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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註釋羅馬書(153)第六章14.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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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3-1 05: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4.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註釋:

  14.罪必不作你們的王 凡是不合乎真理的註解,我們並不需花太多時間或反覆地駁斥之。然而有一種解釋看來比其餘的更似是而非,他們認為"在律法之下"乃是指"在律法的字句之下",因此不能叫人的心意更新;但是"恩典之下"乃是指不再受腐化的情慾所轄制,是出於恩惠之靈的工作。我卻不能贊同此種看法,因為我們若是採取此種看法,那麼下面的問句--"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有什麼目的呢?如果使徒保羅不認為我們已經脫離了嚴肅的律法,就是說神已不再按照公義的最高標準來要求我們,他就不會發這個問題。所以無疑地,保羅在此乃是要指明我們已從主的律法之下得到了釋放。我在此不過是簡略地解明我的看法,並不想引起爭辯。
首先,我以為信徒們可以在此得著鼓勵與安慰,我們不應當自以為軟弱而不努力達到聖潔的起步。保羅在此勉勵讀者,要他們竭力順服公義,但因為他們裡面仍有肉體存在,他們就只能行在不平安的道路之中。保羅為了要使他們不因自己的軟弱而灰心絕望,就趁此機會來鼓勵他們,使他們知道他們的行為,並不是完全按照嚴謹的律法,而是按照神的仁慈與寬容的心,因神已經赦免了他們的不潔,並已經收納了他們。凡負著律法之重軛的人,至終一定會被律法所壓制,以致於絕望。因此,信徒當逃到基督裡面,求祂的幫助,並靠著祂的拯救而獲得自由,因這本是祂的工作。基督自己雖然並不欠律法的債,但祂還是將自己服在律法的束縛之下,(用使徒保羅自己的話來說)為的是"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加四5)。
  因此,不在律法之下的意義,一方面是指"死的字句"能使我們定罪,因我們靠自己絕對沒有力量遵行律法;另一方面也是指我們不再受律法的束縛,因為我們不必完全遵行律法才能稱義。無人能靠律法稱義,因為凡犯了律法中一條的人,就要被定罪而死。照樣,恩惠也是指救恩的兩方面:一方面是赦罪,由於赦罪,神將公義歸於我們;另一方面是聖靈的成聖,借著聖靈,神能使我們從新得力,以便行出善功來。原來所用的是消極的陳詞,我認為是偶然的,這裡的意義應該是:"因我們在恩惠之下,所以就不在律法之下了。"這個意思是很明顯的。保羅的目的是要勸勉我們,叫我們不要因為仍然感覺有許多不完全之處,而失望灰心,或不再努力行善。雖然罪惡的刺時常刺傷我們,卻不能克服我們;因為借著神的靈,我們可以勝過罪。因我們仍是在恩惠之下,所以不再受律法嚴厲的要求所束縛。我們也當曉得,保羅在此也指出另一方面的意義,就是那些沒有神恩惠的人,都在律法之軛下,並被律法定罪。所以我們可以說:世人只要仍在律法之下,就仍受罪的轄制。


[本話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0-03-01 05:55:2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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