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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火系列案開庭 原靜安建交委主任等5人受審(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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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人家 發表於 2011-7-18 23: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小康人家 於 2011-7-18 23:52 編輯

2011年07月18日 04:33     來源:新華社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居民樓起火,致58人死亡。資料圖片

【僑報網訊】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8日開庭審理上海「11·15」特大火災系列案中的原靜安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任高偉忠等5人濫用職權、受賄案。

據新華社報道,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728號公寓大樓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靜安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任高偉忠,副主任姚亞明,上海佳藝建築裝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黃佩信及靜安區建設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董放等26人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終結,決定對高偉忠、姚亞明、黃佩信、董放等26名犯罪嫌疑人分別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和行賄罪依法提起公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6月27日受理該批案件后依法分別組成了合議庭,於18日上午首先開庭審理原靜安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任高偉忠,副主任姚亞明,綜合管理科科長周建民,綜合管理科工作人員、建築建材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張權,原上海市金山區添益建材經營部法定代表人馮偉等5人濫用職權、受賄案。

庭審中,公訴機關認為:高偉忠、姚亞明、周建民、張權等4名被告人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導致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且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分別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偉忠、周建民、張權和馮偉還共同或單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收受賄賂,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受賄罪分別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21名被告人的相關案件將陸續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將擇日對相關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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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1-7-19 08:08 | 只看該作者
責任制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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