些是教會處理牧長犯罪的基本原則。

從教會歷史來看,新約教會產生之後,無論在初代教會、大公教會、東正教、羅馬天主教會以及改教之後的獨立教會,都漸漸發展出處理教會內部事務的具體規範,這統稱「教會法」。羅馬天主教還曾經對教會法進行法典化。例如1917年,教宗本篤十五世正式頒布了《天主教法典》。該法典共有2414條教規,分五卷:總則、人法、物法、訴訟法、罪與罰。教會照樣也有法庭,照樣組織聽證,被告方也享有舉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改教之後的獨立教會雖然不像羅馬天主教有教會法典,但一般都有詳細的教會憲章和其它規範。例如美國宣道會,規定現任牧師一旦受到關於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控告,就應當立即停止職務,再進行調查。

很多華人一聽到性侵犯可能會想到犯罪人以暴力、脅迫手段侵犯受害人。其實,據筆者所知,在美國具有強勢或優勢地位與弱勢或從屬的另一方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比如牧師對於會眾、教師對於學生、領導對於下屬等,即使弱勢或從屬的一方自願為之,也會被視為符合性侵犯關於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大約兩年前,一位美國教會主任牧師就發生了這樣的事件。他已任職11年,在教會具有極高的聲望,曾牧養40,000會眾。一位將滿17歲女生在參加牧師聖經輔導的過程中自願與他發生不正當關係。這種關係被個別會員發覺后報告給執事會。教會的內部調查迅速啟動,這位牧師在確定的證據前向教會其他領袖承認事實﹔之後教會立即把他解職,同時將整個情況報告當地警方。最後他提前與控方簽訂性侵犯認罪協議,入獄12年,並且終生被登記為性侵犯者。

我們華人教會沒有經歷過大公教會階段,沒有經歷過羅馬天主教階段,與之相應也就缺乏按照規則執行教會紀律的習慣和傳統。但是,教會是耶穌基督用祂的寶血買贖出來的,也是一群重生得救之人的集合,是基督的身體、真理的柱石和信徒屬天的家。教會應當極力維護聖潔,成為耶穌基督美好的見證。我們是基督徒,深知人完全墮落、並且完全無能為力的真相,隱瞞掩蓋作惡往往導致惡人膽子越來越大,縱容姑息犯罪,將使神的名更加蒙羞。所以,當牧長受到性犯罪的控告時,教會其它領袖一定要本著對上帝負責的態度鄭重對待,應當認真組織調查,使罪惡得到及時清理,正義得到完全地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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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4 03:1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ruthrose 於 2015-4-4 03:44 編輯
Djogchen 發表於 2015-4-3 03:00
樓主你有沒有考慮過從開始至今很多人談論的只是過程而忽略了動機,柴能告上法庭一定不是道義或上帝的公義那 ...


這點你放心,誰想利用上帝,其結果必然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玩火者必自焚。遠的先不說,就說眼前吧,你看那幾個撿根破雞毛當令箭,上竄下跳抹黑教會的反基,起初多囂張啊,鬧騰到現在,想看別人笑話的,最終自己成為笑話。所以,做人最好還是把心態放端正,沾染上幸災樂禍的這種惡習,於別人無妨,於自己卻是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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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5-4-4 04:15 | 只看該作者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3 12:24
老師比學生有權,家長比家庭成員有權,不腐敗的老師,不腐敗的家長比比皆是,對了,你也是家長級別的,你 ...

主教性侵小男孩

牧師性侵女信徒,

同工會侵吞奉獻、揮霍公款

在你眼裡都很正常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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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5-4-4 04:21 | 只看該作者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3 14:17
這點你放心,誰想利用上帝,其結果必然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玩火者必自焚。遠的先不說,就說眼前吧,你 ...

P 後面的字母念啥?



想利用上帝的不是牧師就是基督徒,這還用問?



非基們連上帝都不認,怎麼去利用一個不存在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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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4 04:34 | 只看該作者
催肥 發表於 2015-4-4 04:15
主教性侵小男孩

牧師性侵女信徒,

通過法律來解決,你以為你發發牢騷就可以解決腐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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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4 04:39 | 只看該作者
催肥 發表於 2015-4-4 04:21
P 後面的字母念啥?

