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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笑肖像權,記者拍照竟遭副市長責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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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Tti 發表於 2014-7-20 09: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記者調查礦難拍照留證被副市長要求刪除照片》報道:黑龍江鶴崗群眾舉報礦難瞞報,當記者採訪拍到一張帶有鶴崗市一位副市長的照片時,該副市長強令記者刪除。當記者表示,核查礦難過程是正常採訪,需要拍照留證時。這位副市長依然態度蠻橫地說:「你們下車了,我在車裡坐著呢。你拍照片啥意思?我有自己的肖像權。我怎麼沒有資格要求你刪照片,你有什麼資格隨便拍我?」與之相映成趣,在煤礦核查現場時,這位負責地方煤礦安全生產的副市長,竟對這家煤礦的基本情況表示不知情,對礦井口被填埋一事也未予過問。

  讀此新聞,有必要就肖像權,對這位副市長普普法。雖然這位副市長作為自然人,確實擁有肖像權。但作為地方長官,作為該事件的新聞人物。其強令記者刪除照片的行徑,實在大錯特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的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一般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再者,通常意義上,政客、影視和體育名人明星,以及其他公眾、新聞人物在公開露面時,也不得反對他人正常拍照。據此,這位分管副市長,作為地方陞官,作為此事件的新聞人物,如此霸談肖像權,確實太過搞笑。

  比副市長大談肖像權更搞笑的,還有「核查現場時,這位負責地方煤礦安全生產的副市長,竟對這家煤礦的基本情況表示不知情,對礦井口被填埋一事也未予過問。」真真就想不明白,對肖像權研究得如此透徹的副市長,對自己職責範圍內的性命攸關,到底是什麼原因什麼動力?促使其糊塗透頂了呢!

活著就要用力的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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