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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許再賣——揭穿企業「改制」的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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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漢 發表於 2006-10-24 09: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前    言
    2004年8月,香港學者郎咸平在內地媒體上公開批評格林柯爾的老總顧雛軍等人利用企業「改制」侵吞國有財產,掀起了關於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大論戰。反對郎咸平的人(「倒郎派」)攻擊郎咸平的主要論點是,他「否定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大方向」,也即否定了企業「改制」;筆者作為「挺郎派」公認的主將,寫出了一系列的文章,全面而系統地揭穿了「倒郎派」們多年中散布的有關企業「改制」的所有神話。將這些文章中的一般性論述系統整理成書,就形成了本書。
    本書在正文後面還附有我分別於1996年和1998年寫出並發表的兩篇文章。附上的這兩篇文章證明,我反對少數人靠剝奪多數人發財的「權貴私有化」絕非自2004年的「郎顧之爭」時起,而是十餘年來一貫的。我當然還是要感謝郎咸平,他使千百萬人包括我對掠奪者私有化的反抗能夠變成震天動地的聲音。
    這本書本身的寫作時間並不長,但是書中概括的卻是我在將近20年中苦苦思索和研究觀察的成果。我相信,與《混亂的經濟學》、《內生穩態增長模型的生產結構》兩書並列,本書也是我獨立地對科學的經濟學作出的最重要貢獻之一。
                                                                    左大培
                                                                2005年10月1日

應當以法律規範公有企業的產權出售
不能靠白送公有企業來培養資本家

[ 本帖最後由 山東大漢 於 2006-10-24 09: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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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山東大漢 發表於 2006-10-24 09:26 | 只看該作者
引言:必須揭穿的企業「改制」神話

企業「改制」,是中國最近十幾年裡最流行的術語之一。通常人們把它視為與「國有企業產權改革」有同樣含義,但是這兩個術語到底指的是什麼,並沒有一個明確而權威的解釋。
嚴格地說,實際上人們是把企業「改制」看作與「公有企業產權改革」有同樣含義,這裡的「公有企業」不僅包括國有企業,而且包括傳統意義上的「集體企業」。而最近十年中所進行的企業「改制」和「產權改革」,其實就是將企業私有化——也就是將國有的或集體共同共有的企業變為私人所有。為了論證有必要進行這樣的企業「改制」,出現了一系列有關企業「改制」的神話。
本書系統地揭穿了有關企業「改制」的所有這一切神話。本書所揭穿的這些神話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有關中國已經完成的企業「改制」情況的神話,如說這種改制提高了效率、公平合理之類;另一類是關於「企業家」的種種神話,人們據此而主張讓少數幾個所謂的「企業家」成為企業的所有者;還有一類是為論證公有制企業必須進行私有化「改制」而編造的種種神話。在這三類企業「改制」神話支撐下,十幾年來的中國企業「改制」基本上實行的是「權貴私有化」,也即將原來的公有企業變為歸極少數「企業家」特別是原公有企業的經營者私人所有。
2004年8月,香港學者郎咸平在內地媒體上公開批評格林柯爾的老總顧雛軍等人利用企業「改制」侵吞國有財產,掀起了關於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大論戰。郎咸平當時就一針見血地指出:現在「是國有企業老總和民營企業老總聯合起來『合法地剝削』國有資產的問題。現在要作的就是如何喚起民眾的危機意識,挽救國有資產」。他的分析和批評所揭穿的,首先就是前邊所說的有關企業「改制」的第一類神話——神化中國內地企業「改制」情況的神話。
反對郎咸平的「倒郎派」以主流的「經濟學家」和企業家為核心。他們攻擊郎咸平的主要論點是,郎咸平「否定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大方向」,也即否定了企業「改制」;而他們為這個企業「改制」大方向辯護的主要手法,就是不斷地重複他們在十多年中散布的各種陳詞濫調——前邊所說的那三類有關企業「改制」的神話。但是在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大論戰中,「倒郎派」們面臨著憤怒的群眾在互聯網上幾近一邊倒的圍攻,這種圍攻使「挺郎派」在輿論上佔了上風。
當然,檢驗真理的標準並不是支持者的多寡,筆者挺身而出支持郎咸平,更不是因為這樣可以博得多數人的喝彩。我在這場國有企業產權改革大論戰中寫出了一系列文章,目的在有理有據地說明,為什麼郎咸平的觀點是正確的,為什麼人民群眾有充分的理由來憤怒地反對企業「改制」。而這些文章的論述恰恰全面系統地揭穿了「倒郎派」們多年中散布的所有有關企業「改制」的神話。
現在我將上述文章中的一般性論述系統整理成本書出版,以便更為系統地揭穿上述三類有關企業「改制」的神話。揭穿這些神話的目的當然就是全面否定權貴私有化式的企業「改制」。
本書的第一篇就詳盡地分析了國內已經完成的企業「改制」的情況,系統批駁了為掩飾企業改制實情所編造的種種謊言,指出有關改制企業的那些神話是如何騙人,權貴私有化的改制不僅沒有提高效率,更踐踏了人類可以接受的任何最低限度的公平準則。這一篇還討論了權貴私有化所必然引起的種種社會矛盾和衝突。
本書的第二篇揭穿了關於「企業家」的種種神話。這一篇中所揭破的神話,首先包括了那些可以直接由經驗事實來驗證的神話,這種神話把單個的「企業家」神化為永遠不會犯錯誤的神;不過這一篇把更多的篇幅放在揭穿另一種更有一般意義的神話上,按照這種神話,我們之所以需要企業,是因為我們有了這些象神一樣的「企業家」。依據這樣一些有關「企業家」的神話,中國的主流經濟學家們通過鼓吹要「善待企業家」而進一步主張將公有企業變為少數「企業家」私人所有;而本書第二篇在揭穿了關於「企業家」的種種神話之後,也更進一步指出,中國目前最急需的是「善待」企業中倍受「老總」們欺侮的普通員工,而中國的企業家則早已經被寵壞了。
第三篇是本書中理論性最濃的一篇。這一篇透徹地駁斥了為將公有企業私有化辯護的所有理由和論據。
私有化的鼓吹者們斷定公有企業一定沒有效率,主張將公有企業私有化,並將這些斷言和主張建立在一系列似乎簡單明了的「一般理論」之上。這些「一般理論」就是為論證公有企業必須進行私有化「改制」而編造的種種神話,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所謂「國有企業所有者虛置論」、「人皆自私論」、「國有企業監督成本過高論」。
本書第三篇以透徹而詳細的論證說明,這些為私有化辯護的「學說」全都貌似簡單明了,實際上根本站不住腳。第三篇的這些論述,不僅徹底揭破了為私有化「改制」的「必要性」辯護的所有神話,而且根本否定了私有化主張的所有論據和理由。
在對企業「改制」問題作出了這樣系統的論述之後,當然就需要筆者提出自己的與企業「改制」有關的政策主張。這其實才是筆者將近20年中一直集中精力研究的重點。對於公有制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經營管理體制,筆者過去就發表過許多論文。這些論文作了詳細的論證,說明在市場經濟中,有效率的公有制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不僅可以大量存在,而且可以生氣勃勃地向前發展。消滅公有制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的私有化「改制」不僅不必要,而且對中國極其有害。系統地闡明筆者在這方面的觀點,就形成了本書的第四篇,它論述了應當如何有效率地經營和管理公有制企業,什麼是有關公有制企業「改制」的正確政策。

