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滿足這一要求,移民局通常要求美國公司提供材料證明公司的性質,業務範圍,結構,招聘計劃和財務規劃;美國公司收到的投資資本以及外國關聯公司的財力;外國關聯公司的組織結構等。總的來說,移民局希望看到美國公司一年之內計劃招聘的僱員可以承擔公司的日常運營工作,讓受益人可以重點處理行政及其管理職務(executive and managerial duties),而且外國關聯公司需要有足夠的財力,物力和人力來支持美國新公司的發展。移民法上對外國關聯公司的規模和類型沒有具體數字方面的規定。本人作者處理過的L1案件中,外國公司包括個人獨資企業,電子商務公司,基金公司,中小型貿易公司,上市公司,遍布各行各業。當然,也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適合申請L1簽證的,一般來說,外國公司營業額在500萬人民幣左右,僱員有至少15個人比較符合L1的要求。當然,行業的不同也導致了公司結構的不同,所以具體情況還需要具體分析。對於美國公司而言,公司的結構也需要根據行業的不同而量身定做,最主要的一點就是要確保受益人手下有不同層次的僱員負責不同的職責。案件的準備過程中,一定要和律師做好溝通,讓他真正了解公司的業務,發展方向,優勢,才能制定出合理的公司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