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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 「坐牢補償費」:值得警惕的期權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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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0-10-22 06: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王琳    發表於 2010年10月21日 09:07 分類: 個人日記   


  近年來,隨著反腐敗力度的加大,一些官員因收受賄賂落馬。記者近日在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調查時卻發現了這樣一種令人詫異的現象:一些貪腐官員在刑滿釋放后,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賄人送來的巨額「坐牢補償費」,有的甚至公開炫耀。(10月20日《檢察日報》)
  常聽說「人一走,茶就涼」,「樹倒猢猻散,牆倒眾人推」。沒成想貪官落馬之後,不但探監者絡繹不絕,出獄后更有不菲的「坐牢補償費」。不合常理之處既然存在,當有其賴以存在的理由。究其根源,無外乎這麼幾條:一是期權腐敗。這種腐敗區別於常見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辦事)」,而將利益交付拆分成不同時段來「履約」。二是宣示腐敗。這種腐敗的關鍵在於宣揚,亦即行賄人通過對按約支付「坐牢補償費」的高調宣傳來向他的行賄對象宣示自己的「義氣」,打消腐敗分子對其「沒骨氣」或「不講道義」的擔心。三是真實友情。應當承認,不光貪官有感情,行賄人也有感情。儘管基於友情的巨額饋贈極少發生在貪官與行賄人之間,但我們不能否認確實存在這樣一種「可能性」。
  第三種情況並非法律規制的範圍,我們估且按下不表。以期權腐敗來說,儘管存在取證難,但打擊期權腐敗並非無法可依。「兩高」在2007年聯合頒行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就對「期權腐敗」專門作了規定。「意見」第十條如是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請託人財物的,離職前後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如若能夠證明「坐牢補償費」與之前的受賄行為存在某種關聯,則收受「坐牢補償費」的官員又應回監獄報到。
  當然,「坐牢補償費」的另一個成因在於現實司法實踐對行賄人打擊不力。受賄與行賄是兩個對偶性犯罪,有受賄必有行賄。在刑法文本上,對受賄罪和行賄罪都有明文規定,但賄賂犯罪天然存在取證難的特點,行賄與受賄通常發生在「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他人不知」的私密空間。為了突破受賄罪,往往需要以私下的「交易」來取得行賄人的配合。這就是為什麼總是受賄人進了監,而行賄人卻能全身而退的主要原因。行賄人的人身和財產均安全之後,自然有條件「投桃報李」。因此,遏制「期權腐敗」還在不斷提高偵查取證能力,並加大對行賄人的人身罰和財產罰。當行賄人因為行賄而被法律罰得傾家蕩產之時,「坐牢補償費」自然沒有來源。
  至於行賄人通過宣示腐敗,來獲取腐敗官員的信任,頗有些「投名狀」的味道。若坐視此類公然挑戰法律秩序的行為存在,是反腐之恥。對宣示腐敗者,有未追究的違法犯罪,要堅持查辦;對暫未發現有犯罪行為,也要保持關注——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不僅有責任查辦腐敗案件,更有責任預防犯罪的發生。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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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hua99 發表於 2010-10-22 20:00 | 只看該作者
行賄和受賄應負有同樣的法律責任。加強輿論監督,法制教育和稅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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