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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民國經濟發展表現
兩個主要獨立於官方的對民國經濟發展的估計,見 Liu Ta-chung and Yeh Kung-chia (1965) 和巫寶山 (1947)。民國時期的經濟發展大致可分為農業,現代工商業及影響交易效率的交通運輸業和金融業幾個部分來記述。 總體而言,史學家們基本同意,1912-1949年間,中國的總產出增加得非常緩慢,人均收入幾乎沒有增長,但也沒有下降,但1937-1949年的戰爭期間,人均產出和人均收入可能還是顯著下降。
19世紀末出現的規模仍小的工業部門及運輸業有相當可觀的增長,但卻影響有限。 勞動分工和職業結構的變化非常不平衡,屬於薩克斯,楊小凱,張定勝 (2000) 所分析的二元結構:沿海和大城市與國際市場相聯,有較高的分工水平,很多新的職業和產業在這些地區出現,而廣大農村和內地基本是個自給自足的社會,只有占收入比重很低的產品在大約70,000個地方性集市中貿易 (見Feuerwerier,1983, pp28和 Skinner, 1964, pp3-44)。 也就是說中國農村大約分成 7 萬多個地方性基本自給自足的社區,社區內有一些互補餘缺的貿易,但社區之間及它們與大城市及國外的分工和貿易極其有限。因此外國商品很難打入中國市場。由於沒有全國性統一市場,沿海城市與其說是國內分工的交易網路的中心結點,不如說是與外國經濟分工和貿易的延伸結點。
1900到1938年中國城市化水平發展加速,城鄉之間移居基本上自由 (見Rankin, Fairbank, Feuerwerker,1986, pp,12)。城市人口增長率是總人口增長率的兩倍。1938年中國5萬以上人口的城市總人口是27.3百萬,佔5億人口的5-6% (Feuerwerker,1993, pp33)。 由於城市化可以將一個大分工網路所需的交易集中在一點進行,因而大大改進交易效率,促進分工的進一步發展,所以城市化的長足發展是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之一 (孫廣振,楊小凱,1998,見Yang,2001,ch.14)。
二次世界大戰開始時,共有92個城市對外開放,鐵路和汽輪將這些城市與外界聯接。新的職業和中外企業在這些城市發展起來. 按Chang (1969)的記載,工業增長率在1912-20年間高達13.4%, 1921-22年有一短暫蕭條,1923-36,為8.7%,1912-42,平均增長率為8.4%,整個1912-1949,平均增長率為5.6%。而在二戰前民國時期,儘管連綿戰爭,工業增長率仍高達8-9% (Chang 1969, pp20-74)。傳統的認為第一次世界大戰減少了外國產品對中國民族工業的競爭壓力,因而使中國民族工業在第一次大戰期間有機會發展的看法是武斷而沒有根據的,實際上第一次世界大戰使外國對中國的直接投資下降,使很多任務業專案因缺乏所急需的設備不得不延緩 (Feuerwerker,1983, pp42)。Feuerwerker認為 (pp.120-1) ,外國投資阻礙了中國民族工業的發展之命題並沒有實證資料支持,中國人所有的現代工業在總現代工業中的比重在二次大戰前一直沒有下降,而中國人均外國投資在1914年是 $3.75,1936年是 $6.97,比印度 ($20) 和拉丁美洲($86) 低得多。 1930年代外國投資只佔國民生產總值的1%。
而抗日戰爭時外國投資比重最高的是日本佔領下的東北。其經濟發展是二戰時期中國經濟發展最好的部分,當時整個中國的投資率是5%,而東北1937年高達17%,1939年高達23%。這主要是日本經濟法律制度對私人企業產權的保護很好,政府不辦國營企業,沒有什幺機會主義行為。 日本人在東北的高投資率也刺激了中國私人企業的發展 (見Feuerwerker, 1983, pp 47)。
