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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失去身份(out of status)」與「非法停留(unlawful presence)」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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紆朱曳紫 發表於 2010-10-6 23: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在移民案件中,經常會碰到失去身份(out of status)與非法居留(unlawful presence),雖然兩者有很大聯繫,但也有著明顯不同:
失去身份有很多種方式。只要違反非移民身份,就會使外籍人士 「失去身份」。
例如,外籍人士是非移民身份,他持有H-1B簽證,這要求他必須只給為他申請簽證的僱主工作。如果他在未取得移民局許可的情況下,還為其他的僱主工作,或是更換工作,那麼他就因為違背了相關規定而失去身份。如果外籍人士終止了與此僱主的雇傭關係,那麼他也會失去身份。非移民身份外籍人士的隨從小孩,在其滿 21歲時,就不再合法地定義為「小孩」,那麼他也會失去身份。
而「非法居留」有特定的含義:只有當I-94卡過期,或是移民局發現外籍人士有違反身份時,才算非法居留。
如果在I-94卡過期前及時遞交延期或是改變身份的申請,那麼在申請未決期間,即使I-94卡過期,也不屬於非法居留。申請批准,就不會有非法居留髮生。若申請最後被否決,從否決當天起,即算非法居留。
任何類別的非移民,只要移民局或移民法官發現其有違反身份的行為,那麼無論其I-94卡是否過期,都為非法居留。而且非法居留的日期從違反身份的行為被發現的當天起算。一般是在申請移民或移民相關利益時,移民局才會發現外籍人士違背身份的行為。
儘管非法居留的外籍人士都會失去身份,而失去身份足以導致驅逐出境,但「非法居留」只是累計時間,不構成驅逐出境。不過,非法停留達到6個月或1年,外籍人士離境美國后想再次入境美國,就會受到禁止入境3年或10年的限制,除非申請豁免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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