第一篇  企業「改制」的真相:沒有提高效率的少數人掠奪

本書的引言已經指出,最近十幾年中的中國企業「改制」,其實就是將中國的公有制企業私有化,只不過這種私有化打著公有企業「產權改革」的旗號。而到目前為止,中國內地的「改制」企業絕大多數都變成了由極少數「企業家」私人所有。
在20世紀90年代之前,中國國內通常都把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統稱為「公有制企業」。在20世紀80年代的高速經濟發展中,農村的鄉鎮企業日益變為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的主要部分。而在20世紀90年代,對中國的原公有制企業進行「改制」的浪潮悄然興起,而且一浪高過一浪,越來越多的原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所有權在這個過程中變為歸於私人所有。
這股「改制」風最初在90年代初興起於南方沿海的廣東和福建等省,採取的形式一個是「賣」(主要是將原國有和集體企業出售給外資、外國企業),一個是實際上的「分」(主要是對原鄉鎮企業實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  改造,將其所有權變成股份分給其員工,而原企業主管一般都分得了較大股份)。在這場「改制」浪潮中最先出現了「靚女先嫁」的口號,要先將最好的公有企業賣給私人。
到了20世紀90年代中期,特別是1994-1996年,「改制」風已經蔓延到中國東部各省。當時最引人注目的是山東省諸城的企業「改制」,它將所有的國有企業都以資產原值賣給其職工而變為「股份合作制」企業。這時出現了「經營者持大股」的主張。但是改制搞得最多的其實是浙江和江蘇兩省。這兩省的改制都不事聲張,卻力度極大。到1996年,浙江將幾乎所有的鄉鎮企業都變成了私人所有或股份制,而且股份制企業實行的都是「經營者持大股」。江蘇原來集體所有制的鄉鎮企業很發達,到90年代下半期也把鄉鎮企業幾乎都變成了所謂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業,而且這些企業幾乎都是「經營者持大股」。在這個時期,連遼寧的許多地方都實行了所謂的「一元錢送國企」的政策,將許多中小國有企業變為經營者私人所有。
20世紀90年代末期以後,公有制企業「改制」成了占統治地位的政策,各地政府以「國有企業退出競爭性領域」、「發展民營經濟」和「引進外資」為口號,紛紛攀比公有制企業「改制」和「民營經濟」的百分比,以清除公有制企業和國有企業為光榮。在這個時期之前,對原來的集體企業的「改制」已經基本完成,許多國有企業也完成了改制,但是「改制」還基本限於原來的中小型公有制企業。而在這個時期中,「改制」迅速向中型和大型國有企業蔓延,在各地實際上已經成為一場運動,地方政府也紛紛出台各種各樣的優惠政策,讓國有企業的經營者以極低的代價取得國有企業的私人控股權。國有企業工人曾經形象地把這樣的「股份制改造」描述為「量化到個人,集中到幹部」。
正是在這樣一種背景下,近幾年許多大型國有企業的經營者熱衷於對其企業實行「MBO」(經營者買斷),力圖以此成為擁有上億私人股權的企業大股東。而某些股票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已經成功地完成了這樣的MBO。
也就是在這樣的「企業改制」過程中,「改制」企業絕大多數都變成了由極少數「企業家」私人所有。而近年來出現的有關企業「改制」的神話中,很重要的一類就是有關已經完成的企業「改制」情況的神話,這些神話掩蓋問題,硬說前些年進行的那些權貴私有化改制提高了效率、是公平合理的,等等等等。散布這一類神話的目的,顯然是要論證權貴私有化式的企業「改制」的好處,以便將這樣的私有化「進行到底」。
本篇系統地批駁了這些為掩飾企業改制實情所編造出來的謊言,詳盡地分析了國內已經完成的企業「改制」的情況,指明了上述那些有關改制企業的神話是如何騙人。本篇將詳盡地說明,權貴私有化的企業「改制」不僅沒有提高效率,更踐踏了人類可以接受的任何最低限度的公平準則。這一篇還討論了權貴私有化所必然引起的種種社會矛盾和衝突,從而對權貴私有化式的企業「改制」作出了完全否定性的結論。
本篇的第一章通過說明企業「改制」怎樣使少數人暴富,論證了最近十幾年中國權貴私有化式的「企業改制」是如何的極端不公平,如何掠奪人民財產,剝奪企業員工的權利,如何踐踏了人類可以接受的任何最低限度的公平準則。
第二章討論權貴私有化的企業「改制」所激發的社會衝突:國內外輿論對權貴私有化的指責和爭論,權貴私有化既得利益者們如何力圖修改憲法來保護自己搶得的特權,以及權貴私有化如何與執政的共產黨的根本宗旨相衝突。
第三章駁斥那個流傳最廣的謊言——所謂權貴私有化的企業改制「提高了企業的效率」。這一章以詳盡的論證說明,流行的那種從簡單的統計分析和計量回歸得出「改制提高效率」的結論的做法,從科學認識的角度看是靠不住的。這一章還以一些典型案例來說明,某些「著名經濟學家」為什麼如此熱心地鼓吹「企業越私有效率越高」,按這樣的邏輯來設計政策又會造成怎樣的惡果。
第四章討論中國的企業「改制」與外商投資和外資企業的關係,以具體的案例和一般的分析表明,只要政府機構熱衷於幫助少數人掠奪大眾的財產,外資對中國公有企業的參股就不可能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而以權貴私有化的「改制」人工製造大資本家來抵抗外資入侵,則更是不可能實現的幻想。
第五章對本篇的分析作了有政策指導意義的總結,明確地強調必須立即停止運動式的企業「改制」和私有化,並且分別說明了,哪些人應當分別為何種企業「改制」中侵犯人民利益的問題負何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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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山東大漢 發表於 2006-10-24 09:30 | 只看該作者
第一章 企業「改制」如何使少數人暴富

    最近七八年我經常聽熟人說,某某人在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的「改制」中一下子成了百萬富翁、千萬富翁甚至億萬富翁。在2004年有關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大討論中,更揭發出了個別人「一夜暴富」的許多事實。這就促使我們不能不作一些認真的經濟分析來說明,近年「企業改制」中的哪些因素能夠使少數人這樣快地暴富。
企業「改制」是人們對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所謂「產權改革」的簡稱。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這一類「改制」都是使原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變為歸私人所有或由私人握有部分股權。這樣的「改制」之所以會使某些人暴富,當然是因為這些人通過獲得原公有企業的所有權而使自己的財產急劇增加。問題是獲得原公有企業的所有權如何會使這些人的財產急劇增加。
2004年的那場有關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大討論表明,是什麼使廣大的公眾如此憤怒:一邊是大批工人下崗失業,收入降低,經濟狀況惡化;另一邊卻是少數人「一夜暴富」,一躍成為有驚人財產的富人。這種「暴富」顯然不合乎正常的致富規則,它既不可能來自於正常的勞動(包括使用自己的人力資本進行勞動),更不可能來自於本人所有的資本的增值。經濟學家所能設想的真正的「暴富」,只能來自於對他人財產的某種掠奪,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所謂「資本原始積累」。
在所謂的「國有企業產權改革」中,都有哪些掠奪他人財產的手段?
如果把還有一些凈資產的公有企業無償送給個人,獲得這種企業所有權的人當然馬上暴富。但是在中國近年的企業「改制」中,這樣公開而直接地白送企業的行為畢竟還是極少數。
表面上看,原公有企業的「產權改革」大都採取了出售企業所有權的作法。
按照經濟學的觀點,如果個人購入企業所有權時所付的價款正好等於該企業的價值,則個人不僅不可能通過這種交易暴富,甚至不可能通過這種交易變富。因而,在企業「改制」採取出售企業所有權的方式時,個人能否暴富的關鍵在於成交的價格:如果購入企業所有權或產權的價格遠遠低於其實際價值,個人就可以通過這種「交易」而暴富。

第一節 以「出售」為名掠奪人民財產

表面上看,「國有企業產權改革」大都採取了出售國有企業所有權的作法。許多人據此認為這種企業所有權的轉讓不是少數人掠奪大眾財產,因為這隻不過是一筆「交易」。但是實際上,少數人以「交易」為名掠奪多數人並不困難。「交易」是否變成掠奪,關鍵在於成交的價格:如果強制某一方將其財產以其價值的十分之一出售給另一方,這種「交易」就毫無疑問是一種掠奪。
而公有企業所有權的出售與其它任何企業所有權的出售一樣,其中的最大問題是一個企業的所有權究竟有多大價值。照通行的看法,在現在「資本雇傭勞動」的企業制度下,任何企業的所有權的價值就應當是該企業的資本的價值。就企業會計的賬面看,一個企業的資本額是很清楚的,那就是企業賬面上的總資產與負債的差額。但是,正如張維迎、胡景北等觀點不同的教授都共同強調的,正統經濟學的常識是,賬面的資產本身並不就是一個企業實際資產的正確度量,企業資產的實際度量只能是其全部未來利潤的資本化。而這樣的正確度量在實際當中很難作到,更難有一致公認的衡量方式。
正因為企業資產從而其資本的實際價值很難正確度量,就使得極大幅度地壓低企業所有權的出售價格成為可能。這樣去「出售」公有企業的所有權,就使其購買者暴富。
本章的後面部分將詳細說明,在最近這些年的公有企業「改制」中,企業賬面資產額可能與其實際資產額不相等,成了少數人不按企業賬面的公有凈資產「購買」企業所有權的最主要根據,他們據此而以一切可能的手法將公有企業的出售價格壓得遠遠低於其實際價值。那裡將全面說明他們都採取了哪些具體的手法。
在這些手法中,最惡劣的當然是各種各樣的違法違規行為,從假報帳目、隱瞞資產到轉移企業財產甚至貪污受賄;另一種手法是官商勾結,私相授受,拒不對國有企業產權實行真正的拍賣;而第三種手法則是允許原國有企業的領導購買其企業或該企業的控股權。由於企業的經營者比其它人更清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他們可以利用其信息上的優勢上下其手,迫使其他人包括國有企業的原主管部門降低對該企業的要價和競價,最後以過低甚至是白送的「價格」「買」入本企業的產權。
除了上述的種種作法之外,有關部門最近幾年有關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某些規定也極大地方便了少數人掠奪廣大人民的財產。
而在這裡,首先要討論的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正如前邊所說,企業的賬面資產額往往與其實際資產額有很大差別。不過,這裡首先討論的不是這方面的問題,不是企業的賬面凈資產是否能夠真正等於其實際的凈資產,而是下述問題:  即使企業的賬面資產真正等於經濟學家所說的那種實際的資產,按賬面凈資產出售國有企業產權也會造成對他人財產的掠奪。
先要說清這一問題,是因為有關部門最近幾年對國有企業產權改革作了某些規定,就是按照這些規定所作的完全規範的企業「改制」,也極大地方便了少數人通過掠奪廣大人民的財產而暴富。而在這一類的規定中,最主要的就是按國有企業的現有賬面凈資產出售國有企業所有權的規定。

