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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威:躲貓貓案輕判獄警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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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9-8-16 17: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9年08月16日09:01   新京報  王威 

半年前曾沸沸揚揚的「躲貓貓」事件有了初步結果,8月14日,雲南省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原晉寧縣看守所民警李東明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蘇紹錄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也就是同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躲貓貓」案件中,在看守所內故意傷害致李蕎明死亡的張厚華、張濤、普華永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比較一下判決的結果,李東明和蘇紹錄的量刑明顯偏輕,其中被判緩刑的李東明根本不用坐牢。判決結果公布后,引來了社會上的一片質疑。有人問,審判「躲貓貓案」有沒有「躲貓貓」?更有人直言,「躲貓貓」一審不能再「躲貓貓」了!


李蕎明是在監獄里被人活活打死的,當值獄警難逃其咎。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躲貓貓」案件性質惡劣,後果嚴重,應按照情節特別嚴重來量刑,應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涉案警察獲輕判確實值得商榷。


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犯罪,職務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褻瀆權力的表現,是一種嚴重的腐敗形式。職務犯罪嚴重侵害國家機關的管理職能,影響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壞由此產生的種種社會關係,敗壞政府的威信,損害公眾利益,具有嚴重的危害性。但我們不難發現,實踐中職務犯罪也往往能得到比普通刑事犯罪更多的「優惠」,比如貪污受賄犯罪起刑點要遠遠高於盜竊、詐騙等犯罪;相當部分的腐敗分子都被判處了緩刑,個別人甚至工資照領、還能保住飯碗等。


職務犯罪的被告人,因其特殊身份及社會關係、社會活動能力非同一般,查處這類犯罪時,更應強調嚴格執法,否則可能給執法腐敗與權力尋租以可乘之機。 只對某種特定類型的犯罪給予「照顧」,有損於法律尊嚴與權威,更是一種有違公平、公正的原則的「選擇性執法」,同時也挫傷了人們反腐敗的積極性,助長了貪官們的僥倖心理和仿效心理,不利於有效地預防和遏制職務犯罪。


因此,這種職務犯罪量刑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的現象,是應當引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高度重視的時候了。具體到「躲貓貓案」對涉案警察的輕判,一審之後,很多人開始寄希望於二審法院的公平公開公正。不過,在此之前,對一審法院在審判「躲貓貓案」時有沒有「躲貓貓」等公眾的質疑,有關方面還是應該及時回應。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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