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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責令大股東增持 國資委央企集體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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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T001 發表於 2015-7-9 05: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證監會午間發布《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穩定股價,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權益。國資委下央企集體承諾,增持股份。但截止到下午2點17分,上證指數3475.35,下降了251.78點。
   
證監會:上市公司大股東等增持股份穩定股價

   
      通知內容如下:
   
      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各交易所,各下屬單位,各協會:
   
      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穩定股價,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權益,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6個月內減持過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資產管理等方式購買本公司股票的,不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禁止情形。通過上述方式購買的本公司股票6個月內不得減持。
   
      二、上市公司股票價格連續10個交易日內累計跌幅超過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諾未來6個月內不減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適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公司字〔2007〕56號)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六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的限制。
   
      四、鼓勵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公司股票出現大幅下跌時通過增持股票等方式穩定股價。
   
      五、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應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5年7月8日
   
    (證監會網站)
   
國資委旗下央企集體承諾:不減持+增持+提高回報

    宏觀經濟國資委網站2015-07-08 13:49
    近期境內證券市場出現異常波動,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與國有企業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的發展息息相關,為營造企業改革發展的良好市場環境,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我們全體中央企業承諾採取如下措施共同維護資本市場穩定:
   
    一、主動承擔社會責任,作負責任的股東。在股市異常波動時期,不減持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
   
    二、加大對股價嚴重偏離其價值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票的增持力度,努力保持上市公司股價穩定。
   
    三、繼續採取資產重組、培育注資等方式,著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支持所控股上市公司加快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力度,建立健全投資者回報長效機制,不斷提高投資者回報水平。
一個內心陰暗的人是容不得任何光明的,因為光明讓他們原型畢露,嘲笑正義、調侃崇高是他們的心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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