第二節 按真正凈資產出售國有企業的程序

一個企業的凈資產是企業的全部資產減去其負債。從賬面上說,公有企業的凈資產就是投入該企業的全部公有財產。為了說明按公有企業的現有賬面凈資產出售其所有權的害處,我們先假設,待「出售」國有企業的賬面資產和負債都恰好等於經濟學上所說的那種實際的資產和負債。這意味著,這些賬面上的資產會每年獲得與社會平均的利潤率相對應的利潤,這種利潤率要在適當程度上高於通行的貸款利率。不過,任何企業當然都只有在按社會上通行的效率工資支付其員工工資並且沒有多餘員工時,才能得到這樣的利潤。
在20世紀90年代,中國國有企業的賬面債務主要是銀行貸款,未償還貸款平均占企業全部資產金額的70%。但是中國的國有企業還有一筆政府承認的「隱性債務」,它是國有企業欠本企業職工的債務,其中除了包括困難企業長期拖欠的職工工資、醫藥費、集資款之外,還要為解僱的員工支付一筆「買斷工齡」的錢。這筆「買斷工齡」的錢,包括了周放生髮表於2004年9月19日的經濟觀察報上的文章中所說的「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以及「企業改制時內部退養人員的保障費用」。
這一類「買斷工齡」的費用產生於當前的國有企業產權改革所面臨的特殊歷史條件。為了在漸進式的改革中保證社會的穩定,國家在法律上一直保持著國有企業老職工不受解僱的權利。到目前為止,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1983年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職工還是不能解僱的,1983年以後參加工作的合同制職工,在合同到期以前也是不能解僱的。顯然,各級政府付出解僱時的「經濟補償金」等各種「買斷工齡」的費用,目的是換取解僱現有國有企業員工的權力。從法理上說,「買斷工齡」的費用屬於一種贖買國有企業員工不可解僱權的贖金,就像20世紀50年代公私合營時為贖買私營企業所有權而付給私營企業主的定息一樣。
有關部門已經形成了描述國有企業的這種特殊債務關係的專用術語:包括未償還銀行貸款的賬面債務是「負債」,而從國有資產中扣除欠本企業員工的各種隱性債務則是「理順勞動關係」。國有企業產權改革時,要先從企業的賬面總資產中扣除各種賬面債務,再「理順勞動關係」,剩下的才是真正的國有凈資產,而購買國有企業產權的人只需付款購買這一部分「真正的國有凈資產」。
周放生的文章曾經列舉了一個極具典型性的例子:「一家國有企業評估總資產為3億元,負債率80%,凈資產為6千萬元,職工500人。改制時,假若企業按平均每人3萬元的標準支付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共需1,500萬元,扣除資產損失、拖欠職工工資、醫藥費、社保費用、內退人員費用合計2,500萬,所餘2千萬才是擬出售的企業國有資產」。周放生認為,只要出讓價不低於這2千萬元,就不存在國有資產的流失。
周放生的文章沒有說明,付款2千萬元的人購買的是什麼?是僅僅對這2千萬資產的所有權,還是對整個企業的所有權?而據我所知道的事實,各地在具體實行中幾乎都是出售了整個企業的所有權。這也就是說,「只要你付給我真正的國有凈資產的價值——那2千萬元,我就把總資產3億元的國有企業所有權交給你」。這樣,「理順勞動關係」就成了從國有企業凈資產中再扣除欠職工的隱性債務,然後以收回真正的國有凈資產為條件出售整個國有企業的所有權。
各地對原國有企業領導者購買企業往往還有種種優惠,如「交現金就在買價上優惠50%」(真無法設想,這樣「優惠」的理由是什麼!),結果是原國有企業領導者在購買企業時,常常只需付真正的國有凈資產價值的一半——在本案例中是1千萬元。
這樣一來,在上述案例中,原國有企業領導者只需繳納一千萬元現金,就可以買下有3億資產的國有企業的所有權。根據我掌握的情況,周放生所舉的這個案例反映的是全國的平均情況,因而具有典型性。這也就是人們現在天天在說的「化一元錢買下10元錢的國有資產」。其實在本案中,遠不止是「化一元錢買10元錢的資產」,而是「化一元錢買30元的國有資產」。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改制」比國有企業改制還混亂。即使是最規範的集體企業「改制」,至多也不過在出售時要求收購者支付企業扣除了債務的帳面凈資產價值,然後就將企業的全部所有權都轉讓給收購者。
正如一位網友在2004年的國有企業產權改革大討論中指出的,目前國有企業賬面負債平均達到其資產的70-80%,欠員工的隱性債務平均也占其資產的20%。在這種情況下按真正的凈資產出售公有企業所有權,就意味著平均來說應當以零價格向購買者白送公有企業所有權,至多也只收相當於其總資產10%的售價!這樣一來,「化一元錢買下10元錢的國有資產」就成了全國企業「改制」的平均情況。

