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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開車誤把母親軋死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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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jsau 發表於 2008-3-3 12: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哈爾濱新聞網訊 (記者 胡玥) 2007年3月13日傍晚,木蘭縣客車司機胡春光的車在路上拋錨,他的母親下車推車時,車突然打滑把母親撞倒后軋死。胡春光悲傷悔恨之餘,想到自己為車購買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可是保險公司卻告訴他,為規避保險欺詐等道德風險,保險合同中約定了「親屬不在賠償範圍內」,不應理賠。近日,胡春光向法院提起訴訟。

  2006年6月29日,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的業務員通過客運站,向胡春光推銷了一份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費1200元,最高死亡保額5萬元。當時胡春光沒有想到,這份保險所保障的危險9個月後,發生在了自己母親的身上。2007年3月13日晚5時左右,木蘭縣突降大雪,胡春光的客車因為大雪延誤了到站時間,在車上當乘務員的母親和他都很著急,可越急越出事,就在行駛到單廣合路口時,車突然拋錨,開不動了。母親郭琴和車上的幾名乘客立刻下車推車,胡春光在車上操控。突然,車尾在雪地上失衡搖擺,撞倒了母親。可胡春光毫無察覺,他一腳油門踩下,車輪從跌倒的母親身上軋過。悲劇就這樣發生,經木蘭縣大貴鎮醫院醫生到現場搶救無效,郭琴死亡。胡春光在極度悲傷中深深譴責自己,為了給母親辦好後事,他願傾其所有。後來家人提醒他,他曾購買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是否能賠償?

  2007年7月17日,胡春光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申請,11月,保險公司答覆他,因為保險合同中規定了「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的條款,因此胡春光不能獲得賠償。今年1月17日,胡春光在南崗區人民法院向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給付全部保險金及逾期利息。

  記者翻看哈爾濱市各保險公司推出的車輛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單,發現所有保單中都將「家庭成員的傷亡」列為了免除責任。某保險公司車險部人士表示,早年「第三者責任保險」剛剛推出時,沒有把家庭成員列在「第三者」之外。此後,由此發生了一些故意傷害家人或者和家人聯合騙保等存在道德風險的行為,給保險公司、乃至社會都帶來了負面影響。為了規避這種道德風險,投保人的直系親屬才被排除在「第三者」賠償責任的範圍。

  哈爾濱市專業律師李濱認為,雖然這一條款現已成為保險業內的行規,但在我國《保險法》中卻沒有出現。李濱稱,這一條款在法律界引發了很多爭議,普遍的觀點是,它有存在的合理性,確實能發揮規避道德風險的作用;但同時應強調,如果能證明案件不存在道德風險、純粹屬於意外的話,就應該正常理賠,正確發揮保險的作用。而目前大部分保險公司,在合同中把「話」說得太「死」,沒有給投保人留有餘地,導致這類案件的糾紛不斷,多數時候只能通過法律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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