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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名的崔英傑刺死城管一案10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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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舟魚 發表於 2007-4-9 05: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7年4月09日)
      
     今天下午18:58分筆者收到崔英傑的哥哥發過來的簡訊:我是崔英傑的哥哥,英傑的案子下周二宣判。特告知與您!
   
     自從2006年8月11日下午小攤販崔英傑情急之下刺死城管副隊長李志強之後,持續了長達八個月的漫長等待時間,終於迎來了這麼一個要知道結果但千萬人為之牽念的時刻。
      
     這是註定煎熬的一段等待。自崔英傑得知自己揮下一刀居然奪去城管李志強的生命起,五個月來,他一直在看守所等待可能隨時而至的死刑判決。
      
     1983年,李志強念完了高中,卻沒有考上大學。他很愛看書,而且有繪畫特長。那一年,崔英傑才剛剛出生,父母是河北保定阜平縣平陽鎮各老村的農民。崔英傑的出生並沒有給這個貧困的家庭帶來太多歡樂。家中四個孩子,最小的女兒是聾啞人。全家的收入都維繫在三畝地上。由於家境貧困,崔英傑念完初中就輟學了。
      
     2006年12月12日,北京海淀區城管幹部李志強被害案在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和李志強的形象遍為人知不同,這是攤販崔英傑首次公開露面,他的英俊讓旁聽席上的部分女記者發出惋惜的唏噓。
      
     23歲的被告人崔英傑被控在城管人員沒收其三輪車時殺死副隊長李志強。
      
     檢方將公安起訴意見書中的故意傷害罪變更為故意殺人罪,這一變化意味著,如果法院認定指控罪名適當,死刑將成為崔英傑的首選量刑。
      
     辯方反對這一指控,為崔英傑提供法律援助的兩位律師認為,崔英傑的行為僅屬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如果法院接受辯方意見,則暗示崔英傑保住性命。
      
     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對崔英傑而言,兩者最直接的區別就是生與死。

錄像畫面:崔英傑單膝跪地哀求
      
     一審中檢方當庭播放了事發現場的錄像資料,這被認為是崔案中最為關鍵的證據。這段海淀城管大隊宣傳科工作人員拍攝的畫面顯示,十幾個執法人員圍繞在崔英傑周圍,崔英傑手裡緊握小刀本能地舞動,口氣卻軟弱:把車給我留下,其他你們拿走。城管的聲音在說,你把刀放下,把刀放下。爭執的最後場面是崔英傑單膝跪地,左手仍死抓住三輪車不放。
      
     「我哀求他們,什麼東西都可以拿走,就是請把我的三輪車留下,因為那是我頭天剛剛借錢買的。」崔英傑在庭審中形容當時心情。
      
     城管最終收繳成功開始回撤,畫面中是他們離散的背影。已經離開現場的崔英傑突然從後面迅速躍入鏡頭,人群一陣混亂,然後是血,然後是崔英傑轉身飛快跑向小巷深處的藍色身影。
      
     「當時非常心痛,看到三輪車被裝上卡車的那一刻。」崔英傑說,「看到過新疆賣哈密瓜的有人在最後關頭還能要回車,我就又衝上去了。和李志強擦肩而過時和他的手碰了一下,就以為他要抓我,所以隨手一扒拉,當時不知道扎在什麼位置。」對於這一致命動作,崔英傑作出了如上解釋。

刑法學者: 適用死刑不合適
      
     起訴書表明,崔英傑因無照經營被海淀區城管大隊查處時,即持刀威脅、阻礙城管人員的正常執法活動,並持刀猛刺海淀城管隊副隊長李志強(男,36歲)頸部,傷及李右側頭臂靜脈及右肺上葉,致李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檢方指控崔英傑是以暴力手段妨害城管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並持刀行兇致人死亡,「犯罪性質極其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律師夏霖和李勁松認為崔英傑故意殺人不成立。他們表示,犯罪的故意有兩個特點:一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崔英傑與被害人李志強素不相識、無冤無仇,崔的行為是在挽救自己三輪車的同時,擔心自己人身可能受到強制,急於脫身時一次隨便的揮刀。
      