第三節 按凈資產出售國有企業的弊病

但是應當注意,我們這裡研究的情況是:企業的賬面總資產(在周放生的例子中是3億元)正好等於經濟學上所說的那種實際的資產,因而在扣除了各種債務之後,企業真正的國有凈資產確實只有2千萬元。如果購買者只是以2千萬元購買了這個企業的那2千萬元真正的國有凈資產的所有權,那這是一個公平的買賣,完全合乎市場經濟的等價交換原則,也不存在任何「國有資產流失」。
那麼,「化2千萬買下3億元國有資產」的話又從何而來?難道這是無根據的胡說嗎?不,這種指責是有道理的。關鍵在於,化2千萬元買下的不僅是2千萬元的國有凈資產,而是有3億資產的一個企業的所有權。這是典型的「以小買大」的「產權交易」。這樣說並非是咬文嚼字。在現實的市場經濟中,誰掌握了企業的所有權,誰也就有了它的「剩餘索取權」,而且也取得了對該企業所有資產的「剩餘控制權」。這是一些合法的經營和分配權利,所有者可以利用它為自己謀得儘可能大的好處。
為了說明這一點,應當注意,我們這裡研究的情況是:企業的賬面總資產正好等於經濟學上所說的那種實際的資產,因而在扣除了各種債務之後,真正屬於企業所有者的企業凈資產可以很明確地算出,它只佔該企業總資產的不到10%。如果購買者只是以等值的金額購買了這個企業的那些真正的公有凈資產的所有權,那這是一個公平的買賣,完全合乎市場經濟的等價交換原則,也不可能使這樣的購買者暴富。而我們這裡所說的情況卻是,購買者以等於企業真正的公有凈資產的金額買下的不僅是其公有凈資產,而且是該企業的全部所有權,而該企業的全部資產是其真正的凈資產的10倍。
於是,在「以凈資產金額買入有多倍資產的企業的所有權」這種交易下,種種掠奪債權人以暴富的行徑就可以暢行無阻,種種掠奪人民的行徑也就可以暢行無阻:
首先,企業的所有權意味著企業所有者經營的自主權,於是企業所有者有了合法的權利(不是違法違規的!)來轉移企業資產,向自己個人的財產中輸送資金。這可以採取完全正常的營業往來的方式,如自己再另外開設一個與「改制」的原公有企業(A企業)有業務往來的純私人企業(B企業),利用自己在A企業的領導地位命令A企業從B企業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以此將A企業的資金轉入B企業。
「改制」的原公有企業(A企業)的現所有者有動力這樣作,是因為A企業的資產絕大部分屬於別人(債權人)所有,他轉入全歸自己的B企業的每一元A企業資金中,有9角錢是別人的財產。因為他對A企業只負有限責任(我還沒聽說「改制」企業的所有者有負完全責任的!),他可以在資金轉移完畢之後讓A企業破產,這時「改制」企業所負的那些債務已經完全變成了他在B企業中的個人財產。
其次,在企業正常經營的情況下,這種「以小買大」的「產權交易」使「改制」企業的購買者取得了驚人的暴利。我們已經假定,上邊所說企業的賬面資產恰好等於經濟學上所說的實際的資產,這意味著該企業的賬面利潤率恰好等於社會平均的利潤率,而且該利潤率高於企業向銀行支付的利息率。假定平均的利潤率為6%,利息率為5%,該企業的3億資產每年可得到1千8百萬元的銷售利潤,2億4千萬元的賬面債務每年需支付1千2百萬元的利息,其餘6百萬元就是企業所有者的利潤收入。如果該企業主以2千萬元買入這個原國有企業,其投資的年回報率達30%,而如果該企業主僅以1千萬元買入這個企業,其投資回報率就為60%!而社會平均的利潤率只有6%!這是一種普遍的平均狀況,這時新的私營企業主買入原公有企業的投資的年回報率為社會平均的利潤率的好多倍。
這樣高的暴利從何而來?
它首先來自於侵吞企業欠其職工的那筆「隱性債務」的利息收入:據我所知,對國有企業用於「理順勞動關係」的那筆資金(隱性債務),沒有哪個地方規定了新的企業私有者必須支付利息。而在上邊的案例中,這筆隱性債務是企業新所有者為購買企業所付資金的2-4倍!這筆資金每年應得的200萬元利息就這樣化為了私有化買主的利潤。
之所以能夠從正常利潤率與利息率的微小差距中獲得「暴利」,是由於這個原公有企業的新私人所有者佔用的貸款為其投入的資本金的許多倍!一般的債權人絕不會允許一個「正常」的私營企業有這麼高的負債率,上邊所說的企業有這麼多負債,是因為它原來是一個公有企業,它從公有企業那裡繼承了這些債務。
暴利還來自平均利潤率與利息率的差距(為1%),但這是在企業債務相對於資本金高得不成比例的條件下。在上邊的案例中,該企業的債務共有2億8千萬元,利潤率高於利息率1個百分點,由此使企業所有者的利潤增加280萬元。之所以是「暴利」,是由於這個原國有企業的新私人所有者只投入了2千萬元的資本金,卻佔用著2億8千萬元的貸款!
這種「以小買大」的「產權交易」掠奪人民的第三個途徑,是它必然造成嚴重的風險不對稱。
在市場經濟中,由於各種偶然因素的作用,具體的企業的利潤其實總是處於巨大的波動之中,就是達到平均的銷售利潤兩倍以上的波動也在所難免。在我們上邊所舉的案例中,企業「正常」的銷售利潤為1千8百萬元,一個比這一平均水平高兩倍多的波動,意味著該企業的銷售利潤可能高於、也可能低於這一正常水平4千萬元。如果銷售利潤高於正常水平4千萬元,該企業的所有者可以得到4600萬元的利潤收入,比正常情況下的利潤收入高4千萬元,那時2千萬元購買企業的投資一年的回報率就超過200%。而如果銷售利潤低於正常水平4千萬元,該企業將有2200萬元的虧損,但是企業的私人所有者只需以其全部資本金2千萬元來負擔這筆虧損的一部分,而另200萬元虧損卻要該企業的債權人們以其本金虧空來承擔,他們還要另外承擔1200萬元的利息損失。這樣,這種「以小買大」的「產權交易」就造成了典型的「負贏不負虧」。
把這一數字例子化為一般的原理就是,企業盈利的波動常常會使企業出現巨額的虧損。但是在私營企業負債率極高的情況下,銷售利潤高於正常水平的部分會全部化為該企業的私人所有者的超額利潤,而當企業虧損較大時,銷售利潤低於正常水平的部分中就會有很大部分由企業的債權人承擔,變為債權人無法得到的利息甚至虧空的本金。企業的債務相對於其資本金越大,這種情況就越容易出現,企業贏利波動使債權人受損失的可能性越大。這樣,企業「改制」中「以小買大」的「產權交易」就會造成典型的「負贏不負虧」。
尤為重要的是,「改制」企業這樣「理順勞動關係」時所列出的「隱性債務」,有與一般的企業債務不同的兩大特點:
第一個特點是,「理順勞動關係」中列出的「隱性債務」並不是企業必須支付的真正債務。例如,上邊案例中列出的1,500萬元「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一般是與企業未來解僱的員工數成比例地支付的,只有當企業解僱了其所有的原有國有企業員工時,它才需要全部支付這筆補償金。正如一些網友指出的,如果該企業根本就不需要解僱其原有員工,它甚至根本就不需要償付這筆資金,剩餘未支付的資金當然就成了企業所有者的私人財產。
而這些「隱性債務」是按符合政策規定的員工數計算的,任何私人企業主都不會允許未來對員工的實際支付額超出「理順勞動關係」中列出的「隱性債務」額。儘管各個不同的企業需要解僱的員工數不同,但就整個社會總體來說,「理順勞動關係」時列出的「隱性債務」額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會真正支付的,它就變成了新的私營企業主的私有財產。這是以「理順勞動關係」為名而對國有財產和國有企業職工的真正掠奪。
「改制」后的新私營企業主總是把上述對職工的「隱性債務」看成是自己已經搶到手的私人財產,必欲將其徹底侵吞而後快。1996年底「民營」企業瑞達製藥廠收購了鄭州化學製藥廠,後來更名成立鄭州永和製藥有限公司。協議規定:原製藥廠所有在冊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由這家企業全部接收並妥善安置,按國家政策以資產抵扣的職工安置費用2100多萬元,由兼并方統籌合理使用。但是這私營的兼并方在「統籌」了這2100萬元的對職工「隱性債務」后,卻不肯兌現改制的承諾,還要取消原工廠職工已有的福利,結果引發了一系列上訪。
「理順勞動關係」中列出的「隱性債務」具有的第二大特點是,它的明文列出同時意味著取消了國有企業老職工不受解僱的權利,使新的私營企業主可以通過解僱員工、壓低職工工資來降低成本,靠犧牲員工利益來增加自己的利潤。
前邊已經指出,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其實到現在為止國有企業的許多老職工還是不能解僱的。而「理順勞動關係」時列出「買斷工齡」的費用就是為了贖買國有企業員工的不可解僱權。按照現行的政策,一旦完成了「理順勞動關係」和「企業改制」,原國有企業的任何員工就都可以被解僱。即使企業還沒有解僱任何員工,從而還沒有償還其「隱性債務」而實際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可以解僱的權利也立刻改變了企業內部勞動報酬談判中的力量對比。
由於原來國有企業員工不可解僱,員工在國有企業內部有著較強的談判力量,使過去國有企業員工的效率工資普遍高於同等技能和勞動強度的農民工。這增高了國有企業的產品成本,降低了國有企業的賬面利潤。經濟學家會認為,國有企業的工資侵蝕了「正常」市場經濟中的企業利潤,因為國有企業的效率工資高於由市場決定的工資水平。不管這一觀點是否正確,這是國有企業「改制」前的實際狀況。
而「理順勞動關係」和「企業改制」根本改變了這種狀況。由於可以解僱國有企業的原有員工,私有化了的企業的所有者不僅可以解僱多餘員工,而且也可以以解僱相威脅將未解僱員工的勞動報酬壓低到一般農民工的水平。江蘇省委黨校的李炳炎教授就講過一個生動的例子:他的弟弟是接他父親班的原國有企業職工,改制前工資每月800元,改制后降為每月工資400元(這也就是當地同樣技術水平的農民工的工資)。不接受這樣的工資降低是不行的,因為不接受降低了的工資就會被解僱。「改制」企業的私營老闆們最愛說的一句口頭語是:「3條腿的哈蟆找不到,兩條腿的人到處都是」。
由於解僱員工和降低職工工資,私營化了的「改制」企業利潤當然大大增加。還以上邊所述的那個企業為例。我們假設「產權改革」以前,該企業每個職工每年的平均工資高於農民工5千元,大致與李炳炎教授弟弟的情況一樣。這樣,該企業改制前每年的工資成本高於同樣的私營企業250萬元(因為它需要500名職工),因而正常情況下的賬面年銷售利潤為1550萬元,而不是前邊所說的1千8百萬元。而在「理順勞動關係」之後,該企業員工的勞動報酬降低到了農民工的水平,工資成本因而降低,賬面利潤相應地上升了250萬元,達到了前邊所說的1千8百萬元的賬面銷售利潤。
這就是說,在「產權改革」以前,企業職工的工資高於農民工,使企業的工資成本高於同樣的私營企業,從而降低了正常情況下的賬面利潤。而在「理順勞動關係」之後,企業員工的勞動報酬降低到了農民工的水平,工資成本因而降低,賬面利潤就可以相應地上升到正常的賬面利潤水平。
僅從賬面的經濟效益看,這樣「理順勞動關係」的「國有企業產權改革」可謂成效巨大:企業賬面的銷售利潤上升了至少近20%。但是,可惜的是,增加的利潤中至少有250萬元來自企業員工勞動報酬的降低,而這增加的250萬元利潤並沒有變為國有財產的增值(國有財產在這個企業的「改制」中反而大大減少),卻變為購買該企業所有權的私人高得驚人的600萬元年回報的一部分!利益分配格局的這種大變化在使少數人(新的私營企業主)狀況大大變好的同時,卻使多得多的人狀況變壞。這無論如何也說不上是一種「帕累托改進」,而只能說是少數人對國有企業職工的掠奪。而這種掠奪就是通過「理順勞動關係」實現的。
上述的經濟分析說明,這種「以小買大」的「產權交易」使少數人靠掠奪人民財富而暴富,而這種掠奪的一個主要途徑就是所謂的「理順勞動關係」。

第四節 掠奪的途徑:侵害債權人的權益

表面上看,這種「以小買大」的「產權交易」沒有任何不公平之處:購買國有獨資企業所有權的人償付了真正的國有凈資產的全部價值,因而已經沒有任何國有資產流失。這樣公平的交易怎麼會導致前邊所說的那一切掠奪人民的後果呢?
這樣的討論其實忽視了這一類「以小買大」的「產權交易」中存在的根本問題:這裡的根本問題已經不是國有資產是否有流失,而是是否侵犯了債權人的權益。這裡所說的債權人是廣義的:不僅包括賬面上的債權人(主要是銀行),而且特別是指國有企業的「隱性債權人」——國有企業的員工。像前邊所說的那樣按真正的國有凈資產出售國有獨資企業所有權,不僅忽視了國有企業的上述兩類債權人的權益,而且是對他們權益的直接侵犯。
這裡涉及到現代企業產權上的一個帶原則性的根本問題。根據現代法律有關公平的根本原則,我們可以這樣確定這一基本原則:一個企業的所有者絕不應在出售該企業時拋開它的債權人而只顧自己凈資產的保值增值,否則就是侵犯該企業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近年「產權改革」中的最主要問題,就是侵犯企業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又造成了國有財產的巨大損失。早在1996年到1999年各地「企業改制」的高峰期,各大專業銀行就一再發出「改制侵害了銀行的債權人利益」的抱怨。當時這一抱怨不僅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反而往往被扣上「替國有銀行經營不善辯護」的帽子,以致借「產權改革」侵害債權人權益的作法愈演愈烈。今天侵害債權人的行為主要傷及的已經是國有企業的「隱性債權人」——企業員工,而這種損害引起了對「改制」的普遍仇恨。這就是郎咸平在公眾中受到如此擁護的主要原因。
表面上看,按真正的公有凈資產出售公有企業所有權,這只是公有企業的所有者——政府或所有者集體與企業的購買者之間的一筆交易,似乎與公有企業的債權人沒有絲毫關係。就象我欠了李四的一筆錢,在還李四債之前我將自己的一棟房子賣給了張三,這應當說與李四沒有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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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山東大漢 發表於 2006-10-24 09:32 | 只看該作者
第五節 「理順勞動關係」是掠奪之源

