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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稱不能因案件起因輕判楊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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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

  案件起因不影響量刑

  從楊佳案查明的事實看,案件起因對量刑基本已不產生影響,即不能因起因問題對楊佳從寬處罰。

  楊佳襲警殺人案的案發原因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楊佳的辯護律師提出,不能排除警方在2007年10月5日晚的盤查中曾毆打過楊佳,而警方之後對楊佳投訴的處置不當則是引發本案的重要因素。一些網友也認為楊佳系因受到警方不公正的對待而報復殺害警察,應從寬處理。

  趙秉志介紹,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的確認為,在案件起因上,如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被告人犯罪動機不很惡劣、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不大的,一般可以酌情從寬處罰。但是,從楊佳案查明的事實看,案件起因對量刑基本已不產生影響,即不能因起因問題對楊佳從寬處罰。

  即使警方存在明顯過錯,也不足以減輕楊佳的罪責。

  趙秉志解釋,首先,法院審理查明,警方對楊佳騎無牌無證自行車進行盤查於法有據,對其處理過程中也無毆打行為;在楊佳不滿處理結果而投訴的情況下,警方兩次赴北京進行溝通和勸解。警方對楊佳的盤查及對其投訴的處理並無過錯,至少沒有明顯過錯,不能由此說楊佳受到了嚴重迫害,故楊佳不具備義憤犯罪或者激情犯罪的前提。其次,楊佳經預謀和充分準備,闖入公安機關連續殺害的六名民警與其均不存在任何利害衝突,楊佳無視他人生命,為達到目的而恣意持刀行兇,危害後果極其嚴重,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不可謂不大。退而言之,即使他曾受到不公正對待,即使警方存在明顯過錯,也不足以減輕他的罪責。

  「楊佳案是一起有預謀的襲警殺人案件,案件的發生有一定社會原因,但從刑法學角度看,法院根據楊佳犯罪的具體情節、危害後果及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作出死刑判決,於法於理都是正當的。」趙秉志表示。

  北京大學教授儲槐植

  正確認識精神病與刑責關係

  不能簡單認為「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一概不負刑事責任」。

  「楊佳作案時是否有精神病,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對於精神病與刑事責任的關係,社會上存在一些認識誤區,認為有精神病就不負刑事責任。這種認識並不正確。」儲槐植說,我國刑法規定表明,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輕度精神病。精神病人的行為造成危害結果是否要負刑事責任以及負何等程度的刑事責任,關鍵要看法學標準——辨認和控制能力。通常,重度精神病人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中度和輕度精神病人並未完全喪失或基本沒有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因此不能簡單得出,「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一概不負刑事責任」這樣的結論。

  鑒定機構作出結論是楊佳「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儲槐植說,對於楊佳的精神狀態,上海警方委託鑒定機構作了鑒定,結論是楊佳「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從其精心預謀犯罪、實施犯罪和一、二審庭審的表現看,楊佳也不是有精神病的人。為楊佳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曾稱,楊佳頭腦清醒、邏輯清晰,這也印證了鑒定結論。「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佳死刑並無事實和法律障礙。」儲槐植表示,這種手段兇殘、後果嚴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在有死刑的國家都會判處死刑。無論有什麼理由,暴力行兇致無辜者死傷,都為道義和法律所不容。

  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

  審理做到了程序公正

  關於辯護:一、二審辯護人的確定都是楊佳本人的意願。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辯護律師既可由被告人自己委託,也可由其近親屬代為委託,但最終應以本人意思為準。如果本案的一審辯護人系政府強制指定的,則楊佳完全可以不接受,但楊佳在一審庭審中並未對辯護律師的選定提出異議。楊佳在二審期間重新委託的律師,雖繫上海法律援助中心推薦,但亦為楊佳所認可。這說明一、二審辯護人的確定,都是楊佳本人的意願。

  關於精神病鑒定:法官依法有權決定不再重新鑒定。

  刑訴法雖規定司法精神病鑒定要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但關鍵在於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有無鑒定資質。本案鑒定機構在我國享有較高聲譽,其鑒定資質、能力均無問題,結論自然可靠。有力佐證鑒定結論的是楊佳本人的表現。楊佳否認自己有精神病,從其作案過程和法庭上的表現也看不出有精神病。法官以鑒定結論為根據,結合生活經驗和常識認定楊佳沒有精神病,依法有權決定不再重新鑒定。

  關於公開審判:二審在公開審判方面比一審做得更好。

  一、二審開庭都有當事人親屬和社區群眾旁聽,二審旁聽人數達130餘人。同時,二審進一步向媒體記者開放,有28家媒體的30名記者旁聽二審庭審。二審在公開審判方面比一審做得更好,更充分體現了審判公開原則。