但是不幸的是,抗戰勝利后,這些日本私人資本大多被轉化為中國的官僚資本,不但在接收過程中因貪污和不同單位爭奪資產而受損,而且以後成為官商不分,制度化國家機會主義的工具 這使得1947年國民政府的官辦企業 (經濟部控股的中國紡織公司) 控制了當時紗錠的36.1%,織機的59.4%,及大部分重工業。 這也成為1949年後政府推行國營化的基礎,而這個國營化也是中國後來制度化國家機會主義的基礎,它成為經濟發展的主要制度障礙之一 (Feuerwerker, 1983, pp47-48)。
(2.4)民國的農村經濟
民國時代的土地制度由於1930年土地法的頒布而較清末更為成熟。 但由於缺乏長子繼承權,戰亂連綿,制度化的土地市場仍不發達,所以每戶土地分割為很小數塊。按Buck的估計,1910年戶均土地為2.62公頃,1933年為2.27公頃 (Buck,1937)。民國時土地所有權分佈雖然不平均,但比其它落後國家要平均,73%的家庭平均每戶擁有15畝地,他們的土地佔全部土地的28%,而5%的家庭戶均擁有50畝以上的耕地,佔總耕地的34%。民國時期資本主義式的僱工租地大規模商業化農業經營並不普遍。
1930年代,50%農業人口與租佃制有關,30%佃農耕作的土地完全是租佃的,20% 以上的佃農耕種自己的土地同時租佃部分耕地。長江流域細密的水路運輸網被用來形成區域性糧食市場,因此此區域的分工專業化,城市化,原始資本主義自宋朝以來都是中國最發達的區域。這裡專業性的租佃經紀人出現了 (類似現代資本主義社會中的專業房地產經紀人) 。佃農並不一定非常貧窮,有的佃農大戶反而比小自耕農富有,他們已形成資本主義式租佃,僱工商業化農業經營的萌芽。
中華民國內政部1932年對849縣的調查記載了租佃契約的多樣化,220縣租地壓金非常普遍,租金主要採取現金,實物固定地租和分成地租三種形式。 國民政府1934年的調查報告說50.7%的佃農以實物付固定租金,28.1%付分成租,21.2%付固定現金租,而1934-1935年的土地調查顯示這三組數位分別為60%,15%和24.62%,而勞務租0.24%。 分成地租的多少依地主是否提供種籽,工具,耕畜而不同,分成地租的租金高於固定實物地租12.9%,其又高於固定現金地租11%。 在地主不提供種籽,工具,耕畜的情況下,平均地租約為43.3%。固定實物地租在佃農比例高,產量高的產區較為普遍 (民國統計署,1946, 國民政府統計局,1946, Feuerwerker,1983, pp72-90)。土地制度的多樣化非常符合現代資訊經濟學和租佃理論的預期 (Stiglitz,1974, Cheung,1969)。這些理論證明,當生產中風險很高,生產者的努力水平很難側度時,分成地租為最有效的,而當風險很小時,固定地租最有效率,而生產者努力水平測度費用低時,雇傭關係最有效率,當風險不太大也不太小時,分成地租和固定地租會在合約中同時出現,而分成地租由於地主與佃農分擔風險,所以租金水平會高於地主不承擔風險的固定地租。 所有這些土地制度都在特定條件下是風險分擔和提供激勵的兩難衝突之間的最優折衷,所以不存在一種制度在所有條件下比所有其它制度壞,也不存在一種制度,在不同條件下比所有其它制度好。 而現代最優所有權結構理論 (見Hart,1995)也證明,在一定條件下租地比買地更有效,而在另一些條件下,自有土地比租地更有效,因此在不同條件下,自耕農制度都優於租佃制度的命題是完全錯誤的. 在自由契約下,自發出現的多樣化制度都是在不同條件下對各種複雜兩難衝突的最優折衷。因此整個二十世紀統治中國的意識形態」耕者有其田」可以說是人們對現代經濟學無知而接受的一些政黨的機會主義口號。一些政黨 (例如國民黨) 用這種口號利用人民對經濟學的無知,為一黨之私利服務,其後果是破壞了有效率制度形成的機制,阻礙了經濟的發展。 由於這類口號給國家以超越法律之上侵犯財產,和公民人身安全的權力,它為以後導致經濟災難,政治動亂的政治遊戲規則的盛行開了一個惡例。