目前我國的國有企業主要有兩類債權人:銀行和本企業的職工。銀行是企業賬面債務的主要債權人,而從金額上說企業欠銀行的賬面債務一般高於其對員工的「隱性負債」。這意味著在大多數情況下,銀行是企業的第一債權人,員工只是企業的第二債權人。這正是周放生文章中的例子的情況。
但是,由於幾個方面的原因,在許多情況下出售國有企業所有權時必須把企業員工作為企業的第一債權人,並且根據債權人的主張來確定出售方案、出售後企業的產權安排和治理結構。而且,由於銀行對國有企業的債權主要集中於幾大專業銀行,而政府最近幾年又給這些專業銀行許多特殊政策,以便剝離不良資產、核銷呆壞賬,這使許多企業對銀行的負債成了可以大大減少的。這樣,在許多情況下員工就成了待出售的國有企業的第一債權人。
更重要的是,本文前邊已經指出,員工對國有企業的債權與他們在國有企業內部收入分配中的談判地位有關。那種先「理順勞動關係」、再按真正的國有凈資產出售國有企業的作法,將大大降低原國有企業員工的有效收入,造成巨大的社會不穩定。這就要求在出售國有企業所有權時必須把企業員工作為企業的第一債權人,並且根據債權人的主張來確定出售方案、出售後企業的產權安排和治理結構。
可以想見,在這樣的出售程序下,有了決定性權利的企業員工多半會選擇對企業的集體控股,只有在購買者願意向全體員工付出極高補償的情況下才會答應少數人掌握企業的控股權。原國有企業員工對企業集體控股會保證他們分享企業的利潤,從而使其相對收入在企業出售後不會有大的下降。這至少可以減輕出售國有企業所造成的社會震蕩。
這樣由員工集體控股的產權結構並不壞,至少在短期內它可以有效地運行。美國20世紀80年代許多大公司破產後的重組中,就把欠員工的工資、勞保福利算作職工的股權,從而實現了由員工集體持股的機構對企業控股。這樣的企業中有許多經營得並不壞,其典型是美國的西北航空公司。在我國,南京的發動機配件廠也是這種改革模式的成功範例。
在周放生文章所舉的例子中,企業欠職工的「隱性債務」(4千萬元)是其真正的國有凈資產(2千萬元)的2倍。如果銀行等賬面債務的債權人放棄其對該企業所有權的要求,職工卻將其對企業的隱性債權變為股權,則以2千萬元購買該企業真正的國有凈資產的人只能獲得該企業三分之一的股權。這樣,國有企業欠其職工的隱性債務就成了防止其它人、包括企業的經營者收購企業控股權的有力手段,這有助於避免出售國有企業之後出現危及社會穩定的貧富急劇分化。
而在「理順勞動關係」式的「國有企業產權改革」中,企業欠員工的「隱性債務」卻成了減少企業所有權購買者付款義務的借口!在本文討論的例子中,由於「理順勞動關係」,從付款義務中減去了企業對員工的4千萬「隱性負債」,購買企業所有權的人就不再需要付款6千萬,而只需付款2千萬。企業對員工的「隱性負債」,一個國有企業員工保衛自己權益不受企業所有權購買者侵犯的最有力武器,就這樣變成了包括企業原經營者在內的企業所有權購買者掠奪人民的借口!
這樣奇怪的顛倒是怎樣發生的?我們前邊的分析表明,這是由於「理順勞動關係」式的「國有企業產權改革」根本無視了員工們作為「隱性債權人」的權益,僅僅按收到的真正國有凈資產價款就出售了整個企業的全部所有權,而不僅僅是一小部分股權!
真正的職工集體持股必須體現於員工集體對持股機構的民主管理。許多精英主義的經濟學家擔心,員工集體管理會擾亂企業內部自上而下的等級制管理體系,從而破壞企業的有效經營管理。但是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員工集體持股是唯一公平的「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結果。如果害怕出現這種結果,那就不要再搞什麼「國有企業產權改革」!

