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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制定《反虐待人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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獃子 發表於 2010-1-31 10:2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建議制定《反虐待人類法》

章立凡


  據悉,《反虐待動物法(專家建議稿)》將於今年四月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和諧社會已發展到澤及禽獸階段,將是我國法制建設的又一里程碑。
  
  本人在充滿信心的同時不免憂慮:從2003年的「孫志剛事件」,到2007年的「黑窯奴工事件」,再到2009年的「『躲貓貓』事件」,以及當前重慶「打黑」中撲朔迷離的刑訊逼供報道,人權問題越來越成為中國社會的公眾話題。如果《反虐待動物法》獲得全國人大通過,很可能會被各種「敵對勢力」利用,指責我國的人權保護落後於動物權利保護,有損大國形象。
  
  到目前為止,儘管禁止刑訊逼供的規定已在《刑事訴訟法》、《刑法》及相關法規中有所體現,並廢止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但執法部門刑訊逼供現象屢禁不止,僅網路披露的刑訊方法就有數十種之多。對於奴工勞動、血汗工廠等人身虐待現象,也沒有制定針對性的法規加以禁止。因此,我國在制定《反虐待動物法》的同時,制定一部專門保護人類不受虐待的法律,很有必要。

  當然,從「壞事變好事」的傳統出發,本人深信《反虐待動物法》一旦通過,必將促進我國的人權進步。為使我國的人權不至因低于于動物權而受到詆毀,特鄭重建議全國人大儘快組織專家,起草制定一部《反虐待人類法》。
  
  
  
【鏈接】

國際公約:

    《世界人權宣言》第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第五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1955年,周恩來總理代表中國政府在萬隆會議上籤署的《亞非會議最後公報》宣布:「完全支持聯合國憲章中提出的人權的基本原則,並注意到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的世界人權宣言。」1988年中國外長在43屆聯合國大會上指出:《世界人權宣言》是「第一個系統地提出尊重和保護基本人權具體內容的國際文書。儘管存在著歷史的局限性,但它對戰後的國際人權活動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起了積極作用。」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十二、十三條規定: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有適當理由認為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已發生酷刑行為或是接受到有人申訴其受到酷刑時,其主管當局立即進行公正的調查;第十四條規定:受害者享有可強制執行的賠償;第十五條規定: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其訴訟程序中,任何業經確定為酷刑而取得的證據不被援用。
  
  1986年12月12日,中國簽署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1988年10月4日中國政府向聯合國交存了我國人大的批准書,1988年11月3日開始對中國生效。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對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處罰;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第十四條第三(庚)項規定: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

  1998年10月5日,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至今仍待全國人大批准。

  
國內法律法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也有相同的規定。
  
  《刑法》第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 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 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第232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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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光養賄 發表於 2010-1-31 12:36 | 只看該作者
1# 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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