以美國為例,1879年美國25.6%的農戶為佃農,1945年這個比例上升到34.5% (高於三十年代中國的完全佃戶比率) ,但美國的農業生產力在1879-1945年間大大提高。所以租佃制比率與生產力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負相關 (Feuerwerker, 1983, pp85)。1930年的土地法中有一條款給予佃農無限期續約權,除非地主要收回土地自耕。這種條款並不利於有效率的土地制度的形成。雖然這一條款在三四十年代的國民黨治理區域並末嚴格執行,它卻為後來的土改開了侵犯財產權的先例,因而對經濟發展有長期負面影響。 國民政府在30年代還制定了將租金限制在37%的政策,這一政策只是少數省區 (如湖南) 於1949實行。但是侵犯私人土地所有權的政府機會主義行為在共產黨紅區 (1930年代) 和解放區 (1946年後) 都非常普遍,國民政府的限制租金政策在抗日戰爭時的八路軍控制地區也普遍實行。這些政策也因破壞人們對自由契約制度的信心,而對經濟發展有長遠負面影響 (Feuerwerker,1983, pp.72-85)。99年代中國農業生產力以水稻畝產量而言,稍高於明治革新的日本,比99年代日本低99%,小麥單產相當於當時的美國,但勞動生產率是美國的1/14.這都說明當時的中國農業雖沒現代化,但也不是非常落後。
但是整個民國時代,財產權由於民法,土地法,公司法的通過和實行而逐漸現代化。清末政府可任意侵犯財產的行為成為非法,中國傳統的佃農的永佃權概念,及地主賣地后永遠可以以原價贖回土地的概念都被現代土地自由買賣概念和司法案例所代替。民國時期的中國農村保持著高生育率和高死亡率,基本自給自足的農村人口占人口的75%,農業產出佔總產出的65%。 捲入較高分工水平的人口,主要是大中城市人口,只佔人口的6% (Feuerwerker,1983,pp,33,pp,85)。
經濟發展的關鍵並不在於土地改革 (其長期效果往往是負面的) ,而在於交易效率的改進,對財產權和自由契約,自由企業的保護,這方面的改進會促進分工網路的擴大和生產力的進步 (Sachs and Yang, 2001)。
所以我們應將更多注意力放在民國時期商業,交通運輸,金融業和法律制度的變化。
(2.5)民國商業,交通運輸業,金融業
按照Perkins(1975, pp.115-65)和Feuerwerker(1983,pp.28-33)的記載,民國時期的農村雖然基本是自給自足的,但專業商人在商業發達的城市和沿海地區比一般落後國家要發達,這被稱為商業資本主義或原始資本主義,上海,寧波沿海地區與長江流域其它地區的國內貿易和主要在最終消費品生產中的分工是這些商人的主要生意 (Rankin,Fairbank, Feuerwerker, 1986, pp.12-27)。 Perkins (1969, p.72)認為三分之二的商品是在地方定期集市上交易的,他認為「商人剝削農民」的斷言既沒有理論根據,也沒有可靠的文獻記載。
這種商業資本主義不但導致商業分工的加深,不同的專業商人處理貿易的不同環節,專業貨棧的出現,專門協調,規制商業活動的行會和商會的出現,而且產生了相當發達的中國自己的金融網。山西票號就是這樣一個應商業發達后所需金融服務的網路,它發行發揮貨幣功能的票據及信貸。各種錢莊和當鋪也在沿海和發達地區形成網路。而各種習慣法和私法 (類似英國普通法) 也發達起來,以調節發達的商業和金融活動中分工和相關交易以提高交易效率 (Rankin等人,1986,pp.12-13)。
長江流域的絲織業中已有相當發達的商人與手工業者之間的計件外包制,類似歐洲工廠制度的前身putting-out制度。 與清末不同的是,現代金融和貿易制度在民國時代發展起來。政府於1929-30年擺脫了固定的關稅額必須償付戰爭賠款的束縛,完全獲得關稅自主權,增加了關稅率。 99年代政府也收回一些租界,但收回租界的經濟效果是負面的。1930年進口稅從銀本位改為金本位,1928年鹽稅統一於全國財政系統,各種苛銷雜稅統一成中央政府的稅收及地方政府的土地稅,1933年統一貨幣,幾乎停止使用銀兩,1935年政府用外匯儲備為支持建立起現代化紙幣制度,銀兩完全被禁止用作貨幣。 官方的中國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正式發行了紙幣,政府開始試行年度預算,稅收和財政報告制度都大大改進。現代政府債券制度也於1931-1932年發展起來。 債券主要由國家政府銀行及上海私人銀行購買。
