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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有罪推定」還是「疑罪從無」(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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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LATER 發表於 2015-3-8 14: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COSLATER 於 2015-3-8 15:05 編輯

  當下我們更應該提倡的並非「零容忍」污染,而是要嚴格地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最大限度地「容忍」污染,唯此,才足以走出一條兼顧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道路。

 
 

  到今天,已經沒有人會懷疑,「環境保護」這輛列車在挾裹了滾滾民意后,未來究竟會駛向何方。但事實上,正是這樣的「確定性」反而給環保事業自身套了沉重的枷鎖,進而造成了未來發展的很大「不確定性」。

  環境保護的形勢確實愈發嚴峻,已經到了非常危急的時刻,但這並不構成我們決定環境保護對策和舉措的唯一依據,也正由此,我認為未來環保何去何從的方向並非已經鐵板釘釘。

  實際上,當下,中國的環境保護已經走到了重要的關口,尤其是環保的戰略和政策都已經進入「十字路口」。其中最關鍵的分歧在於,隨著經濟增速的下滑和向現代國家治理形態的轉變,我們究竟是要對污染進行「有罪推定」,還是「疑罪從無」。通俗而言,也就是究竟要對污染「零容忍」,還是要「最大限度的容忍」。

  從表面上看,在當下,將「污染」等同於「腐敗」、「恐怖主義」等負面事物,進而予以絕對的抵制、消滅和清除,這似乎足以表達社會各界對環境污染的痛恨之情,也屬於「政治正確」之舉。但與此同時,如此的簡單化「討伐」實難在理論和實踐上站得住腳。

  這是因為,一則,無論是在「法」內還是「法」外,各種「污染」的排放其實比比皆是,如何能實現「零容忍」?二則,有些「污染」的排放並非絕對的不合理,社會經濟有必要與其「和平共處」;三則,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下,我們不能將「污染」一棍子打死,反而,社會經濟應該在「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下對污染予以「最大限度」的容忍。

  換句話說,即便環境污染帶來了「民生之患和民心之痛」,我們也不宜過分倡導「零容忍」。不僅如此,還應該對那些和當前生產消費相適應的、合理的、科學的、適度的污染排放做到最大限度的容忍,特別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對污染做到最大限度的容忍。這一點,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其實都有所體現。

  理論上,按照環境污染與生產及消費的關係來看,有必要對污染的性質進行科學的分類。

  第一,與基本生產和消費活動相輔相成的環境污染。事實上,自從工業革命以來,所有的生產和消費便都在不同程度上排放出形形色色的污染物。儘管這些污染物也會對自然環境造成破壞,但也是人類基本生存需要使然,這並不會很快突破自然環境的容量邊界。並且,隨著技術的改進,人類基本生存需要排放的污染也在降低,這決定了在這個層面上的污染其實不會真正損害我們的環境質量。對於這種不可避免的污染,我們毫無疑問應該予以「容忍」。

  第二,與擴大化的生產和消費活動相關的污染。人類發展除了要滿足基本生產和消費活動之外,還要進行必要的積累(生產)和改善(生活), 在此條件下,相同規模的人口和土地面積,帶來的環境污染就可能會倍增,從而破壞我們的生態環境。對此類活動造成的額外污染,是否需要持否定或「零容忍」的態度,其實要視環境承載能力而定。假如排放水平仍然在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範圍之內,那麼,社會經濟也應該予以容忍。只要滿足「自凈」條件,我們還可以通過事後的處理和治理,幫助自然環境消化和凈化污染,進而將生態環境的承載力維持在合理水平上。

  第三,與「過度」的生產和消費活動相伴隨的污染。經濟學分析一般認為,儘管在個體層面上,這樣的生產和消費似乎可以帶來福利的增進,但如果擴展到社會的整體層面來衡量的話就會發現,它們帶來的污染會絕對地增加社會的成本,包括給直接造成的環境損害,以及為了治理污染而帶來的諸多額外支出。因此,在絕對意義上,這部分污染並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因而也受到了世界各國社會的圍追堵截,即被「零容忍」。

 
 

 
   根據以上的分類,我們可以看到,在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之間一直存在著辯證的關係。在污染的前面兩個階段,其實無法用污染來否定發展,因為此時,兩者之間完全還有良性互動的可能和空間。只不過,進入第三階段后,即當個體最優污染水平超過社會以後,額外的生產和消費的確是以犧牲環境質量為代價,就要堅決杜絕。這其實也對我們的各類環保法立法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即,環境保護的法律有必要識別出什麼樣的環境污染是可容忍的,什麼樣的則必須是「零容忍」的,然後才可以依據法律來甄別不同性質的污染活動,並正確對待處理。否則的話,無論是法律自身,還是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如果對所有的「污染」都進行「擴大化」的處置,那麼,看起來是保護了生態環境,但實際上是忽略了對合理排污的最優利用。很多地方的實踐都表明,忽略污染的投入產出效應,損害的是污染的治理能力,也不利於環境保護本身。

  事實上,在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就明確規定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是「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這說明,法律本身其實並不提倡「零容忍污染」,充其量,是對「違法的污染排放」零容忍。

  當然,當下中國環境保護問題的複雜性在於,我們的環境承載能力已經接近極限,甚至部分地區已經超過了極限,在此情況下,是否就有必要把「零容忍」的原則絕對化呢?答案自然也是否定的。

  道理很簡單,無論某地區是處於環境承載能力的上限還是下限,其社會經濟都有著進一步發展的需要,都要對生態環境加以利用。區別只在於,在生態環境較好的地區,可以繼續挖掘本地區的環境承載能力,而生態環境較差的地區,則會將眼光轉向區域外的環境承載能力(歷史證明,在某種程度上,環境承載能力是可以轉移的)。這樣就意味著,我們必須對污染和環境保護樹立一個統一的標準。儘管西方發達國家曾經經歷或者正在經歷環境保護標準上的二元化,但結果已經表明,二元標準有損於 終極的環境保護目標。因此,無論是利用自身的生態環境資源,還是利用區域外的生態環境資源,都有必要樹立一個統一的規範,那就是,法律規定允許利用的就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而法律規定不允許利用的則堅決不用。

  這一點,在環境承載力逐年下降的當下尤為重要。中國正在快速步入發展的「新常態」,按照經濟學的理解,這實際上表明,社會經濟活動至少在生態環境上的可能最大邊界已經不斷萎縮,也正是在此情況下,我們繼而提出了加速進入對外開放新階段(也就是推動中國資本的國際化),希望以此來擴大我們的生態環境邊界(尚有待進一步論證)。就此而言,在外部生態環境資源尚未到位的情況下,我們更需要在內部做到的是充分利用好僅存不多的本土生態環境資源——也就是說,如果非要排放污染的話,就要把污染排放量用在最關鍵之處,用在產出效率最高的地區和領域。

  總之,從福利效應計,當下我們更應該提倡的並非「零容忍」污染,而是要嚴格地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最大限度地「容忍」污染,唯此,才足以走出一條兼顧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道路,否則,在各種強大的阻力和壓力反彈下,我們的環境保護之路將很難獲得真正的持久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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