第六節 沒有任何形式規範性的暴富途徑

前邊的論述中所作的分析,其假定前提都是企業的賬面資產真正等於經濟學家所說的那種實際的資產。上邊的分析在這個前提下說明了,按賬面上的凈資產出售整個公有企業的產權也會造成對他人財產的掠奪,使少數人暴富。
更嚴重的實際問題在於,賬面的資產本身並不就是一個企業實際資產的正確度量,企業資產的實際度量只能是其全部未來利潤的資本化。而這樣的正確度量在實際當中很難作到,更難有一致公認的衡量方式。缺乏一致公認的實際度量,成了腐敗的政府官員、為虎作倀的「經濟界人士」和貪婪的購買者的最好借口,使得他們可以最大幅度地壓低企業所有權的出售價格,通過這樣「出售」公有企業的所有權來使其購買者暴富。
在最近這些年的公有企業「改制」中,企業賬面資產額可能與其實際資產額不相等,成了少數人不按企業賬面的公有凈資產「購買」企業所有權的最主要理由,他們據此而以一切可能的手法將公有企業的出售價格壓得遠遠低於其實際價值。企業賬面資產額可能低於經濟學家所說的那種實際的資產,這也使得按賬面凈資產購買公有企業所有權在很多情況下仍然是以過低的價格收購,從而還是一條暴富的捷徑。
在這些情況下,公有企業「改制」使少數人暴富,是通過各種各樣的超出任何規範的作法而實現的。
這類做法的第一種就是官商勾結,私相授受,拒不對國有企業產權實行真正的拍賣。
當代的經濟理論和實踐經驗都證明,讓儘可能多的買者相互競價,賣主才可能得到儘可能大的出售收益,才會儘可能縮小買者由購買所獲得的贏餘。在公有企業的出售上尤其是如此。正如一般人都公認的,如果由政府官員代行出售公有財產,他們不會有足夠的動力去贏取公有資產的最大收益,反而有足夠的動力為個人獲得蠅頭小利而讓公有資產遭受重大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對私有化的公有企業所有權實行真正公開、公平、公正的拍賣,而任由少數官員與購買企業所有權的人私下商談,那就無論是將國有企業「賣」給「民營企業家」還是原企業領導人,都會是實際上的低價出售甚至是白送。
雲南下關茶廠2003年擬以3千萬元的資產評估價協議轉讓國有產權,買方不肯接受這個轉讓價。2004年該廠進入產權交易中心拍賣,成交價達8100萬元。2003年黑龍江乳業集團的管理層策劃「受讓」國有產權,開出的收購價是不到1千萬元,而且無形資產不計,債務不擔;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指令該企業進入產權交易市場舉牌競拍,以7800萬元成交,而且買方承擔全部債務。
    而中國的絕大多數企業「改制」都沒有經過競價拍賣。上述兩個案例表明,不競價拍賣國有財產所受的損失是如何巨大,「購買者」又會如何暴富。
突破正當的規範而進行企業「改制」的第二種作法是,允許原公有企業的領導購買其企業或該企業的控股權。這是使原國有或集體企業的領導這極少數人「一夜暴富」的最主要途徑。
現在,無論是權貴私有化的贊成者還是其反對者都承認,企業的經營者比其它人更清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正因為如此,如果允許原經營者買斷公有企業的所有權,那就不管允許原經營者收購的是好企業還是壞企業,原經營者都可以利用其信息上的優勢上下其手,迫使其他人包括國有企業的原主管部門降低對該企業的要價和競價,最後以過低甚至是白送的「價格」「買」入本企業的所有權。
我的師弟楊春學告訴我,在可以將虧損企業賣給其原經營者的背景下,某國有企業的領導使一個原來業績不錯的國有企業連續兩年虧損,然後就要求由自己買下這個企業,為「買入」而支付的「價格」當然就低而又低。在這次的國有企業產權改革大討論中,網民們也揭露了不少類似的現象。這些現象都說明了一個規律:如果允許公有企業經營者購買本企業的所有權,他們的理性行為就是有意使該企業虧損,然後再以遠遠低於該企業實際價值的「價格」「買入」該企業,因為金融市場的一般規則就是,虧損企業本來就該以零價格出售。而實際上這些企業的經營者很清楚,他買下的企業一定可以贏利,他由這種「自己先作虧再白拿」中可以穩獲暴利。
突破正當的規範而對企業進行「改制」的第三種作法是,只將國有企業初建時政府的原始投入算作「國有財產」,而將此後多年中國有企業本身的積累算作「企業集體所有」(即企業職工集體所有),再對這些「企業集體所有的財產」實行「分股量化到職工個人」,在這個過程中讓「經營者持大股」。這種作法至少在長沙和大連都實行過。
這種作法之所以突破了正當的規範,是因為在當代的世界各國中,企業本身的積累都被視為原企業所有者的財產,如股份公司的未分配利潤應被視為公司股東們的財產。如果一個企業原本不歸其員工集體所有,將該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積累算作企業職工集體所有的行為一定會被視為侵吞企業所有者的財產。按這個一般的規則推斷,國有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積累只能被視為國有財產,這不應當有任何疑問。
由於我國目前的特殊情況,在明晰國有企業產權的過程中,應當考慮將一部分國有財產劃歸企業職工集體所有,以對職工們過去的低工資等過低的待遇給予補償。但是正因為如此,就應當將這部分劃歸企業職工集體所有的國有財產在原國有企業職工中作較為平等的分配。在這部分國有財產的分配上實行「經營者持大股」,暴露出將一部分國有財產「界定」給企業職工不過是個幌子,其真實的目的是再通過「經營者持大股」而將大批國有財產贈送給原國有企業的領導。這就成了直接使原國有企業經營者快速致富的一個重要因素。
突破正當的規範而對企業進行「改制」的第四種作法是,對企業原來的經營者購買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規定了種種優惠政策,其中最典型的是「經營者交現金購買就可以在買價上優惠」,其優惠程度可以達到所購買企業定價的30%。這一類的優惠政策還有其它一些。這些優惠政策合在一起,使公有企業的原經營者往往只用相當於所購買企業定價的一半就可以買下本企業的所有權。這樣的優惠政策當然使原公有企業的領導們暴富,因為這些政策使他們在「購買」公有企業時每少支付一元錢,他們的私人財富就多了1元錢。
例如,按本章第二節引用的周放生所舉的那個典型例子,一家國有企業評估總資產為3億元,賬面負債率80%,賬面凈資產為6千萬元,再扣除國有企業對其員工的「隱性債務」4千萬元,所餘2千萬元才是該企業真正的國有凈資產,這2千萬元也是購買該國有企業的「定價」。可是上邊所說的那些「優惠政策」,使該國有企業的原領導者在支付現金購買該企業時,通常只需付款1千萬元就可以得到該企業的全部所有權!
這樣的優惠政策,不僅直接使該國有企業的原經營者增加了1千萬元財產,而且為他(她)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暴富機會:按本章第三節中的估算,周放生所舉例子中的國有企業購買者,在社會平均利潤率為6%、利息率為5%時,正常條件下每年可得利潤600萬元。對於一個以真正國有凈資產的價值2千萬元買入這個企業的人來說,這意味著30%的投資年回報率,已經極度高於6%的社會平均利潤率。而按照上述那些「優惠政策」,該企業的原經營者只需以1千萬元就可以買下這個企業,投資回報率達到60%,兩年就可以收回全部的投資而有餘!而社會平均的利潤率只有6%!
    在這樣高額的暴利前景下,原公有企業的經營者可以毫不費力地從任何一個金融機構借得高利息貸款,並在兩年內以自己的利潤收入償清全部本金和利息。
給原公有企業經營者的這一類收購價格上的優惠,多半都缺乏任何正當的理由。即如那個「立即付清收購價款就給30%價格折扣」的優惠,就荒謬得可笑。市場經濟中的物品售價都是按當下付清所必須償付的金額來標出的,如果購買者不當時付清全部的購買價款,他通常必須在以後付款時附加上與拖延的時間相對應的利息。而對公有企業的購買者,當時付清價款竟然還要給減價的優惠,這樣作的動機只能有兩個:要麼是想保證公有企業成為其原經營者的私有財產,要麼就是存心要向原公有企業經營者個人贈送財產。在這兩種情況下,原公有企業的經營者都會暴富。
與此相類似的是突破正當規範而對企業進行「改制」的第五種作法:由政府或政府機構「貸款」給原公有企業的經營者以購買其企業的股權。表面上看,貸款必須償還,這似乎是一筆正常的金融交易,而在實際上,它卻常常給原公有企業經營者提供了正常情況下不可能有的暴富機會。
在市場經濟的正常條件下,金融市場往往是由資金的供給方嚴格配給的:財產很少的借款人通常不可能從資金供給者借得金額極大的貸款。資金供給者們這樣作,是為了避免風險上的不對稱給自己造成損失:如果借款人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為借款提供足夠的擔保,則他就會處於典型的「負贏不負虧」的地位,在自己的收益高時可以於還本付息之外賺到大筆的錢,而在自己的收益低時卻把損失轉嫁給債權人,通過不還本付息來讓債權人為自己承擔風險。而由於資金供給者們不向財產少者貸款這種配給行為,私人財產極少的人就喪失了許多發財的機會。
純粹的企業經營者如果不在經營企業的過程中貪污受賄,就不會有很多私人的資金去購買本企業的股權。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或政府機構「貸款」給原公有企業的經營者以購買其企業的股權,等於由政府來承擔風險上的不對稱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而正常的資金供給者們都是避免這種風險損失的。這一方面是由政府承擔了風險上的不對稱所造成的損失,目的只是為原公有企業的經營者提供一個負贏不負虧的暴富機會,另一方面是讓那些個人財富很少的原公有企業經營者通過獲得貸款而得到大發橫財的機會,這在正常的市場經濟下幾乎沒有可能。
    與正常的市場經濟作一下對比就可以知道,這種由政府提供貸款來幫助原公有企業經營者收購其企業的作法,是一種典型的有意以特殊優惠來保證原公有企業經營者快速致富的手段。
突破正當的規範而對企業進行「改制」的第六種作法,就是直接將公有企業白送給某些個人(通常是其現任的經營者)私人所有。這當然是一種靠損害他人而使少數人暴富的最直接的捷徑。但是在中國目前的尚有一定法規的社會環境下,直接將公有企業白送給私人很難行得通。因此這種白送通常都發生在一些相當特殊的環境下,並且是在暗地裡悄悄進行的。
這種可以在暗地裡悄悄地直接將公有企業白送給私人的特殊環境,最多地發生在政府機構與其開辦的企業「脫鉤」時。
由於中國的經濟改革一直走著一條缺乏規範的道路,在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都出現過許多由政府機構甚至軍隊開辦的「公有制企業」。這些企業利用政府機構和軍隊享有的特權,往往可以獲得驚人的利潤。但是它們依靠政府的特權進行經營,也直接破壞了任何市場經濟都必須有的起碼的公平,引起了公眾的憤恨。為了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中國政府不得不一再頒布禁令,禁止政府機構和軍隊開辦企業,直至強行下令政府機構和軍隊與其開辦的企業「脫鉤」,不再作這些企業的所有者,使這些企業不再對任何政府機構或軍隊有隸屬關係。
下令政府機構和軍隊與其開辦的企業「脫鉤」,這本來是保證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必要措施。但是在中國,這種強行「脫鉤」往往沒有隨之以相應的配套措施,沒有隨之以對被「脫鉤」企業所有權的適當處置。那些原來由政府機構甚至軍隊開辦的企業的所有權,往往被原主管的政府官員以一紙文件隨意處置,而且多半就給予了原來經營這些企業的經營者。
例如某地公安局派王某辦了一個贏利性的「駕駛學校」,強令申請駕駛執照者必須繳費進入該校「學習」,畢業後方可獲得駕駛執照。這樣的「駕校」當然是財源滾滾,利潤極高。而在當地公安局執行中央指示與該「駕校」「脫鉤」時,公安局的領導就將該「駕校」白送給其原來的經營者王某作為其私人財產,當然該「駕校」經營期間所積累的一切財產也都成了王某的私人財產,王某因此而成為巨富。
這一類「企業」原來的豐厚利潤來源於利用政府機構或軍隊的種種特權,在「脫鉤」之後,它們多半都失去了這些牟取暴利的途徑,因而不再產生豐厚利潤。但是這些企業在過去利潤豐厚時往往積累了可觀的財產,如上邊所說的那個「駕校」就購置了樓房和停車場。這些企業的財產在「脫鉤」之後就成了企業新的私人所有者的私人財產,他們也因此而暴富。
突破正當的規範而對企業進行「改制」的第七種作法,也是一種最惡劣的手段,這就是各種各樣的違法違規行為,從假報帳目、隱瞞資產到轉移企業財產甚至貪污受賄。本章前邊的論述已經說明,本來最近幾年有關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各種官方規定就有許多大缺陷,它們極大地方便了少數人掠奪廣大人民的財產,而在這樣的法規基礎上違法違規,那就更加使少數人通過對他人財產的無恥掠奪而暴富。