怎麼你的老師沒教你讀過啊,不腐敗的好老師比比皆是,你怎麼這麼倒霉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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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4 04:46 | 只看該作者
催肥 發表於 2015-4-2 11:50
我什麼都信。

信聖經的預言,也信你鮮活的話,我還信西遊記大鬧天空。

你信聖經,但不認聖經,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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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4 04:5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ruthrose 於 2015-4-4 04:58 編輯
催肥 發表於 2015-4-4 04:15
主教性侵小男孩

牧師性侵女信徒,


盡職負責的好牧人,好老師,好家長多的是。
基督教里有特蕾莎這樣的偉人,少林寺也有釋永信這樣的富豪,一竿子打翻所有權力擁有者,發牢騷可以,杜絕腐敗不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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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ogchen 發表於 2015-4-4 05:10 | 只看該作者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3 14:17
這點你放心,誰想利用上帝,其結果必然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玩火者必自焚。遠的先不說,就說眼前吧,你 ...

我個人認為在柴入品法庭之前,這是教會與道德的事情,無論基或非基拿出來討論,也未至於"抹黑"或干預那麼嚴重吧?引用聖經的引用聖經,引用道德的引用道德,皆因兩人都是中國出來的風頭人物,輿論就是媒體,這是現今的風氣,不是單單這壇子,不信你去其他網站看看,比這壇子激烈得多,但目前到了此階段,最好就是少些說話,多說話對任何一方在聆訊過程中不利的,正如你所講:咱們拭目以待
我手寫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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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4 06:11 | 只看該作者
Djogchen 發表於 2015-4-4 05:10
我個人認為在柴入品法庭之前,這是教會與道德的事情,無論基或非基拿出來討論,也未至於"抹黑"或干預那麼 ...


所以,這也可以看出,遠志明保持沉默,是司法意識較強的一種表現,而柴玲在進入司法程序之前大造輿論,一方面攪渾水,另一方面,也是利用輿論,先聲奪人。無論怎樣,都應就事論事,利用這件事情大作文章,最終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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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往加國 發表於 2015-4-5 05:14 | 只看該作者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3 20:35
提上來。

一位將滿17歲女生在參加牧師聖經輔導的過程中自願與他發生不正當關係。這種關係被個別會員發覺 ...



我個人認為如果證據不足或不能確定,教會最多可以做到解職。至於是否刑事犯罪,則可交司法機關處理。
你們祈求,就給你們。尋找,就尋見。叩門,就給你們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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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往加國 發表於 2015-4-5 05:17 | 只看該作者
催肥 發表於 2015-4-4 04:15
主教性侵小男孩

牧師性侵女信徒,

不要在這裡扣無厘頭的帽子了。
你們祈求,就給你們。尋找,就尋見。叩門,就給你們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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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 發表於 2015-4-5 10:47 | 只看該作者
催肥 發表於 2015-4-3 14:56
為什麼現在不說「權力滋生腐敗」了?

那怎麼行? 一共開, 自己就進不了天堂了。
Nothing in the world is more dangerous than sincere ignorance and conscientious stupidity.
——Martin Luther King,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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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 發表於 2015-4-5 10:49 | 只看該作者
催肥 發表於 2015-4-4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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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師性侵女信徒,

只要法庭沒判, 都正常。
Nothing in the world is more dangerous than sincere ignorance and conscientious stupidity.
——Martin Luther King,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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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 發表於 2015-4-5 10:57 | 只看該作者
ruthrose 發表於 2015-4-3 02:15
你臉紅那是你惱羞成怒,怒火中燒,白紙黑字都在這裡,你能羞愧到臉紅,說明你視力尚存,還沒有被「強姦論 ...

可笑, 你為遠被揭發出來急得赤膊上陣, 該急的是你。柴只不過是一個導火索, 遠非禮的女性決不止柴一個。 這種流氓, 也只有你會愛護有加了。

打出一個貌似公正的「凱撒的歸凱撒」破旗。是為了曲線救遠。 但基督徒要改變教科書的時候, 你怎麼沒說凱撒的歸凱撒? 當基督徒反對墮胎的時候,你怎麼沒說凱撒的歸凱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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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tin Luther King,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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