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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相親看中女孩親媽 與准岳母牽手13年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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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博士后(十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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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藍的天 發表於 2010-9-16 17: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離開女朋友,牽手准岳母
  
  3年苦苦追求終成眷屬,13年後走上法庭勞燕分飛
  
  兩人鬧離婚,長達五六頁的起訴書上密密麻麻地寫著對方的罪狀;從起訴到開庭,兩人庭上庭下都吵得不可開交。男友看上了自己的母親,為此最終成為自己的后爸,而這段在當時就不被看好的姐弟戀,最終在16年後換來了一份離婚協議書。
  
  本期法庭筆記說的幾乎都是婚姻糾紛案件。相愛時,總是那麼轟轟烈烈;離婚時,卻只剩下對對方的指責和謾罵。《婚姻保衛戰》里,郭洋就曾說:「建一個家千辛萬苦,拆一個家一夜之間。」看著一對對在法庭上反目的夫妻,不知他們看著原告(被告)席上的曾經摯愛,是什麼感覺。本報記者任文婧 實習生楊柳 通訊員劉麗 譚力偉 覃自茹 曾慶泉 長沙報道
  
  案件一 對罵夫妻庭上吵翻天
  
  上周,雨花區法院民事審判庭上,吳某(男)和徐某(女)當庭吵翻了天。法官連續幾次休庭,才終於調解了兩人的離婚糾紛。
  
  2005年,吳某和徐某經人介紹認識。3個多月後,兩人打了結婚證;次年,兒子出生。提出離婚的是丈夫吳某。吳某長達6頁的起訴書中,幾乎每一個字都充斥著對妻子徐某的仇恨。徐某也不甘示弱,寫了份11頁的答辯狀,不止一一答辯了吳某的起訴,還列出了幾條吳某的罪狀。兩人在庭上,更是吵得不可開交。
  
  「你就是個典型的拜金女!還一天到晚罵老公。」吳某說。「是你欺人太甚,狗急了也會跳牆的,難道被你打了那麼多次,我沒火氣啊!」徐某拿出一沓照片,「2005年12月、2006年5月、2008年6月、2009年5月,你動手打了我4次,這就是證據!」
  
  「你從2008年開始,就沒給我做飯洗衣;坐公交車連一塊錢車錢都不幫我出;拿你100塊去加油,居然說我是賊;我喜歡喝茶,你還把買的茶葉都藏起來,不給我喝!」吳某不服氣地說。「是你自己從結婚開始就跟我實行AA制的!」徐某不客氣地回道。……
  
  「你們同意調解嗎?」法官問。「同意,同意調解離婚!」兩人破天荒的意見統一。簽完后,兩人一前一後地離開了法院,形如路人。
  
  旁聽感言:法官說,閃婚的婚姻,常常是以離婚收場,因為雙方並不了解。婚前的一個缺點,往往會在婚後被放大無數倍,所以結婚前最好還是多相處多了解。
  
  案件二 相親相中對方的媽
  
  侯某,男,常德市石門縣人,1970年出生,5歲時母親病逝,從小缺乏母愛。田某,女,也是石門縣人,1956年出生,獨身的她,一個人將女兒帶大。
  
  故事始於一次相親。1994年的一天,田某18歲的女兒去相親,帶回了二十幾歲的鄰村人侯某。丈母娘看女婿,越看越喜歡。田某對侯某有時比對自己的女兒還好,吃飯、買衣服都少不了侯某的份。從小就缺乏母愛的侯某面對田某的母愛式關懷,不禁動心了。侯某喜歡上田某后,立即與其女兒分手,並要求與比自己大14歲的田某結婚。
  
  「這怎麼行,年齡懸殊太大!」得知侯某甩掉女兒,喜歡上自己,田某一口拒絕。但侯某卻不肯輕易放棄。這一追,就是近3年。1997年,田某見侯某真的是情真意切,便不顧家人反對領了結婚證。
  
  然而,兩人的婚姻生活,並沒有想象的那麼美好。田某生性多疑,只要侯某與年輕女性接觸,就懷疑其在外有女人,大吵大鬧。侯某家則認為,田某「是只不能下蛋的老母雞」。家人的反對、田某不時爆發的醋意,讓侯某決定外出打工,兩人開始分居。
  
  今年,侯某一紙訴狀至石門縣法院,要求與田某離婚。這下田某不幹了:「我都50多歲了,男人是搶了女兒的,現在女兒把我當仇人,其他兒女也對我有成見,我老了怎麼辦?」法庭上,田某哭著求侯某,堅決不離婚。而四十歲的侯某決心已下:「年齡懸殊太大,堅決要離!」
  
  最後在石門縣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侯某給田某提供20000元的經濟幫助。
  
  旁聽筆記:一段特殊的戀愛,使兩個家庭都受到了傷害。此時,當初美好的感覺,變成了侯某和田某兩人滿臉的淚水。
  
  案件三
  
  妹妹結婚登記姐姐名字
  
  李芬結婚了,但結婚證上的名字不是她,是姐姐李芳。因為李芬才16歲,結不了婚。
  
  1998年,16歲的李芬經人介紹,認識了比她大10多歲的伍某。后因懷孕,兩人只好準備結婚。但因未達結婚年齡,李芬便用比自己大5歲的姐姐李芳的身份證登記結婚了。
  
  李芬跟姐姐李芳長得非常像。上世紀90年代的農村,婚姻登記處還是用手寫登記的,因此當時登記人沒發現李芳已登記結婚過。李芬就用姐姐的身份證與伍某打了結婚證。此外,不止結婚證,從李芬出生以來,她的所有證件都是和姐姐共用。
  
  今年9月,李芬拉著3個女兒、一個兒子,來到藍山縣法院申請離婚。原因是丈夫懷疑她有外遇,總是對她打罵。起訴狀上的原告為1977年出生的姐姐李芳,而出庭的卻是1982年出生的妹妹李芬。因年齡看上去有差距,法官起了疑心,一審才知道,妹妹居然是以姐姐的身份證、結婚證上法庭為自己打離婚官司。這一幕讓法官和旁聽市民都啼笑皆非。
  
  法庭經調查后,認為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經調解雙方和好。按法院要求,李芬在當地民政部門進行了結婚證更正登記。
  
  旁聽感言:12年前,用姐姐的身份證結婚;12年後,用姐姐的身份證來離婚。李芬一直頂著姐姐的名活著,打了這場離婚官司,李芬才終於在這世上有了自己的身份。
  
  
有兩種偉大的事物,我們越是經常越是執著地思考它們,我們心中就越是充滿永遠新鮮、有增無已的讚歎和敬畏,那就是我們頭上的星空,我們心中的道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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