     崔英傑逃到天津后,曾向朋友發簡訊詢問李志強的傷情。律師表示,這一點可以證明崔英傑確實沒有預見到李志強死亡的後果,對李的死亡結果沒有主觀上的希望或放任態度。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其林認為,從適用刑法的角度看,當不能證明有殺人故意時,根據疑罪從無從輕原則,就應該認定為傷害致死,這是當前適用刑法的基本原則。
      
     阮其林強調,對崔英傑適用死刑將不合適。因為對犯罪不僅要看結果還要對整個案件綜合考察才能作出正確的定罪量刑。「崔英傑為了謀生受到處罰,在城管執法要沒收其生產工具,一時激動之下殺人,是激奮殺人,不同於有預謀的故意殺人、為情和錢的謀殺、為掩蓋罪責的殺人,或者以殘忍的手段殺人。」

崔英傑的父親說給崔英傑的話:
              
     英傑,爹對不起你,都怨爹沒本事,咱家要不是這麼窮,你也不會去擺小攤,是爹害了你啊。孩子,俺也是沒辦法啊,爹也想讓家好過點,讓你們富裕點,可俺一個快60的老頭子實在無能為力啊。你大哥好歹算結了婚,客也沒請,別人願意笑就笑吧。可你怎麼辦?才23歲啊!你娘還盼著你給她掙錢蓋房呢!
      
     你臨走告訴俺們要靠自己的雙手去掙錢,可現在這是怎麼了?你怎麼這麼不聽話啊!人家不讓擺咱就別擺了,要收三輪你就讓人家收吧,咱胳膊能擰得過大腿嗎?你不擺攤能餓死呀?咱回家吃糠咽菜,苦是苦點可畢竟是一家人在一起啊!現在倒好,人家死了,那可是公家人啊,咱一個農村的小百姓能怎麼樣呢!
      
     你怎麼就這麼倔呢?欠工資又不是只欠你一個人的,你擺的什麼小攤啊!沒你掙錢你爹娘會餓死呀!好不容易把你拉扯大,你卻讓土沒脖子的爹娘日夜不能安生,你這是不孝啊!你媽的病你又不是不知道,現在她白天夜裡睡不著,你滿意了吧?
      
     你怎麼就這麼不懂事呢?幾個孩子就數你機靈,可你現在做的這是什麼啊!俺們還指望你讓家裡翻身呢,你娘還盼著你讓他過好日子呢,你卻連命也保不住了!俺上輩子是造了什麼孽呀!
      
     要不是有那麼多好心人幫忙,你爹一點辦法也想不出來。夏霖律師,李勁松律師俺在這再次拜謝了。英傑你要是還有命,當牛做馬也要報答這份恩情啊!

法外因素: 李志強現在是烈士
      
     法院遲遲不決的狀態留給所有人沉重的懸念。和法院內不得而知的平靜不同,法庭外關於崔英傑案的爭論和關注從案發到現在一直從未停止。
      
     從陣容強大的法律學者到鋪天蓋地的網民,從痛失同行的城管群體到東躲西藏的小攤小販,從旁聽席上哭倒在親人懷中的李志強之妻到旁聽席上跟兒子目光相遇時眼中有淚的崔英傑之父——無數人都在即將而來的判決中注視著崔英傑的生死。
      
     殉職后的李志強被北京市政府授予烈士稱號,單位為他建了個網上紀念館,有人留言——得知殺害您的兇手已經審判了,作為一個同行,感到很欣慰!期盼審判結果早日到來!有人留言——郭德綱師傅說天堂沒有小攤販,希望你能享受一個安靜的新年。
      
     崔英傑的父親崔瑞武無所適從,一次次從北京無功而返,他覺得應該做些什麼卻又不知如何做才能保住兒子的命。家裡收到來自各地陌生人的匯款,附言里是些安慰的話。老家村民、小學中學、服役部隊、保安同事紛紛寫來求情信向法院證明崔英傑是個好人。「我根本不想殺他,造成傷害我懺悔,我願意承擔責任。」法庭上說這些話時崔英傑硬朗的臉上流著眼淚。
      