  陳衛東認為,總體看,楊佳案的一、二審訴訟程序符合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做到了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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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而明之 發表於 2008-10-27 14:56 | 只看該作者
"不能因案件起因輕判楊佳「,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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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weizhai 發表於 2008-10-27 15:48 | 只看該作者
這個題目是對的。

題外話應該是:把錯誤對待了楊佳警察依法堅決處理。這樣才能使得楊佳的審判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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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幫頂 發表於 2008-11-2 20:4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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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愛我中華 發表於 2008-11-2 20:49 | 只看該作者
個人認為,即使現在呼籲支持楊佳的,目的也不是要減輕他的處罰,畢竟他故意殺害了6個人。但是他殺人的確是有前因的,怎麼能不追查清楚呢?如果說警察當初沒有虐待他,查清了也可以平民憤;如果確實虐待了,就要清楚警察隊伍中的敗類。
另外,楊佳的母親失蹤一事,符合常理嗎?尤其是在其失蹤近2周,一審律師怎麼跟她聯繫上並讓她簽字,說明楊佳拒絕他父親請的律師呢?

不要歪曲了民眾的呼聲,而搞幾個所謂的「專家」誤導輿論。國內「專家」誤國的事還少嗎?最典型的就是S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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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yansg 發表於 2008-11-2 20:5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buweizhai 於 2008-10-27 15:48 發表 [法學專家稱不能因案件起因輕判楊佳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這個題目是對的。

題外話應該是:把錯誤對待了楊佳警察依法堅決處理。這樣才能使得楊佳的審判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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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faijus 發表於 2008-11-2 21:39 | 只看該作者
酷吏奸商富敵國 警黑勾結民蹉跎
衙門半掩門虛開 步步都是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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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faijus 發表於 2008-11-2 22:08 | 只看該作者
浩瀚天地生兒男 豈容警匪辱尊嚴?
從容揮刀寫青史 官紳聞聽悉膽寒!

[ 本帖最後由 frefaijus 於 2008-11-2 22:0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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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 發表於 2008-11-3 00:13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buweizhai 於 2008-10-27 15:48 發表 [法學專家稱不能因案件起因輕判楊佳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這個題目是對的。

題外話應該是:把錯誤對待了楊佳警察依法堅決處理。這樣才能使得楊佳的審判有意義。
當上帝都開始失去耐心的時候
我還在嘗試拯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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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男兒走四方 發表於 2008-11-3 04:37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操死零下三度 於 2008-10-27 01:48 發表 [法學專家稱不能因案件起因輕判楊佳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

  案件起因不影響量刑

  從楊佳案查明的事實看,案件起因對量刑基本已不產生影響,即不能因起因問題對楊佳從寬處罰。

  楊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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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男兒走四方 發表於 2008-11-3 04:45 | 只看該作者
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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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gg 發表於 2008-11-3 05:40 | 只看該作者

哈哈哈

我對這文章,沒什麼意見,只是對樓主的名字有點好奇,哈哈哈,雖然我是零下三度的擁護者,但你要按你名字的方法去對付零下三度,我也沒辦法,只是請你放過他父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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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峰 發表於 2008-11-3 07:34 | 只看該作者
文章我就沒有看,但經我搜索發現,樓主因為強姦寵物及牲畜罪 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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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花兒 發表於 2008-11-3 07:37 | 只看該作者
"不能因案件起因輕判楊佳「,有道理!

不過警察也該處理吧!這樣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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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不能帶髒字 發表於 2008-11-3 19:24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雪花兒 於 2008-11-3 07:37 發表 [法學專家稱不能因案件起因輕判楊佳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不能因案件起因輕判楊佳「,有道理!

不過警察也該處理吧!這樣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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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峰 發表於 2008-11-4 08:4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djgg 於 2008-11-3 05:40 發表 [法學專家稱不能因案件起因輕判楊佳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我對這文章,沒什麼意見,只是對樓主的名字有點好奇,哈哈哈,雖然我是零下三度的擁護者,但你要按你名字的方法去對付零下三度,我也沒辦法,只是請你放過他父母吧~~~~


我根本不怕, 儘管對我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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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j9333 發表於 2008-11-4 16:09 | 只看該作者
沒有誰說要輕判楊佳,人們倒是說了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力;審案程序公正、公開、透明,尊重犯罪嫌疑人選擇律師的權力,尊重(律師)辯護人合乎邏輯推斷後的合法請求。少一點專橫傲慢,多一些理性威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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