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貪官從「天堂」到「地獄」的距離

[複製鏈接]

1

主題

6

帖子

10

積分

註冊會員

Rank: 1

積分
10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極高的腐敗收益和極低的違法成本,催生了大量貪官。為什麼法治健全的國家貪腐很少,在於那些地方的官員雖有貪慾卻能被嚴格壓抑,因為有效的內部監督體系和外部媒體監督機制都在發揮作用。
  從天堂到地獄有多遠?這或許是個永遠無法回答的難題。
  但在2011年7月19日,兩個官員分別用自己的生命軌跡同時回答了這個問題。這天上午,根據最高法院的核准和命令,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和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因犯受賄罪,分別被執行死刑。這兩個年富力強的官員,從曾經所生活和工作過的素有「天堂」美譽的蘇州和杭州,同時跌入了「地獄」。從「雙規」走到這一步,姜人傑花了近7年時間,而許邁永只花了2年。
  最高法院核准認定,許邁永利用職權受賄1.45億餘元,姜人傑受賄1.08億餘元。兩人的共同點:落馬前都是分管城市建設的政府官員,都是利用城建和土地管理的權力大肆謀取私利且金額過億。或許有人會問,對姜、許的極刑,是否意味著中國反腐提高了金額標準?我認為這是一種誤讀,因為在此之前,已經有多名貪官的貪腐金額過億卻並沒有被處死,包括中石化前董事長陳同海(1.95億元,死緩)、海軍前副司令王守業(1.6億元,無期徒刑)、上海電氣前董事長王成明(3億元,死緩)。僅從這一點來說,當前的反腐敗刑事政策確有值得檢討之處。為什麼貪腐1.95億元的陳同海可以不死,而比他少貪數千萬元的許、姜卻必須死?要知道,對貪污腐敗犯罪的刑事懲處,雖然有其他可以考量的犯罪情節,但犯罪金額畢竟是最重要的量刑標準。在這個標準上如果差距過於明顯甚至過大,不僅對當事人不公平,而且不利於反腐敗的深入開展。因為這樣的差異性執法會讓很多官員產生誤會:是不是只要有足夠的關係,哪怕貪腐更多,也能避免最重處罰?如此一來,就會鼓勵官員心存僥倖,在貪腐之路試探性地走得更遠。
  回顧近十多年來的反腐歷程可以發現,中國曾經樹立了多個死刑標桿———前江西省副省長鬍長清受賄的「500萬元」標桿、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克傑的「國家級領導人」標桿。而這一次,許邁永和姜人傑在同一天被處決,我認為這是一個新標桿,也體現了反腐刑事政策的一個新動向——— 那就是高層重新祭起重刑主義,希望藉此震懾腐敗。
  姜人傑和許邁永兩案沒有聯繫,執行死刑的司法機構,一個是南京市中級法院,一個是寧波市中院。即便最高法院的核准令在同一天發出,但下級法院只要在接到執行命令后一周內執行便為合法。可見,兩家相隔千里的法院在同一天處決姜、許二人並非巧合。這樣做,顯然是有關部門希望營造「規模處決」的氣氛,以此震懾貪腐犯罪。但問題是,貪官不同於普通刑事犯罪人。他們有見識,有對抗能力,對他們來說,多殺一個和少殺一個,威懾力並無實質差別。之前一個個貪官在刑場上前仆後繼,早就表明死刑無助於反腐。腐敗泛濫的原因在於,極高的腐敗收益和極低的違法成本,催生了大量貪官。
  我們常常從報端讀到一些落馬貪官的言論,稱「一念之差一生之毀」。其實這不是假話。但問題是,從人性上說,每個人都有逐利的天性,共產黨員即便是「特殊材料做成的人」,也依然無法免除趨利之「俗」。有貪慾念頭正常,關鍵是如何遏制貪念,讓一念之後不至於犯錯,這就需要外部的有效制約力量。眾所周知,貪腐源於權力,為什麼法治健全的國家貪腐很少,在於那些地方的官員雖有貪慾卻能被嚴格壓抑,因為有效的內部監督體系和外部媒體監督機制都在發揮作用。
  從天堂到地獄的距離,其實就是一瞬間對貪慾和念頭的把握度。現在,已有官員從天堂墜落至地獄,我們需要考慮的是,如何在咫尺之隔的天堂和地獄之間築起阻斷牆。要建好這堵牆,關鍵有兩點:一是深化政治體制改革,讓權力真正納入到有效的系統監督機制中,讓監督成為權力的安全閥和腐敗的過濾器;二是尊重和保障民間輿論和媒體的監督權,讓官員在輿論緊盯之下「不敢貪、不願貪」,自覺止步於墜落地獄的懸崖之外。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11-3 23:51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