     一位當了8年分隊長的城管幹部對記者說,崔英傑必須死,如果不死如何讓城管在未來執法。「李志強現在是烈士,這個案子就不是普通案子了。」
      
     這恰恰正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其林擔心的。「我們不能因為當前要正面宣傳打擊暴力抗法行為而對被告人嚴懲,我們過去常常是這樣做的,使被告人成為公共政策推行的犧牲品。不能用剝奪一個人生命的方法來教育別人。」
      
律師告白:
      
  當一個人被逼上絕境
      
     律師夏霖在法庭上為其當事人辯護時說:「販夫走卒、引車賣漿,是古已有之的正當職業。我的當事人來到城市,被生活所迫,從事這樣一份卑微貧賤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終善良純樸,沒有偷盜沒有搶劫,沒有以傷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莊嚴地向各位發問,當一個人賴以謀生的飯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無路的絕境,將心比心,你們會不會比我的當事人更加冷靜和忍耐?
      
        ……
      
     「我們的法律、我們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們的公民更幸福還是要使他們更困苦?我們作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這個社會更和諧還是要使它更慘烈?我們已經失去了李志強是否還要失去崔英傑?」
      

■法眼 不應忽視公民的經濟自由權
      
    蔡定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崔英傑案從憲法的角度來看,反映了城市管理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管理手段的正當性問題,以及外來人口在城市的生存權利和方式,城市秩序與外來人員基本生存權的矛盾。
      
     根據我國政府簽訂並批准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即公民有從事經濟活動和選擇職業自由。
      
     政府有權對經濟活動進行管理,但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範圍,政府沒有權力加以剝奪,只能是合理限制,使它不影響秩序,不影響他人安寧,不造成公共衛生問題。就是說,對公民個人要擺小攤販、修車、修鞋的經營謀生方式,政府沒有權力禁止他們的經營活動,政府管理只能不讓他們影響交通,或小攤販不合衛生標準的,按衛生標準加強檢查,保證衛生安全;對搞欺詐、賣假冒偽劣的,就應加強檢查等。政府管理的許可權僅此而已。
      
     國外政府不能禁止個人在城市的經營,只是有地點、時間和方式的選擇。為此,政府提供各種場所給市民自由經營,如採取跳蚤市場、夜市、周末市場和家庭庭院銷售等方式管理。所以,這個案子的悲劇從根上涉及到政府管理的許可權問題,就像政府不能取消城市流浪人員的權利一樣。從這個大的背景下考慮這個案子,就不應嚴懲。
~~~~~~~~~~~~~~~~~~~
閱評:如果60年前,投奔解放軍,玩得好,現在也是名離休幹部了,生不逢時啊!
失去了信仰,你們是群迷途羔羊;有了信仰,你們又會迷失在「死胡同」里。 一切宗教信仰都是人類思維的固化劑,把人們引向不同的「死胡同」。 吞舟之魚,不游細流。海納百川,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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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ayshoes 發表於 2007-4-9 08:20 | 只看該作者
判個終身為社會服勞役就是了,大家覺得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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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tutu 發表於 2007-4-9 09:08 | 只看該作者
風向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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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雨熹 發表於 2007-4-9 09:13 | 只看該作者
國家制度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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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kingdom 發表於 2007-4-9 09:23 | 只看該作者
肯定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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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7-4-9 11:44 | 只看該作者
雙方都是腐朽制度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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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森 發表於 2007-4-9 13:29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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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zk 發表於 2007-4-9 15:19 | 只看該作者

同樣是剝奪別人的生存權,為什麼結果竟如此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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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ztoxjb 發表於 2007-4-9 16:50 | 只看該作者
都是腐朽制度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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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gomilk 發表於 2007-4-9 18:4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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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 發表於 2007-4-10 10:18 | 只看該作者
最多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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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space 發表於 2007-4-10 10:51 | 只看該作者
「販夫走卒、引車賣漿,是古已有之的正當職業。我的當事人來到城市,被生活所迫,從事這樣一份卑微貧賤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終善良純樸,沒有偷盜沒有搶劫,沒有以傷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莊嚴地向各位發問,當一個人賴以謀生的飯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無路的絕境,將心比心,你們會不會比我的當事人更加冷靜和忍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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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3.1 發表於 2007-4-10 12:29 | 只看該作者
應當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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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bird2007 發表於 2007-4-10 16:0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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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n111 發表於 2007-4-10 18:04 | 只看該作者
同意故意傷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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