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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第一民工律師周立太博客(商界在線)痛罵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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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之聲 發表於 2007-8-24 06: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周立太律師事務所主要面向全國範圍為居於弱勢的民工提供法律幫助,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是現實的情況是,農民工要是輸了官司,就會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稱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未能維護其合法權益,如果贏了官司,得到賠償款項,他們就會拿了錢就開溜,至於社會提倡的什麼誠信、道德全然不顧。

案經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由用人單位支付王天松等人70餘萬元經濟補償金及拖欠工資。經過我們一年多的艱苦努力,東莞市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后,案件最終得以全部執行。接到法院的通知后,王天松等60餘名當事人於2007年8月15日上午趕到東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領取賠償款。 王天松等60餘名當事人全部領到賠償款以後,即各散五方,對於律師所派去的財務人員提出的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應收的律師費請求根本不予理會,當事人應當繳付的7萬元律師費化為泡影。



對於那些輸了官司就投訴的農民工,我不想做什麼評價,而對於象王天松等人這樣拿了錢就開溜的當事人,我只能說……

(全文)

又有一群「狗日」的跑了 ——周立太
又有一群「狗日」的跑了

——周立太
王天松等六十餘人,是分別來自四川、重慶、廣東、江西等不同地方的農民工。
王天松等六十餘人於1991年5月至2004年5月先後應聘到東莞利興塑膠五金製品有限公司,分別從事模具、倉管等不同工作。
2005年11月2日,該公司老闆攜款逃逸,公司停產。
2005年11月5日,本人接到員工代表余代中等人電話,稱公司老闆逃逸,還尚欠員工工資百萬餘元,希望我們律師事務所為其提供法律幫助。60餘名員工推薦余代中等5人為訴訟代表,並與重慶周立太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指派周立太律師及唐毅律師擔任其代理人。合同約定:簽訂合同時,支付律師辦案差旅費25000元,案結后,按實際賠償數額的15%支付律師費。簽定合同時交納的25000元在應交納的律師費中予以扣除。辦案所需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承擔。
接受委託后,我們於2005年11月9日即向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該委經開庭審理后,作出了裁決:由用人單位支付王天松等人工資及相關補償金14萬餘元。
我們認為,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經濟補償金計發基數及工資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便支持當事人向東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經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由用人單位支付王天松等人70餘萬元經濟補償金及拖欠工資。
經過我們一年多的艱苦努力,東莞市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后,案件最終得以全部執行。接到法院的通知后,王天松等60餘名當事人於2007年8月15日上午趕到東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領取賠償款。
得到訴訟代表的通知后,律師事務所即安排深圳分所財務人員譚英建前往東莞法院,協助各當事人領取執行款,同時收取約定的律師費。
在法院分發款項的現場,各當事人應領取的款項全部由法院及相關人員劃撥至當事人提供的銀行帳號,並未分發現金。王天松等60餘名當事人全部領到賠償款以後,即各散五方,對於律師所派去的財務人員提出的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應收的律師費請求根本不予理會,當事人應當繳付的7萬元律師費化為泡影。
員工代表余代中為了方便大家儘早到達法院領取補償款項,自己出錢租了兩輛中巴車,另外,為了在所有人員拿到補償金后能聚集一起慶祝一年多來官司的勝利,余代中自己墊資在東莞市清溪鎮某餐廳預訂了6桌飯菜,結果在這些當事人領到所有款項后,連余代中墊付的包車費也沒有支付,預訂的6桌飯菜更不會去吃。
余代中和我一樣氣得要跳樓。
重慶周立太律師事務所及深圳分所主要面向全國範圍為居於弱勢的民工提供法律幫助,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是現實的情況是,農民工要是輸了官司,就會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稱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未能維護其合法權益,如果贏了官司,得到賠償款項,他們就會拿了錢就開溜,至於社會提倡的什麼誠信、道德全然不顧。
對於那些輸了官司就投訴的農民工,我不想做什麼評價,而對於象王天松等人這樣拿了錢就開溜的當事人,我只能說:真是他媽幫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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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華夏之聲 發表於 2007-8-24 06:15 | 只看該作者
身為律師,忙活一場,贏了官司,沒拿到錢,開罵,也可以理解。
但是,他更應該呼籲一個更合理的法律執行過程,就是由律師來領取原告『贏來』的錢並按合同進行分配。

[ 本帖最後由 華夏之聲 於 2007-8-24 06: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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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苦煙香 發表於 2007-8-24 11:24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2 華夏之聲 的帖子

有誰能保證律師拿了所有的賠款不會開溜呢? 這個世界上誰也不比誰高尚,不管是律師或是農民工。最好的辦法是,由賠償執行機構將各方應得的錢直接撥到他們的帳戶上去。
能出污泥而不染,皆因品格高貴;
敢與豺狼共起舞,全憑智勇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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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華夏之聲 發表於 2007-8-24 11:29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3 茶苦煙香 的帖子

我說的那種方式好像是國際慣例。律師本身就是代理人嗎。律師卷錢跑了還有事務所
呢。橫豎他們畢竟是賺大錢的人。吊銷律師執照不是好玩的。
這有一點道德問題,但更是機制問題。

[ 本帖最後由 華夏之聲 於 2007-8-24 11: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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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苦煙香 發表於 2007-8-24 12:03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4 華夏之聲 的帖子

在民工向公司索取經濟補償金及拖欠工資這一過程中,律師是民工的代理人,這沒錯。但這之後律師向民工索取應得的律師費的時候,律師與民工又成了對立的雙方。他們之間的合同很應該有一個中間人,這就是我提到的賠償執行機構,來幫助執行。這恰恰是一個機制問題。

至於說律師是賺大錢的人,而且還有個吊銷律師執照的顧忌,那也不能保證他們就不會將錢獨吞了。假如在以後的案子中有幾百萬幾千萬的賠款呢?所以說,建立一個公平合理的機制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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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021 發表於 2007-8-24 13:05 | 只看該作者
還是想想怎樣建立保護民工權利的機制吧,別等鬧到了法院才想起機制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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