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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資訊] 拿到221(g)簽證拒簽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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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bw 發表於 2009-1-28 06: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21(g)是 美領館拒簽時最常見的理由。移民法221(g)規定,即使美國移民局已經批准了資格申請(如I-130;I-140;I-526,等等),簽證官員在面談后可以拒發籤證,只要簽證官認為根據簽證材料或面談時申請人的回答,申請人沒有資格獲得簽證;或申請人沒有按相關法規去做;或簽證官知道,或有理由相信申請人不符合簽證條件。大部分問題出在「有理由相信」上面。國務院的簽證手冊將其定義為:簽證官要依事實或某些可以使一個「合理的」人認為申請人不具備簽證資格的情形。正是這種含混不清的規定給了簽證官極大的發揮空間。簽證官可以自由心證,隨便認為申請人不夠條件。例如,許多配偶申請案拒簽是因為公民方與申請人見面
的次數太少(有的一次,有的三次)或結婚前接觸時間,密度不夠。簽證官很難說掌握了任何拒簽的事實理由;幾乎都是「有理由相信」存在不符合條件的「情形」(circumstances)。

減少221(g)的最好辦法是事前的準備工作,這種準備工作會因人而異。當事人應早(申報前,甚至結婚前,甚至認識前)準備。如果一旦因221(g)遭拒簽,案件會被領事館退回移民局進行撤銷程序。移民局會在一定時間裡(1年至5年)通知美國申請人其意圖撤銷的理由。美國申請人按規定時間提出答辯,移民局收到答辯后再決定是否撤銷或重新批准。如果撤銷,當事人可向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上訴。如再輸掉可以去聯邦地區法院訴訟。如果獲得重新批准,移民局會將案件再次送到美國領事館。這一次如沒有特別可信的證據,簽證官難以拒發籤證。

如果是K-1被拒簽,可以考慮結婚並申請I-130;如K-3被拒,可以考慮繼續申請移民簽證(I-130)。雖然被退件后美國申請人可以主動撤回申請,然後再重新申請同類簽證,但以前的拒簽記錄對後來的申請有很大影響,須特別注意。

某些情形下當事人也可以考慮聯邦法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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