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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閔行「城管」打人案:5名被告一審被判3至5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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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人 發表於 2010-4-16 03: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東方網記者毛麗君、劉軼琳4月15日報道:今天下午,曾轟動申城的閔行「城管」打人致殘案在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顧建忠、朱關興、沈富良、孫雄、秦春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且屬共同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5年6個月不等。宣判后,一被告人家屬情緒失控,衝到圍欄邊大聲哭泣叫喊,表示將要上述。其餘被告人家屬也哭泣不止。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7月11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顧建忠、朱關興、沈富良、孫雄、秦春華等市容協管員在閔行區華漕鎮紀前路1號附近整治違章設攤,設攤販賣西瓜的彭林因對整治措施不滿,與市容協管員發生衝突,彭林欲取回被搬上執法車的西瓜,並手持一把西瓜刀,多名市容協管員奪下彭林手中的刀將其制服。之後,被告人顧建忠、朱關興、沈富良、孫雄、秦春華等人將彭林強行拉上汽車,拉上汽車窗帘,將其制服在該車內。在驅車前往紀王派出所途中,5 名被告人對彭林進行毆打,造成其受傷。

法庭調查顯示,被告人顧建忠為上海市閔行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華漕分隊在編市容協管員,其餘四人為非編市容協管員,其中孫、秦均為80后,孫曾因搶劫、盜竊受過刑事處分。5名被告人均表示知道按照城管執法許可權規定,強行將人帶走不符合法律規定,但在庭審中,5名被告人均未承認曾對彭林的頭部進行毆打,被告人孫雄則表示自己並沒有對被害人進行任何毆打。辯護人也從多方對5名被告人在車內的行為進行了具體的求證與辯論,他們認為公訴人提出的證據並不能直接證明5名被告人與彭林受重傷存在著直接因果關係,鑒於每個被告人不同的家庭情況,分別對其委託人進行緩刑或無罪的辯護。

法庭上,被告人孫雄作無罪辯護,但法院認為,孫雄的公訴與證人證言以及其餘被告人佐證證言不符,不予採信。辯護律師曾提出彭林的傷可能是上車前頭部撞擊地面造成,但相關證據表明,受害者的傷系5名被告人相互配合拳擊踩踏所致,證據確鑿,是被告人通過傷害行為所指。辯護意見難以採信。對於辯護人提出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法院調查表明,被告人到案后並未如實供述案件事實,是在採取強制措施后才逐步供認,且從供述內容看,被告人供詞自始有指認他人,不及自身的避重就輕傾向,故不具備法定的自首條件。

法院認為,被告人顧建忠構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

被告人朱關興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被告人沈富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被告人孫雄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秦春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3年。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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