政府銀行同時發揮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的功能,官商不分,使貪污和國家機會主義行為制度化。 大私人銀行通過與四大官方銀行的人事交叉安排,也使官商勾結等壞資本主義的特色出現但是與 1949 年以後的制度相比,私人銀行業在民國時期相當自由和發達,1928-1937 年間,共有 160 家私人現代銀行建立,它們擁有1,597個分支機購。 現代銀行資本從 1928 年的 1.86 億元增至 1935 年的 4.47 億元,存款從 11.2 億增至 37.8 億元。但由於四個官方銀行的壟斷地位,相當大的金融資源主要用來為政府提供統一戰爭的軍費,用於提高交易效率的公共設施建設的比重太小,四大政府銀行由於官商不分,也不能按市場競爭的規律有效地支持有利可圖的經濟發展。
程文利(Cheng,1998)證明現代金融和紙幣制度的發展,可以大大提高交易效率,因而促進分工的演進,提高全社會的生產力。但是由於中國還沒有真正統一,1928-37年中央控制的財政收入 70% 用於統一戰爭,而中央對地方財政的控制在1929年只到達浙江,江蘇,安徽,江西和河南五省。 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於1931-1936年間只佔國民收入的3.2-6% 大大低於美國政府1929年的8.2%。
特別是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政府將大量日本私人企業收歸國有,使官辦企業對重工業的壟斷大大加強,為日後中國工業國有化和扼制私人自由企業的制度發展創造了經濟結構上的條件。
民國後期由於國民政府在戰爭中失利,金融財政體系崩潰,通貨膨脹率高達200%。因此紙幣成為政府搶劫人民財產的方式,人民紛紛棄紙幣不用而回到商品貨幣和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使紙幣改進交易效率的功能不能發揮,因而分工水平大大下降,生產力崩潰 (Feuerwerke, 1993, pp.99-120)。
民國時代交通條件也表現了二元經濟的特徵。大部分貨物仍是由落後的傳統運輸方式運輸,1933年傳統手工,木船,獸力運輸方式對國民收入的貢獻是現代運輸方式的三倍。1915年日本在東北生產的焦煤5.74元一噸,運到漢陽是24.54元一噸,交易費用是生產成本的3.27倍 這主要是因為政治不安定,鐵路建設遲緩造成。清朝末年共修鐵路 9,618 公里,民國共修 15,000 公里,其中三分之一由日本人在東北建設。 清朝基本沒有公路建設,國民政府部分由於統一戰爭的需要,進行了大規模公路建設,共修成116,000公里,大部分是 1928 年後國民黨政府所建。 從海關記錄,非機動運輸的貨物於1920年代開始下降(Feuerwerker, 1983, pp.91-92)。
程文利,薩克斯,楊小凱和張定勝 (Cheng, Sachs, and Yang, 2000, Sachs, Yang, Zhang, 2000)證明,在一個自由經濟制度下,由於分工增加生產力的好處和增加交易費用的壞處之間的兩難衝突,均衡的分工水平由交易效率決定。交易效率極低時,最優的經濟結構就是自給自足,其生產力低下,也沒有交易費用。當交易效率在沿海地區稍微提高但又沒有高到足以將所有人都捲入分工時,則發達地區的人會捲入分工,而交通不便地區的人們仍然自給自足。如果有兩個國家,國家之間沒有移民自由,則交易效率高的國家中所有人都捲入高分工水平,沒有二元經濟,交易效率低的國家,沿海運輸條件好的居民與外國貿易,而交通條件差的地方自給自足,產生二元經濟。在這種二元經濟中,貿易條件對落後國不利。 落後國可以用保護關稅改進貿易條件,但這卻以抑制分工的發展為代價。 如果落後國進一步改進交易條件,則可與發達國通過關稅談判達成多邊自由貿易,使國內國際分工水平提高,生產力提高,所有人的福利水平提高。 民國後期和 1949年後和 1980 年代前,中國是採用的前一種經濟發展方法。而台灣1960年代后,中國1980年代后採用的是后一種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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