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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 蕭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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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辣辣 發表於 2008-2-13 23: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5a2c16010092sp.html

   蕭瀚     2008-02-12 14:24:17


言論自由的保護神:傑斐遜
圖片來源:http://jq.zjol.com.cn/05jq/sj/


言論自由與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兼答凱迪嗖嗖嗖先生《蕭瀚先生,艷照門事件不能這樣解讀》

蕭瀚

尊敬的「嗖嗖嗖」先生,您好!

在凱迪,我看到了大作《蕭瀚先生,艷照門事件不能這樣解讀》

http://www.cat898.com/Infolook.asp?bclass=1&id=59922),非常感謝您對拙作《請不要繼續傷害她們》一文的批評。

通讀大作,我不知道自己是否理解正確,您的意思大致是:

1、「感覺蕭文煽情大於理性,沒有真正從自己擅長的法律角度來剖析這一事件,而是糾纏於雜蕪的表面現象。」

2、「但蕭文的錯誤首先在於,他把披露這件事的某個人的個人行為與大眾對此事件的評論一鍋燴了,認為大家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傷害了他們的個人權利。」

3、「混淆了自由和道德的概念。」

4、「公眾人物應該承受代價。」而拙作沒能充分體現這一點

出於邏輯的考慮,我只能一併回答上述批評。另外,我也藉此機會將補充探討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屬於您未涉及,但我自己認為有必要深入的問題。

先生可能沒注意,我恰恰是在一種法律思維之下(但不僅限於法律思維)寫作此文的。當然也要怪我自己,我不喜歡在這樣的文章里滿篇法律術語,如果先生再看一遍,也許會清楚地發現我談婚姻忠誠問題、談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問題都是在法理框架之下的探討,包括在公眾言論自由的問題上,我的批評也只針對那些引起當事女藝人受傷害的言論。

如果在媒體言論自由中,我們將沉默設定為一種消極自由,而將議論設定為積極自由,那麼我們可以很清晰地看到:行使積極自由的邊界在於不傷害他人,但是我文中已經表達過公眾人物有承受大眾輕微傷害的義務。因此,在這裡什麼是輕微傷害,什麼是嚴重傷害是需要界定的。

拙作的問題在於缺乏清晰界定,因此,現在我做一些補充。

艷照門曝出的照片,從曝光者的角度看,他就是要達到公眾批評以至於謾罵女影星們的目的,就是要傷害她們及其家庭。而大量的受眾確實配合得很好。也許每個人對女藝人們的負面評價只是一種輕微傷害,但彙集在一起那就是眾口鑠金的重傷害,因此,一個真正富有同情心的人不會在這樣的時候去批評女藝人們。好比一個小偷在自由市場偷了一塊肉,結果被屠夫打成重傷,您認為此時此刻是譴責他道德敗壞合適,還是立刻打120叫來救護車更合適?

先生可能有誤會,我對不同的議論方式,所批評的方式也不同,對於那些用正常語言質疑女藝人們道德的評論,我的態度最多只是嫌其「多管閑事」,我依然堅持,私德是用來律己的,不是用來譴責他人的;私德是正面倡導性的,而不是負面譴責性的。只有公德問題因為涉及公共道德的利益,所以當一個公德敗壞的行為出現以後,人們可以譴責、批評。這尤其是公民社會應當具備的素養。

不過,公眾人物由於其公共性,其部分私德與公德水乳交融在一起。他們的部分私德、部分的隱私權與社會的知情權相融,因此,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保護會比普通公民少。

然而,這次艷照門曝光的照片已經遠遠超出一般隱私權範疇,作為公眾人物的這些藝人們,不應該承擔隱私權過分受侵犯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非照片傳播者雖然並不是過分侵犯隱私權的人,而藉此曝光結果去對藝人們進行負面道德評價,便是擴大了藝人們隱私權過分被侵犯的後果,這樣的行為怎麼會是無可指責的呢?

說到婚姻問題,親屬法也好,民法也好,這種一對一的法律關係,在通常情況下,別人是無權置喙的,即使公眾人物有所例外,尤其當它成為公共事件之後,那也得看這公共事件的當事人在承受這些批評時受到的傷害程度有多深而定。婚姻法的制定不是用來討論婚姻道德的,而是用來解決具體婚姻當事人糾紛的,它所提倡和約束的,都是具體婚姻中的人。

