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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為啥將矛盾直指奶農?我給大家來點真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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嘟嘟1217 發表於 2008-9-13 14: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看官不急,打一下底子:
  依據我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注意最後一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刑法141對造成死亡及嚴重損害健康的處罰: 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還有刑法150: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不知道各位看官是不是看明白了,總結一下:144條規定的是生銷有毒有害食品罪;141規定的是致人死亡,對健康損害極其嚴重的處罰。150說的是單位可以構成生銷有毒有害食品罪。
  
  回到正題:
  如果三鹿說是自己添加的,那麼就符合了144條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即:在生產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將面臨141的處罰和 150的處罰即: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三鹿不傻啊!!指向奶農,好歹以上對簿公堂時,有個退身步。
  
  退一萬步,就算是奶農的問題,你在奶源收購,出廠檢驗方面就沒有問題嗎,你躲的過民事的賠償嗎,建議受害人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前來個財產保全。前面不是有先例嗎,一起訴,藥廠關門了。哪有錢賠給你啊。
  
  還有點時間,翻翻產品質量法。
  
  依據產品質量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範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說的什麼意思,說白了就是這事產品質量法也管!!!
  
  有點困了,咱直接看罰則: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什麼意思,如果認定三鹿生產不符合人體健康的產品,那麼就可以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這條不解釋了(犯懶,還得翻出來廣告法,有興趣的自己看)。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包庇、放縱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
     (二)向從事違反本法規定的生產、銷售活動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三)阻撓、干預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這條,呵呵,我們試目以待。
  
  當然這裡法律問題還有很多,說不清楚。也不該由我來說。還是要聽法院的最終判決。以上的都是p話,大家哈哈一笑而已。千萬不要碰觸到某某敏感神經啊,以上均為猜測,絕對沒有污衊之意哦 。怕怕。
"中國人"這個稱號沒有什麼對不起我的. 能成為她的一員,我已很深感榮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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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白山 發表於 2008-9-13 14:2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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