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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能重判薄熙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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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tomcat 發表於 2013-8-29 11: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為什麼不能重判薄熙來?

2013-08-28 22:25:09  [多][維]博客  看山

    在24年前的那場政治風波中,雖然鄧小平從維護國家穩定的大局出發,果斷出手是完全正確的,佔有大義的正當性。但由於軍隊清場時出現了人員傷亡,造成的傷痛至今未絕,迄今依然是中國社會無法縫合的傷口。站在國家的立場而言,鄧小平是對的,他當時的做法有著充分理由,是別無選擇的選擇;但站在死難者個人和家庭的角度,你理由再大,也比不過「我本人」和親人的生命大。由此產生仇恨是必然的,對立也是必然的。政府與此特定一群人之間,由此被拉開了一道無法彌合的傷口。整個中國,至今還在為此背負沉重的政治包袱,還在為此付出代價。

    薄熙來案件同樣如此。凝聚在薄熙來身上的民眾關注度,絲毫不亞於當年「六四」。在處理薄熙來的問題上,如果當局判個三年、五年,大家都能夠理解——政治鬥爭嘛,成王敗寇。失敗了,就要承擔後果。並且薄熙來的失敗,完全是因為他本人的原因,是因為他沒有管好自己的老婆,咎由自取,怨不得別人。犯了錯誤,當然要付出代價。規則如此,這一點大家都能理解,也能接受,包括薄熙來的支持者。

    但是,如果當局要重判薄熙來,那情況就完全不一樣了。重判,就政治鬥爭而言,完全沒有必要。從權力博弈的角度看,只需要將薄熙來開除出黨、終結其政治生命就可以了。重判,意味著不只是為了政治鬥爭的需要,而就是為了要狠狠打擊薄熙來這個人——這樣的結論,就不是所有人都能夠接受了,尤其是薄熙來的支持者。薄熙來不是一個人,在他背後,站著全中國的左翼力量,以及許多沒有意識形態站隊的普通民眾。就像當年「六四」一樣,重判薄熙來,將在政府與這一大群人之間,撕開一道難以彌合的傷口。即使理由很充分,這樣做也需要慎之又慎,何況從大局而言,這樣做完全沒有理由。重判薄熙來,政治上完全沒有必要,民意上要付出沉重代價,法律上也無益於弘揚法治精神(如果嚴格按照法律,即使僅從公開披露的庭審情況看,也應該判薄熙來無罪。倒薄陣營中,有一大批法律界人士,平時總是法治、法律不離口,但現在面對薄案,卻紛紛顧左右而言他。可見他們平日經常掛在嘴邊的所謂法治精神、法治規範,都是工具主義的:有利於我時則用,不利於我時則棄,方便時則歪曲)。唯一能夠因此而得到滿足的,只有特定那一群人。而那群人的真正目的,無一不是欲推翻這個政府,推翻這個政權,推翻這個制度,這也正是他們極其仇視薄熙來的根本原因——薄熙來找到了可以讓這個政權繼續延續、讓中國可以在和平穩定中進步的唯一方式。那些想要亂中取利、渾水摸魚的人,當然恨薄熙來切齒、入骨。確實,這些人的能量很大,尤其是他們主導了輿論,掌握著話語權,可以在媒體和網路放大自己的聲音,限制對立面的聲音,從而「代表」民意。但是,即使政府滿足了這些人「重判薄熙來」的願望,也改變不了他們欲推翻這個政權的根本立場,只會激勵他們得寸進尺、變本加厲——難道政府真打算要這麼做嗎?

    我不是馬克思主義者,也不是毛澤東主義者,而是鄧小平主義者。我認為,鄧小平主義的核心,就是國家、民族的前途高於一切,高於其他一切的價值和主義;圍繞「國家、民族前途」這個目標,其他都只是手段,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選擇之。從這個意義上說,薄熙來是鄧小平的真正傳人;薄熙來在重慶的做法,就是鄧小平在同等情境下,必然會選擇的做法。只不過薄熙來因為偏居西南一隅,採取了一些超常、過急的做法。如果條件允許,他應該會做得更加和緩一些,在同一時期內樹敵相對少一些。現在的習近平是不是鄧小平的真正傳人?從他這半年多的系列舉措看,很可能是,但還需要繼續觀察。

    由上可見,是否重判薄熙來,將決定中國社會是否會撕開新的、難以縫合的傷口;決定政府與中國社會很大一群人、很大一股力量,將來是否還能夠合作,是否只能夠對抗到底。因此,它也將最終決定,中國社會的前行,將來要依靠的是何種力量,而未來中國又將朝著哪個方向而去。

