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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雜談』發布會為什麼要強調「俯卧撐」?感覺當時應該有目擊證人,自己分析的,不要相信
(原帖已經被刪除)
作者:幽谷長風 提交日期:2008-7-2 15:20:00
大家看昨天的新聞發布會,在介紹案情的時候,一些本應當特別注意,特別著重介紹的地方被忽略,而「俯卧撐」一詞卻被使用兩次,第二次提到時甚至還有次數,這的確很耐人尋味。
首先一些與案件有關的特別重要的疑點沒有透漏,比如根據官方陳述,李樹芬死之前曾言「跳河死了算了,如果死不成就好好活下去」,這明顯是一個輕生的念頭,這種念頭的由來應當是本案的關鍵,為什麼在官方陳述里絲毫沒有看見關於李樹芬跳水自殺的理由?
第二疑點,過分強調俯卧撐。我第一次聽到如此介紹案情的時候也頗為驚訝,按照一般敘述案情,俯卧撐一詞應當不會被用的如此精確,正常應描述為「當陳走後,劉見李樹芬心情平靜下來,便也放鬆了警惕,活動了一下身體,就在這時,李樹芬大聲說『我走了』,便跳下河中」。為什麼要強調俯卧撐?還是如此精確的三個?我猜測,我再強調,是我猜測,我有猜測的權利與自由,我猜測應當是有一位或幾位目擊證人,而且都已經經過了警方的問訊,在目擊證人里或許有不願意與警方合作的,在被問訊時,警方發現了其證詞中的漏洞,那就是目擊的距離!可以設想目擊證人在一定的距離外目睹了悲劇的發生,但被詢問到具體細節時,依照審問的規則,會被追問當時看到的細節,比如男的動作,女方的動作等,目擊證人說出了男方的動作,審問人員追問,具體是什麼動作,你看清了嗎?目擊者說,就像是俯卧撐一樣。審問人員接著追問,那到底是QJ還是人家在做俯卧撐,這麼黑的天,這麼遠的距離,你能保證看清楚嗎?目擊證人……
由這個疑點的猜測,我還想說一下另一個我不明白的地方,關於案情,到底是從哪裡來的?在陳述中,絲毫沒有提到有目擊證人或當事雙方之外的第三方證人,那所有的案件經過都是從王某、陳某、劉某的口供中得到?然後根據屍檢結果就斷定非強姦,非殺人?
我們可以從整個案件發展的過程中看到如果沒有目擊證人,的確很難判定李的死因是被強姦后他殺,李的親人也不能夠證明這一點,如果因為這些不能被證明的事情而去大鬧政府,這的確不對,但我們還應該看到,在案件的陳述中也不能排除強姦未遂后李的自殺,警方竟然就根據三個當事人所講的證詞就能定下整個案情?這大概也是大眾認為此案不透明的原因之一。
第三,案中的疑點。我不是偵探,也不是推理小說家,但是有一個地方我覺得很奇怪,對於這類案件,最重要的時間是什麼?是案發的時間,也就是李樹芬落水的時間,是幾點幾分?不知道,王發言人看似詳細的案情報告里竟然沒有案發時間!請大家注意,這個案發時間是根本不難得到的,只要詢問陳某、劉某,得到一個大概時間不是難事,但我們在陳述中只能得到6月21日20許,四人出去吃飯,到6月22日零時27分,110接到報警,中間4個半小時,扣掉1個半小時的足夠富裕的吃飯時間,再去掉1個小時的走路時間,再去掉1個小時叫同伴回來與救人的時間,剩下的1個小時就是做俯卧撐的時間了?有些說不過去吧?如果想把整個案情敘述清楚,那這份陳述里最少還缺少到達河邊的時間、李跳水的時間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我是不明真相,即便是聽了GZ新聞發布會通報的情況,我還是有上述的很多疑問,所以我希望了解真相。
最後我想說一句,中國的官員呀,能不能多少有一些同情心和人性化?能不能在新聞發布會前先向李樹芬的死表示一下哀悼和慰問?畢竟那是一個只有15歲的花季少女,聽著你們口中只有「死者李樹芬」這5個字,真讓人寒心!
我只是猜測,我不是造謠,不知道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
作者:皓月當空照123 回復日期:2008-7-2 15:38:51
強烈請求有關部門授予"俯卧撐青年"王嬌、劉言超、陳光權"見義勇為好青年"!!!!!並舉行全國巡講會!!!!!!!雖然受害的女生沒有救起來,但"俯卧撐青年"劉某差一點體力不支,而陳某又救起了劉某,王某喚來了陳某就劉某並報警呼救等,應該表彰,全國通報!!!!!!!!!!!!!!!也請全國人民記住這個叫"王正興"的新聞發言人,是他給我們講了一段可歌可泣的先進事迹,讓我們大家接受熏陶教育,也建議有關部門請王同志作為宣講團團長!!!!!!!!!!!!!!!!!!!!
還要請當地縣書記縣長公安局長出來證明黑惡勢力行動的時候他們在做什麼?如果他們只是在辦公室躲避或者早就溜之大吉了,那就是玩忽職守,那麼多的黑惡勢力在擾亂社會治安再衝擊人民的政府和權利專政機關,他們怎麼沒有站出來維護秩序保衛人民保衛國家公共財產呢,要治他們的瀆職罪.這麼重大的事情,他們怎麼沒有在第一線出現和廣大人民群眾戰鬥在一起呢,如果在的話,就算了死了,也是個烈士什麼的呀?
也請求斑竹啟動人肉搜索,讓全國人民同時學習英雄的成長軌跡.看看是什麼樣的父母和家庭環境教育出如此優秀的青年.
另外,按照新聞發言人自殺的說法,受害者家屬50萬的賠償要求就是敲詐了;如果是自殺的話,那昨天石輸妓所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又是怎麼回事呢?既然是自殺,怎麼是民事案件呢,案件的當時雙方分別是誰?現在的三位"俯卧撐"青年顯然不是案件當事人,而是現場目擊證人和見義勇為的積極救人的好青年?所以,前後的發言我們有必要知道為什麼矛盾? 還有,那個石輸妓憑什麼說是"簡單的民事案件",公安局的偵察報告還沒有出來,法院沒有定案,怎麼他就來個民事案件的說法,他不是司法官員,是沒有資格說這個話的!!!!!!!!!!!
還有,陳某如果是受害者的男朋友,那他對受害者提出說要自殺的話后居然沒有反映還先前離開了,對了,如果是男朋友的話,受害者的同學應該有個數的,可以打聽一下............
另外,要請關工委等關心一下少女自殺的思想原因,為什麼自殺?家庭有重大變故還是經濟原因學習原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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