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西南240公里,有一個不知名的小村莊,叫西火星堂村,隸屬於河北省阜城縣古城鎮。 2005年9月30日,這裡發生了一起令人震驚的命案。一個37歲的農村婦女,用磚頭將自己年僅6個月的女嬰活活砸死! 經了解,這個婦女叫張海玲,1968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是古城鎮西火星堂村農民。張海玲原本有一個幸福的家庭,丈夫叫劉世龍,是一個勤勞樸實的農民。1993年張海玲生育了一個兒子,取名劉帥。她勤儉持家,疼愛孩子,體貼丈夫,和村子里的前鄰后舍相處融洽。 生活在這樣一個幸福的家庭里,張海玲為什麼要殘忍地殺死親生女兒呢? 這一切還要從她習練法 輪功說起。 1998年10月,村民向張海玲傳授法 輪功。傳功人說,練法 輪功能強身健體,生病後不用打針吃藥就會好起來,練功的人都會受到「師父」保護,修鍊還能「圓滿」成「神」,到「天國世界」享福。 張海玲先後購買了法 輪功創始人李 洪志先生的著作《轉法 輪》、《法輪 佛法大圓滿法》、李在各地的講法磁帶,以及李 洪志的「佛像」等物品,開始習練法 輪功。 她每天除了讀《轉 法輪》外,就是聽李洪 志的錄音、打坐練功。為了儘快「上層次」,她把全部精力放在了練功、「學法」上,家裡洗衣做飯、照顧孩子、田裡的農活全不管了。 丈夫劉世龍見她忙於修鍊,不事家務,不幹農活,多次勸他停止練功。1999年7月中國政府依法取締法 輪功后,劉世龍還請來親戚朋友勸說,但效果不明顯。 不讓公開練功。張海玲就在家裡堅持打坐練功,學習李 洪志的經書。她堅信,只有虔誠修鍊,功力才能不斷向上突破,最終能「白日飛升」、成仙成佛。她還對丈夫說:「我一人練功,全家受益,等我修鍊『圓滿』,會帶著你和孩子一塊兒去天國享福。」 張海玲痴迷法輪功,言行舉止變得怪異起來。鄰居劉洪義說:「張海玲這幾年練法 輪功,練得不和別人接觸,見到人不說話,在家裡不出門,家裡地里的活什麼也不幹。」 2004年下半年,張海玲懷孕了。丈夫和周圍的鄰居們都勸她別再練法 輪功了,注意保養好身體。可她說:「我已經快修鍊到最高層次,人世間的事情對我來說已經沒有多大意義,以後我要跟著『師父』到法 輪世界去。」 2005年3月,張海玲生下一女孩,取名叫劉如意。女兒的出生絲毫沒有影響到張海玲修鍊法輪功,災難也正向這個家庭逼近。 2005年9月30日上午,劉世龍早早地下地干農活,張海玲抱著孩子在院子里玩。劉世龍中午回家,發現女兒光著屁股在拖拉機方向盤上躺著,妻子正拿尿布往女兒身上捆。 劉世龍責問妻子:「天氣這麼冷,你怎麼不給孩子穿衣服呢?」 張海玲說:「我給孩子洗屁股呢。」 劉世龍生氣地說:「你別凍死她!」並伸手把孩子抱在懷裡。他看見女兒後腦勺上起了一個大包,左邊半個腦袋都腫了。 劉世龍問:「這是怎麼弄的?」張海玲說是碰的。劉世龍追問:「怎麼碰的」,她沒有吭聲。 劉世龍一看孩子癥狀不對,都哭不出聲了,急忙用小被子把孩子包上,送到衡水市人民醫院搶救。但孩子已經斷氣。 法醫鑒定顯示:嬰兒劉如意系被鈍性物體打擊頭部,造成顱骨碎折,硬腦膜下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腦組織廣泛性挫傷,致腦功能障礙而死亡。 面對警方調查,張海玲對殺害女兒的事實供認不諱,但沒有絲毫的傷心和悔過。 以下是詢問筆錄: 警察問:你家小女兒是誰打的? 張海玲答:是我打的。 問:用什麼東西打的? 答:用磚頭打的。 問:用磚頭打他哪兒了? 答:打他腦袋了。 問:打了多少下啊? 答:沒數。 問:打破了嗎? 答:沒破。 問:打的咋樣了? 答:死了 問:你知道殺人是犯罪行為嗎? 答:俺不是殺人,俺是讓她長功。 劉世龍說,他愛人張海玲沒有精神病史,就是練了法 輪功后不正常了。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也證實,張海玲在案發時無精神病,有完全責任能力。 張海玲為自己的愚昧行為付出了代價。2006年3月5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張海玲無期徒刑。 正在監獄服刑的張海玲 2011年4月24日,當地媒體記者採訪了正在服刑的張海玲。她仍然深陷法 輪功的泥潭,說中國政府取締法 輪功不對。 張海玲說她記不住監規,但背起李 洪志的經文《真修》卻一字不差:「真修弟子啊,我教你的是修佛修道的法……能不能放下常人之心,這是走向真正超常人的死關。真修弟子人人都得過,這是修鍊者與常人的界線……修鍊本身並不苦,關鍵是放不下常人的執著。當你們的名、利、情要放下時才感覺苦。」 談起法 輪功,她顯然很興奮。她給記者背了李 洪志教的「發正念」口訣:「法正乾坤,邪惡全滅。法正乾坤,現世現報。」她說:「師父講的大法相當高,修成『圓滿』時會有想象不到的好」。 記者讓她說「李洪 志」三個字,張海玲生氣地回答:「『師父』的名字不能隨便提。」 在李 洪志的指導下,張海玲修成了與常人不同的「修鍊者」,她已經放下了「情」,特別是母女情,變得沒有人味。提起女兒的死,張海玲輕描淡寫,絲毫沒有作母親應有的痛苦表情。 提起張海玲慘殺幼女,村民們至今仍感到不可理解,法 輪功竟能把一個好端端的人變成殺人犯。 附:有關照片 受害人照一 受害人照2 作案現場照片1
作案現場照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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