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倫斯(D. H. Lawrence)曾經給色情文學下過一個定義:色情文學"是對性的侮辱和糟蹋"。被人誤認為色情文學作家的勞倫斯,對色情文學的態度似乎頗為嚴厲,他曾公然宣稱:色情文學作品漫無止境地、令人厭倦地反覆描寫各種性行為,這是不可寬恕的犯罪,理應受到嚴厲的禁止。同樣被人認為是色情文學作家的納博科夫(Nabokov)對色情文學也無好感,他認為:色情文學只是關於"性交的一些陳詞濫調,色情文學作者的唯一目的只是刺激讀者的性興奮"。有趣的是,儘管兩人的態度如此鮮明,卻仍不能解除世人的誤解,兩人的作品,如勞倫斯的《查太萊夫人的情人》、《虹》和納博科夫的《洛麗泰》都曾被歐美一些國家官方認為是色情淫穢作品而遭到查禁,不準進口。即使在今天,這幾部作品的閱讀在有些地方仍受到限制。不過,兩人對色情文學的見解,卻被人們作為重要的恰當定義而經常引用。
二
眾所周知,西方各國官方,對於色情文學讀物始終是持否定和排斥態度的。除了宗教國家和教會基於宗教方面的理由禁止和限制色情文學之外,西方各國政府過去是,現在仍然是對色情文學熱衷於禁止和限制,為此而先後制訂了一系列嚴厲的法律和規定。唐納德·托馬斯(Donald Thomas)的《漫長的焚燒》(A Long Time Burning,Routledge,1969)和安妮·萊卡·海特(Anne Lyon Haight)的《古今禁書》(Banned Books,R. R. Bonker Compony,1978)兩書所列的禁書中,有很大一部分即為色情文學作品。正如書中所言,許多著名作家都因為"色情淫穢"的罪名而被列入政府審查官的黑名單。由於具體承辦人員特別是海關官員往往無能力分辨文學作品的優劣,有些事實上是文學上的精品,也在統一的禁令中被查禁和沒收,這類事屢見不鮮。喬伊斯的《尤利西斯》、納博科夫的《洛麗泰》、勞倫斯的《虹》和《查太萊夫人的情人》只是本世紀幾個最特殊的事例而已。不過,西方各國官方查禁和限制色情文學,各個時代卻是出自其不同的理由。
色情文學與社會上的性犯罪聯繫,並不僅僅是官方的觀點。美國一個半官方機構"色情文學研究委員會"(Commission On Obsccenity and Pornography)在六十年代初所做的一項調查表明:色情文學會導致性犯罪這種看法普遍存在於美國公眾中,受調查者中的47%男性公民和51%的婦女認為:閱讀色情文學會導致人們犯強姦罪。一位女學者(P.H.Johnson)分析美國約克郡幾年來所發生的兒童性虐待案件時,義正詞嚴地指出,這類犯罪與罪犯們閱讀有關性虐待、性受虐狂的色情文學作品之間有著不容否認的關聯。還有人從犯罪統計上找根據,證明色情文學導致性犯罪,尤其是那些涉及暴力的性犯罪,如強姦、性凌辱、性變態和許多其他類似的犯罪。
英國藝術委員會(British Arts Council)在1969年的一份報告中指出:政府禁止公民自主地選擇欣賞哪一種文學藝術作品的行為是錯誤的,除非是有色情文學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的不可辯駁的證據。但事實上並不存在這樣的證據。有些官方成立的專門調查色情文學的委員會也提出建議,對色情文學藝術出版物的法律控制應該減少或根本取消。有人更進而否定政府對此設定各種審查制度,他們認為,官方的審查制度會侵害民主社會中的最根本的原則,任何控制都會限制和剝奪人們的言論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而在民主社會中,任何人都有不受政府控制、自主選擇讀什麼的權利。此外,就嚴肅的創造性文藝作品而言,審查制度還有一個極其嚴重的後果,它往往會阻礙真正有創造性的文藝作品和一些嚴肅的學術著作的自由發行。藹理斯的《性心理學》、山額爾夫人關於節制生育的書籍,就曾經被認為是色情文學讀物而遭到禁止。
要說色情文學是一種拙劣的壞文學,這一點是不難得到證明的。康諾利(L. W. Conolly)專門對色情文學作品的語言做了分析,他評價說:色情文學作品中的描寫和比喻往往是隨心所欲的、前後矛盾的,有時又誇張到令人難以置信的地步,語言貧乏,總離不開如悲鳴、呻吟、迷亂、狂歡、高潮那一套陳詞濫調,缺乏探索和說明那些需詳細描寫的主題的能力,色情文學脫離了人類在運用語言以了解和提高自己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一切想象的風格和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