第七節 不正常的外部環境

在前些年進行公有企業「改制」時,還存在著許多不適當的政策和作法。這些不適當的政策和作法本身並不是「改制」的作法,但是卻造成了不正常的企業「改制」外部環境,使少數人可以以此通過損害其他人而致富。
這方面的第一個不正常因素是,由於前些年企業「改制」時沒有實行適當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制度,使「改制」后的私營企業主靠使用甚至倒賣原公有企業使用的土地而致富。
由於我國城市化的飛速發展,前些年「改制」的公有企業大多已處於當地城市的中心地帶,其佔用的土地的使用權與一般的農村土地相比有著高得不可比的市場價值,這種土地市場價值歸根結底來源於城市土地的級差地租。但是由於我國過去實行的會計制度限制,大幅度增高了的土地使用權市場價值通常都沒有計入公有企業的賬面總資產,以致許多企業的土地價值已經遠遠高於其賬面上的真正公有凈資產。而許多「民營企業家」甚至原公有企業的經營者之所以購買公有企業的所有權,其實是為了「買入」該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將這些地塊資本化的高額級差地租據為己有。
就是在當代發達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中,政府也都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儘可能將城市土地的高額級差地租收到自己手中,以便用這筆財富去興辦各種公益事業。香港通過拍賣土地使用權來作到這一點,美國和日本等國則通過徵收高額的房地產稅和土地稅來收繳城市的級差地租。在我國的公有企業改革和重組過程中,本來也應當實行適當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制度,以便將原公有企業土地使用權所帶來的級差地租全部收繳到國家手中,至少也應使其全部用於安置原公有企業的員工,或為其提供社會保障。
而在前些年的公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既沒有由政府徵收足夠高的土地稅和房地產稅,轉讓城市土地的使用權又不實行公開拍賣,「出售」公有企業所有權時又往往聯帶出售了該企業土地的使用權,這一切混亂的政策結合在一起,就使「購買」公有企業的所有權往往成了以極低代價獲得高價城市土地的暴富良機。
由於許多公有企業的土地價值都高於其真正的公有凈資產,即使以真正公有凈資產的價格買入該企業,也可以靠轉手倒賣其土地使用權而立刻發一筆大財。至於以低於公有凈資產的價格買入公有企業所有權的交易,則為利用企業土地的級差地租而致富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這樣以「買企業」為借口而買土地進行倒賣,是少數人通過企業「改制」而致富的一個非常普遍的途徑。
原河南省新鄉太行飯店是1998年以60萬元改制的,改制后領導層持股達60%。2005年因為拆遷,開發商開出了4千萬元的補償價。這意味著那些在「改制」中「買」下了企業所有權的企業領導層,從這個企業的土地上賺取了近70倍的「投資回報」,這就難怪原企業職工要憤怒地上訪。
1998年之前遼寧實行所謂的「一元錢賣國企」的白送國有企業政策,極大地便宜了許多靠「開發」或倒賣土地發財的所謂「企業家」。本人就聽到過許多這樣的國有企業「改制」案例,在其中購買企業的「民營企業家」所付出的購買價格和其他費用要遠遠低於該企業土地的市場價值,以致企業的職工們氣憤地說,「要是靠賣地來掙錢,我們自己不會賣,還用得著什麼民營企業家!」而問題恰恰在於,由買下了企業的「民營企業家」賣地,土地收益全部成了該「企業家」的私人財產;本企業職工集體出賣土地,土地收益當然可以歸該企業職工集體所有。
2004年8月,重慶4303工廠3千職工集體抵制將該企業出售給私營企業,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購買該企業的人可以從該廠土地的出售中發財。該廠原為國有,賬面資產有2億多元,另有270畝土地,由於多年虧損,重慶市經委將該廠以2,20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已經私有化了的重慶耐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而在8月30日警察進駐該廠時,連警察們都私下議論說:「光是這重慶近郊區的270畝土地也不止2千萬元哪!」這一句話就足夠說明,向私人出售這樣一個工廠會如何使個別人發財。
前幾年哈爾濱「北苑集團」職工圍繞企業破產而進行的抗議活動,也與該集團土地使用權所帶來的級差地租歸誰所有有關。
前些年公有企業「改制」所面臨的另一大不正常的外部環境,正是由運動式地集中出售公有企業所有權本身造成的。
集中地在短時間內大量出售公有企業所有權,一方面由於時間倉促而必然造成操作上的一系列不規範行為,從而壓低公有企業的出售價格;另一方面,在短時間內大量出售公有企業所有權等於極大地增加了金融市場上的資產供給和資金需求,這本身就會極大地削弱資產出售方在交易中的議價力量,由此而壓低公有企業的平均售價。這都會使大量「購買」公有企業所有權的人急劇致富。
搶時間趕進度容易造成工作中的失誤,這是任何有工作經驗的人都應當知道的常識。所謂「忙中出錯」,就是這個意思。公有企業「改制」是極其複雜的事情,前幾年有的地方竟然鼓吹「跑步完成改制」(這比1958年的「跑步進入共產主義」還壞),這樣急急忙忙地趕進度完成改制,不出錯而造成人民利益受損才是真正的怪事。
短時間內集中出售公有企業會壓低所有企業股權的平均售價,這也是任何明白供求關係和資金市場特點的人都知道的。正像大批企業在極短時期內上市發行新股會使整個股市的股票價格都走低一樣,在短時間內集中出售公有企業本身就會爆炸性地增加金融市場上的資產供給和對資金的需求,同時它並不能增加金融市場上的資金供給。其結果是資金對企業資產的相對價格急升,而企業資產相對於資金的價格則暴跌。在這樣的市場供求關係下,公有企業的所有權必定會以比正常情況下低得多的代價出售,而掌握著雄厚資金並大量購入公有企業所有權的人當然會普遍地急劇致富。
上述這兩方面的原因,使得在短時間內集中出售公有企業幾乎必然會一方面造成公有財產的巨大損失,另一方面則使大量購入公有企業所有權的人財富急劇增加。在這裡,少數人的暴富幾乎完全來自於公有財產的損失。
20世紀90年代下半期的公有企業「改制」,越來越變得象是比賽進度的運動。這樣的改制運動必然造成在短期內大量集中地出售公有企業,同時對有權購買公有企業所有權的買方又施加了種種限制。在這樣的短期集中「出售」下,公有企業的賣價必定是越壓越低,由此造成公有財產的損失和少數人暴富不可避免。
這樣的短期內集中出售公有企業到底使公有財產蒙受了多大損失,我們現在還很難估計。但是在中國的「企業家」內部卻流行著一句名言:要是用2塊錢買了改制企業的10塊錢資產,那買企業的人就算是吃了虧了。由此推算,購買公有企業所有權的人是以兩塊錢增值為10塊錢的速度在暴富,而公有財產則相應地損失了80%。
這方面可以用波蘭私有化的例子來作一個比較。據經濟管理出版社最近翻譯出版的波蘭經濟學家卡齊米耶日·Z·波茲南斯基的著作《全球化的負面影響》第二章估計,在從1990年開始的波蘭十多年的私有化過程中,波蘭出售國有財產所得收益只相當於這些財產實際價值的十分之一。其論據是令人信服的:波蘭出售全部國有財產的收益,只相當於用這些固定資產生產出來的年國民生產總值的三分之一,而在聯邦德國這樣的高效率西方工業化國家,使用的固定資本相當於其生產出來的年國民生產總值的3倍(這意味著資本-產出係數為3)!這也就是說,只要承認波蘭計劃經濟時期的效率不比聯邦德國高,波蘭的資本—產出係數就不應當低於3,而這樣波蘭被私有化進程賣出的國有財產的實際價值就應當為其出售所得金額的9倍以上!
波蘭私有化所造成的國有財產損失,首先應當是在短期內集中出售公有企業所必然引起的後果,上邊已經指出了這種後果是如何產生的。中國最近這些年的企業改制在多大程度上重複了波蘭的錯誤,就必定會在相應的程度上造成公有財產的損失和少數人的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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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山東大漢 發表於 2006-10-24 09:33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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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說的種種作法,都是最近一些年公有企業「改制」中的普遍現象。本章已經從整個經濟的運行機制上說明,這些作法都使少數有機會獲得公有企業所有權的人有了暴富的良機。

