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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Homolka殺人案,看西式法律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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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憤青 發表於 2010-6-22 00: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Karla Homolka 1970年出生於安大略省的傳統小鎮Port Credit,高中畢業后成為一名獸醫助理,本是典型的加拿大小鎮居民,但漂亮、金髮、胸大無腦的Homolka卻成了加拿大最著名的殺人魔頭。

事情要從她17歲和23歲的Paul Bernardo相識並結婚時談起,由於Bernardo嫌棄Homolka結婚時已經不是處女,Homolka就用動物麻醉劑將自己的親妹妹Tammy麻醉,送給老公享用。但有一次因用藥過量,導致Tammy窒息死亡。已經喪失人性的Homolka仍不思悔改,繼續使用麻醉劑,協助親夫Bernardo迷奸自己身邊的多名女友,並造成另外兩名青少年女性死亡。

1993事情敗露后,Homolka把自己描述成受殺人狂Bernardo精神控制的受害者,和檢察官達成污點證人的協議,指證親夫Bernardo的罪行(相當於坦白從寬、立功贖罪)。1993年Bernardo被判一級謀殺罪終生監禁(實際只用服刑25年即可假釋),Homolka則輕判過失殺人罪入獄12年。在中國,兩槍嘣掉Homolka案中的兩個混蛋,就什麼故事都沒有了,但在西方,卻演義出無窮的新聞故事。

首先,從逐步流露出來的Homolka提供的犯罪錄像帶看,這對鳥人其實是共同作案,Homolka也主動對昏迷的受害者實施性侵犯,以滿足其變態的快感,完全不象是精神受他人控制的情況。但是由於檢查官已經在污點證人協議中放棄了對Homolka進一步指控的權利,法律已經對她沒有任何懲罰的能力了。

於是加拿大全國又是一片嘩然,媒體和社會輿論更把Homolka描述成有史以來最變態的殺人魔頭。但西方媒體追腥逐臭的特點,實際上卻是把Homolka捧成了人們茶餘飯後的談資和社會名人,凡是關於Homolka的消息都可上頭條、都賣座,好萊塢還為此拍了一部叫做"Karla"的電影,電視連續劇、小說出版等也都有Homolka的事迹。

十年後的2005年,Homolka刑滿,加拿大媒體又是一陣子炒乘飯。法院經過兩天的激烈辯論,Homolka被有條件釋放,她移居到說法語的Quebec省。或者說Homolka確實漂亮,或者說經過十多年的獄中反省,她也成熟了,出獄后的Homolka很快又有了新的男性伴侶(真有不怕死的),並於2007年生了一個兒子。

十五年後的2010年6月16日,加拿大議會經過11個小時的緊急辯論,平時凡事扯三分的四個加拿大政黨,一致通過"嚴重犯罪寬恕修正案"。原法案規定罪犯在刑滿后5年內,只要表現正常,即可申請寬恕(PARDON),將自己的犯罪記錄清除,變成正常公民。2010年7月,Homolka將符合該恕罪條件,對Homolka依然心懷仇恨的加拿大社會決定不能讓Homolka得逞,於是緊急修改法律條款,將寬恕觀察期限延長至十年。

此刻,Homolka為迴避媒體無休止的跟蹤和考慮到兒子的成長,已再次移居到加勒比旅遊勝地---荷屬安地斯島去了。我想正在享受熱帶陽光和白色珊瑚沙海灘的Homolka可以開心地笑了,笑加拿大人的可笑,恕罪不恕罪的,對她還有意義嗎?犯得著這麼窮折騰么!

海憤評論:

一、加拿大人不必把Homolka和她老公Bernardo描繪成殺人魔鬼,他們的變態不過是西方社會超級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思潮的產物,特別是在性觀念上,當正常的兩性生活被脫去情感、節制和羞色的朦朧外衣后,赤裸裸的兩性關係都變得象汽車加油一樣地無聊無趣,於是各種變態的性活動產生了,這個大家都看得到,我就不發揮了,只想說一句:中國社會在這方面學習西方,絕對沒有好果子吃。

二、網上愛討論,什麼樣的人最適合移民西方國家,最正確的答案應該是:想殺人的人最適合。在凡事講究證據的西式法律,殺人案是最難取證的,除非死人說話,警方很難找到板上訂釘的鐵證。因此和中國司法愛出冤假錯案不同,西方法律常常讓兇手逍遙法外,或得不到應有的懲罰。Homolka就是利用警方急於獲得證據的心理,把自己打扮成精神受害者,通過做污點證人,逃避了應有的法律懲罰。

三、在西方國家,千萬不要讓自己成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本案Homolka的老公Bernardo遭受法律的嚴懲,但也只是蹲25年監獄而已,50多歲刑滿后照樣可以享受三、四十年的人生,實際上殺人犯在獄中也是很享受的,只要他改變一下自己的性取向就可以了。而三位花季年齡的受害者則永遠生活在地獄里了。

所以在西方,和壞人壞事做堅決的鬥爭是絕對不可取的,見義勇為更是傻瓜蛋兒的舉動,凡事保命要緊!這些大家都看得到,警察也是這麼教的,不是海憤的牢騷。當然也有特例,譬如911或VT的受害者若稍微反抗一下,也不至於被人輕鬆殺掉。

四、西方法律仁慈的一面,在Homolka案中表現的非常成功,至少Homolka的父母沒有一下失去兩個女兒,而截止到目前,Homolka也確實獲得新生並重新做人了。

但世上沒有免費的午餐,Homolka的新生是建立在受害者家屬常年累月的精神痛苦之上的,用另外兩位受害者父母的話說:媒體每炒作一次Homolka,我們的傷口就被撕裂一次並被撒把鹽。15年了,為了無休止的假釋、釋放條件等法律聽證,受害者的父母也要一次次地請律師,出庭作證。都是為人父母的,不知道那些反對死刑的人道混球們,願不願意自己親自常試一下當受害者的親屬的滋味。

五、加拿大議會通過的"嚴重犯罪寬恕修正案",被議員們自己稱作是嚴厲打擊犯罪的一個重要步驟,真是非常地可笑和荒唐!殺人越貨、殘忍冷血的罪犯們,什麼時候在乎人們寬恕不寬恕他們了?!

一個國家的政府,針對一起案件、針對一個女人,整整辯論了兩天的工作時間,也只有富有的西方國家才經得起如此的奢侈,納稅人的血汗錢就這麼給花了。而且他們早幹嘛去了,為什麼要拖到最後時刻、才如此狼狽地、顯得整個國家都在針對一個女人?!

這件事的本身也恰恰說明,所謂西方社會的法制,其實還是人治,議會緊急通過針對某一人某一具體事件的法案,其效果和實質,和包青天一拍桌案沒有兩樣,唯一的區別是,前者可以讓更多的人就業。

人類社會當然還是人治,在西方國家呆得越久,越能看清楚這一本來正常的社會形態。只有剛來不久或走馬觀花的人,可能感覺西方社會的新奇,那些故意把西方法制社會吹噓到天上的人,只有哀嘆自己在海外網站竟然找不到國內網站的那種感覺了。而國內網站的那種感覺,恰恰是這些人混淆視聽、誤導國內民眾的危害之處。


原創:海外憤青,倍可親,2010,6,21
沙發
匿名  發表於 2010-7-9 23:45
回復 1# 海外憤青


    建議寫成英文,發布到CBC和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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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7-10 00:46
回復  海外憤青


    建議寫成英文,發布到CBC和BBC
Guest from 24.87.76.x 發表於 2010-7-9 23:45



    你要害海版呀?你自己試試
4
匿名  發表於 2010-8-17 07:50
同感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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