    附:一位律師的看法

    閑話薄案

    劉按:薄案為公共事件,自然是可受公評之事。作為一個律師,也作為一個學者,鄙人從專業和常識的角度對該案說上幾句閑話。既無造謠生事之居心,也無危害社會之能力。忙於搜捕網路謠言傳播者的警察探員們,您忙您的,我這兒您就不用來了,也沒茶水可招待您。鄙人不是薄的支持者,也不是其反對者。就事論事而已。

    1. 就criminal conviction (犯罪指控之判定)而言,證據論證力之標準 (定罪之標準) 是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不讓人產生合理之懷疑)。覌薄案之審判,公訴方真是浪費公幣,對不起納稅人為其支付的工資。公訴人完全沒有提供達到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標準的證據。當然,天國不須遵循資本主義的法律標準,天國有天國自己的標準。天國的公幣天國想怎麼用就怎麼用。

    2. 薄、谷為夫妻。按法律的基本精神,在 criminal case (犯罪案例)中,薄有權利拒絕谷就薄、谷之間的對話和通信 (communication)作證 (testimony)。此即所謂 spousal privilege (夫妻關係必要之保護)。如果法庭允許薄行使該拒絕權,則谷的所有證詞均不可為法庭釆用。在薄案中,沒有谷之證詞,公訴人之陳述立刻變得象不入流的偵探小說。怎麼給薄定罪?話又說回來,這裡是天國。天國有天國的規矩,沒開化的資本主義的法律體系,天國怎能採納?

    3. 王立軍駕車送谷去殺人,事後又與谷合謀隱瞞殺人之實。王應為谷殺人之共犯嫌疑人。王居然沒有被以殺人共犯審判。這是為什麼呢?鄙人看不懂,想不通。看來鄙人應被送回法學院重新讀過。或者國外的法學院水平太差,培養的學生不能看懂天國的司法實踐,也未可知。

    4. 對公訴方最有殺傷力的的證據是王、谷之戀情(或王對谷之暗戀)。這麼重要的事實,公訴方為什麼不知道?王跪在谷面前自扇八個耳光,白扇了?公訴方真對不起王的手和臉。嘴巴不能白抽,對不對?暗戀和抽嘴巴,給理解王的證詞以及王叛逃前後之行為提供了一套全新的法律註釋,甚至對谷、王共謀殺人之可能性也提供理解角度。公訴人居然忽視了這樣重要的事實,是故意的嗎?單憑公訴方這一致命錯誤,法庭應當庭駁回、dismiss 公訴方對薄的指控。因為這種致命的錯誤讓整個讓據鏈的可信度蕩然無存。

    5. 作為被告的薄在法庭表現大體不錯。冷靜卻不失敏捷之才思,不怒而生讓人敬畏之威嚴。沒有氣急敗壞如江青,更無封嘴自閉如張春橋。以鄙人之見,薄言談舉止甚為得體。更讓人吃驚者,薄不是律師,但深具律師之直感,發言、質詢、陳述與訓練有素之律師多有契合,輔以政客之素營,該場審判實在只是薄之表現舞台。公訴人則顯得愚蠢不堪,平庸而無法律素養,照本宣科,比木偶好不了多少。

    6. 作為一個失勢、失事前高官,薄的表現也令人佩服。部屬不但反叛,而且對自己的妻子有非分之心;妻子不但是殺人犯,居然作證陷丈夫於危險;政治前程讓部屬和妻子毀於一旦;各種勢力見獵心喜,弱肉竟遭強食;數百日的身心折磨;如此等等,居然沒有消磨其鬥志和尊嚴,非常人所能做到也。

    7. 王立軍,聖人所謂小人也。近之則不遜,遠之則怨,最為難養。對下施淫威,對上裝奴才。嘩眾以取寵,搖尾而乞憐。不知忠誠信義為何物。試想,對栽培提拔自己的長官之妻能動淫心的人,對自己的祖國為什麼不能背叛?薄應自責用人之不察也。

    8. 薄妻是個精神、神經都很奇特的人。以律師之身,竟起殺人之念,匪夷所思。 行為舉止全不檢點。為公訴方作不利於自己丈夫的證言時,侃侃而談,有一個瞬間高興得象中了樂透彩,笑得狗竇大開。此人心智均不與常人同。薄知人不明,竟然讓此人對自己的同僚和部屬上下其手,好端端一個前程斷送了。薄無論如何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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