附錄:按凈資產出售國有股權的案例——「被瓜分的草原興發」

《新財經》雜誌2004年第3期以「被瓜分的草原興發」為總標題發表了記者李盾寫的一組文章,對股票上市公司「草原興發」到2003年10月8日為止完成的股權變更提出了強烈的質疑。文章指出,這些股權變更使草原興發的大股東由國有控股公司變成了私營公司;表明上看,草原興發的這些私人控股公司又是由9個自然人億萬富豪控股的,但是文章以具體事實強烈地暗示,這些股權變更實際上是由草原興發的管理層暗中操縱的MBO(經營者買斷)。
草原興發是1997年6月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是原內蒙古赤峰市元寶山區五家鎮鎮長、鄉鎮企業家張振武。上市之初,草原興發60%以上的股份是由赤峰大興公司、赤峰萬順食品廠、元寶山五家鎮企業公司、五家鎮房身村企業公司持有的非流通股,其中的赤峰大興公司一家就持有草原興發30%多的股份。赤峰大興公司持有的草原興發股權被界定為國家股,而赤峰萬順食品廠的所有權也屬於國家。
2000年1月12日,草原興發發布公告稱,內蒙古草原興發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名義上是與上市的草原興發完全不同的另一個公司,簡稱興發食品)分別受讓了大興公司和萬順食品廠所持有的部分草原興發的股份,以及五家鎮企業公司、五家鎮房身村企業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草原興發股權。興發食品這次從這4家公司受讓的草原興發股權,分別占草原興發股份總數的15.8%、6.54%、0.62%和1.82%。這次股權轉讓完成後,草原興發的3個最大股東在其股份總數中所佔的比重分別為:興發食品24.81%,赤峰大興公司19.37%,赤峰萬順食品廠17.16%。它們是草原興發的主要非流通股東。
據公開發布的正規資料,草原興發的這第一大股東興發食品公司創辦於1998年10月15日,其實際出資人為林西興發肉聯廠(成立於1998年9月18日)和敖漢興發肉聯廠(成立於1998年9月15日)。在公開資料中,林西興發和敖漢興發的企業性質都為「全民所有制」。2002年4月18日,興發食品變更登記註冊名稱為「赤峰市銀聯投資有限公司」。
但是早在2001年8月29日,赤峰世博投資有限公司已經收購了林西興發持有的興發食品3%的股權和敖漢興發持有的興發食品48%的股權。這樣,銀聯投資(原興發食品)的股權現在有52%又掌握在這個「世博投資」手中。而根據正式資料,這個世博投資公司其實在它收購興發食品股權之前的3個月(2001年5月11日或6月22日)才成立,實際出資人是5位自然人,其中於2002年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唐曉秋1994-1997年任元寶山區政府政研室主任,1997-2001年任草原興發副總經理。值得注意的是,在當地登記的這一2001年8月的興發食品股權變更,在草原興發發布的公告中卻變成了「2002年底世博投資購買了銀聯投資52%股權」,時間整整晚了半年!
2003年10月8日,草原興發發布股東持股變動報告書稱,赤峰市元寶山財政局將赤峰大興公司國有產權整體轉讓,其中赤峰市銀元草業有限責任公司受讓96.91%的產權,其它產權由另外兩個自然人受讓;赤峰市財政局則將赤峰萬順食品廠國有產權整體轉讓,其中銀元草業受讓96.91%的產權,其它產權由另外兩個自然人受讓。根據登記註冊資料,這個「銀元草業公司」本是成立於2000年4月18日的「赤峰銀元貿易有限公司」,是銀聯投資的控股子公司,2003年6月由5位自然人買下了全部股權,成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這樣,自2003年10月8日起,持有草原興發60%股權的3大股東--銀聯投資(興發食品)、赤峰大興公司和赤峰萬順食品廠就分別被控制在「銀元草業」和「世博投資」這兩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手中,而後邊這兩個公司的股權又由10位自然人持有。按照其間接持有的草原興發股份的股票市值計算,「銀元草業」和「世博投資」的10位股東中有9位已經是持有一億元以上資產的億萬富豪。這樣一來,草原興發這個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已經由國有控股公司變成了私營公司。
對於草原興發的這一系列股權變更,《新財經》雜誌上的文章主要提出了兩大疑問。
第一大疑問是:誰是在背後真正控制草原興發的大股東?
很明顯,《新財經》雜誌上的這篇文章想引導讀者作出一個結論,而它自己又沒有把這個結論明確地說出來,這就是:圍繞著草原興發的股權變更所發生的這一切,其實是草原興發的高層管理人員所操縱的一場MBO(經營者買斷),其作用是把草原興發的控股權從國有公司手中弄到他們自己那裡。
與這個疑問相關地,《新財經》雜誌上的文章重點回答了第二個大疑問:收買草原興發股權的資金從何而來?該文中的詳盡分析顯然是要誘導讀者對上述疑問作出一個確切的回答,而文中又沒有把這個回答明確地說出來,這就是:與草原興發大股東變更有關的所有股權購買,實際上都是通過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利用股票上市募集的資金來進行的。
不過,草原興發股權變更中的最大問題,還在於國有的股權是以遠遠低於草原興發股票的市場價格轉讓出去的,而整體出售的國有企業售價則遠低於其帳面凈資產,更遠遠低於其持有的草原興發股票的市場價格:
——2000年1月興發食品購買大興公司、萬順食品廠、五家鎮企業公司、五家鎮房身村企業公司所持有的草原興發股權時,依據草原興發1999年中期每股凈資產,付出的價款為每股2.54元,而當月草原興發股票在股市上的價格則在每股10-11元;
——根據2003年3月31日的評估和審計,大興公司的資產總額24947萬元,負債總額21658萬元,凈資產3289萬元,赤峰萬順食品廠資產總額為21922萬元,負債18839萬元,凈資產為3083萬元。當時草原興發的股票價格在6元左右,根據大興公司和萬順食品廠手持的草原興發股權推算,這兩個國有企業的資產應當主要是其持有的草原興發股票。但是在該年10月銀元草業購買大興公司和萬順食品近97%的國有產權時,它支付給國有企業所有者的現金和承擔的職工安置費用卻總共不過3500萬元左右,不但對這兩個企業持有的約4億元草原興發股票的市價低得不可比,甚至還遠遠低於這兩個企業6000多萬元凈資產的97%。這就是說,大興公司和萬順食品廠這兩個國有企業是以低於其凈資產的價格賣出的。
這裡涉及的是近幾年經濟政策上爭論的兩大敏感問題:應當以什麼價格向私人出售國有企業,是否應當以每股凈資產作價減持上市公司的國有股。表面上看,按照企業凈資產總額出售國有企業沒有什麼不公平;大興公司和萬順食品廠持有的國有股是非流通股,它不能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其出讓價格低於二級市場上的流通股價格也是正常的。特別是對減持原來是非流通股的國有股,社會上一度有很強烈的呼聲要求按每股凈資產減持。銀元草業對大興公司和萬順食品廠國有產權的收購顯然是按照「凈資產出售原則」進行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大興公司、萬順食品持有的草原興發國有股性質變更的有關問題也作了批複(國資產權函【2003】470號),顯然也認可了這種「按凈資產出售國有企業」的原則。
可是,草原興發兩大股東大興公司和萬順食品國有產權的轉讓恰恰表明,按凈資產轉讓國有企業產權會留下極大的隱患。
這裡我們不討論《新財經》雜誌文章中對銀元草業真正股東的質疑,假定草原興發公布的銀元草業自然人股東是真實的。我們也假定公布的大興公司和萬順食品負債金額是真實的。其實在中國今日的環境下,在出售這兩個國有企業產權時誇大其負債金額是完全可能的,那樣按凈資產金額出售國有企業產權就會減少國家從企業購買者收回的資金。大興公司和萬順食品廠都不是上市公司,它們沒有公布其全部財務報表。不過,它們的負債金額是否真實,對我們的問題其實並不重要。
最重要的問題在於,雖然大興公司和萬順食品持有的是草原興發的非流通股,但是有關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的討論一直在進行,而且就發展趨勢看,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或早或晚勢在必行。以中國經濟政策變化的歷史經驗看,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這個政策變化還說不定什麼時候就會突然發生。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其實有與流通股同樣的未來預期價值,把它折算成現在值並不會比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未來預期價值低多少。在這種情況下以遠遠低於股票市價的價格出讓國有股,只是將國家能夠得到的好處讓給了非流通股的購買者。
由於大興公司和萬順食品這樣的企業主要的資產就是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一旦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變為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買賣的流通股,最可能發生的事情就是:能夠控制大興公司和萬順食品經營和利潤分配的股東秘密地將這兩個公司持有的草原興發股票賣掉,由股東們分光賣股票的收益,使大興公司和萬順食品變為沒有資產、只有負債的企業,然後宣告這兩個資不抵債的有限公司破產,使這兩個公司的債權人遭受無法收回資金的損失。
由於大興公司和萬順食品沒有公布其全部財務報表,我們無法知道它們的約4億元債務的債權人是誰。但是按中國的一般情況推斷,這兩個企業所欠債務的主要持有者應當是中國的銀行。由上邊的分析可見,將國有的大興公司和萬順食品廠以凈資產出售給私人的政府機構實際上是對這兩個企業的債權人、特別是中國的銀行極端不負責任,它將這兩個企業的債權人置於非常危險的境地。它們本來就不應當出售這兩個持有的股票總值還遠遠高於其負債的企業,而應當等待允許國有股流通,然後以出售的國有股來歸還大興公司和萬順食品所欠的全部債務。
最近幾年社會上反對以二級市場價格減持國有股的呼聲極高,其理由是國有企業上市后股票價格已經上升得遠遠高於其凈資產,這是對購買股票的股民的剝奪。按照這種邏輯,許多人要求政府機構以每股凈資產為售價出售其持有的國有股,以便把國有股增值的好處還給購買了股票的股民。可是實際上沒有任何人提出過任何切實可行的方案,以保證按每股凈資產低價出售國有股能真正補償那些過去以過高價格買了相應股票的股民。而草原興發的股權轉讓只是表明,按每股凈資產低價出售國有股只是使少數有權的人或富豪大發橫財,搶走了國家的財富,而那些過去以過高價格買了相應股票的股民並沒有得到任何補償。一旦草原興發的非流通股變為可以在二級市場買賣,草原興發的股票價格還可能大大下降,那些過去以過高價格買了草原興發股票的股民將受到更大的損失。草原興發的這個案例清楚地說明,應當堅決制止按每股凈資產低價出售上市公司的國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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