即使婚姻問題,一般性的議論,對於公眾人物而言,他們是應該承受的,但這次的艷照曝光已經遠遠超出一般普通的八卦,我覺得我們應當多體諒一點影星們作為一個普通人在此刻的感受。以一個被過度侵犯的隱私權基礎上的非同情性負面議論,無論如何,都是雪上加霜的進一步侵害,都是對言論自由的濫用。即使以嚴格的法理討論,是不是違法也都很難講——當然為了保護言論自由,我寧可傾向於認為是微乎其微地違法並且不必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回到私德的討論上來,由於其過度侵犯性質,我依然認為是可批評的。即使法律上正當的事,在良知範疇里有時未必正當,是否可以被指責,依然要看它是否傷害了他人,而在公眾人物那裡,得看傷害的程度。許多國人津津樂道於他人的床緯之事,與以前群眾捉姦在心理結構上是相同的,不過總算有所進步——以言代行了。

再有,先生還有一個誤會,我在文中十分清晰地譴責三種人:第一個曝光的人,傳播這些照片的人,還有謾罵的人。我並沒有譴責其他的議論者,即使對於正常議論者有所異議,也並非譴責。至於先生所批評的我將所有人一鍋燴,一併認定為侵權者,這是誤會。

請恕我以拙作原文證明:

「在此,對第一個上傳這些照片的人,我要送給你四個字:『喪盡天良』!希望你有機會接受法律的懲罰,以誡後來。對於在網上謾罵受害人以及公開傳播這些照片的網民們,我建議你們用文明的方式生活,用富有同情心的態度對待受傷害的人們。將自己的快樂建立在他人痛苦的基礎上,這是最卑鄙的生活方式。」

我要再強調一遍——而且也是我和先生的共識,言論自由從來不包括謾罵他人的自由,因此,我也要藉此機會再次呼籲動輒謾罵的網民們改用文明的方式生活。

即使在言論自由的典範國家美國,即使是討論公共問題,當年布倫南大法官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的判詞中,也沒有賦予公民謾罵的自由,他的判詞這樣寫道:「關於公共問題的辯論應當是無拘無束、健康和完全公開的,而且包括可以對政府和公共官員進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銳批評。」霍姆斯大法官在「申克訴美利堅合眾國案」的判詞中說到言論自由的邊界:「對言論自由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保護在劇院里謊稱失火,並高聲叫喊從而引起恐慌的人。」我要再次重申,所有熱衷於謾罵的人們,當你們開口謾罵的時候,你們就踐踏了言論自由,在肆無忌憚踐踏他人尊嚴的同時,你們也踐踏了自己的尊嚴,你們的謾罵還給言論管制者提供借口,向他們證明你們不配享有言論自由。

最後要談的問題,是公眾人物的社會道德義務問題,我在您批評的這篇文章中沒有能夠展開談,這裡再做些補充。著名藝人雖然是公眾人物,但是自古以來,就沒人把他們當作道德楷模看待,尤其在性與情的領域,恰恰社會對他們有更多的寬容——哪怕是「戲子即婊子」之類謾罵之下的無奈的寬容。我曾經在以前的文章中提到過有六種職業,無論是不是公共人物或公眾人物,他們都對社會有來自私德的道德義務:神職人員、慈善職業者、教師、法官、醫生、政界人物。娛樂界的人對社會沒有發自私德的道德義務,如果社會把他們的舞台形象當作教育子女的材料,那也只能是舞台的虛擬形象,而不是他們本人,誰要是把他們本人混同於他們的藝術形象,以此作為教育資源,只能說他們錯了,而不是藝人們錯了。因此,社會對他們的期待一定要適可而止,雖然他們有一定義務承受這種錯誤的期待,但不意味著社會對他們有無限期待的權利。如果有人把廁所當食堂,錯的不是廁所.

至於先生批評的所謂「煽情」問題,我的想法是,這個社會還有太多美好的情感需要社會化——也就是陌生人之間也應當建立信任、欣賞、同情等友好的情感關係,因此需要我們一起去「煽」這些情,如果表達一種正常、正當的人道主義精神,就是「煽情」的話,我很願意「煽情」,並且希望「煽情」的人不斷增加,多多益善。正如現在許多所謂的被稱作「炒作」的人與事,我以為是好東西就應當廣為人知,廣為提倡,畢竟中國的輿論環境還太幼稚,好東西不「炒作」,就只能「炒作」壞東西。好東西「炒作」、「煽情」多了、久了,我相信總有一天會使得目前這個長期以來形成的「羞善勇惡」的畸形社會,變成一個「勇善羞惡」的正常人間。

因此,對於真誠、善良、美好、慈悲...,所有這一切公民社會應當具備的素養,我會繼續去「炒作」,去「煽情」,並希望先生理解。

最後,再次謝謝先生的批評,雖然我沒有接受您的這些批評,但是您使我的思考更加深入。如此理性而富有教養的匿名批評,令我感動,並深感榮幸。

                                                                          2008年2月12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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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小辣辣 於 2008-2-14 00: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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