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劉昌松:小販殺城管案程序公正嗎

[複製鏈接]

1萬

主題

4萬

帖子

2萬

積分

版主

倍可親榮譽終生會員(廿級)

Rank: 7Rank: 7Rank: 7

積分
2446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Hanxin 發表於 2011-5-12 05: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1年05月11日07:43新京報


劉昌松 律師

原題:商販刺死城管案審理應彰顯程序公正

判決書中稱「證人證言也不能證實有毆打的情況」,這些證人是否包括辯方證人?夏俊峰妻子所說的6個證人是否屬實?若辯方證人確實未被獲准出庭,原因是什麼?有待司法機關做進一步的解釋和說明。

據人民網報道,5月9日,瀋陽小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終審宣判,終審維持了一審對夏俊峰的死刑判決。一年前,夏俊峰與妻子在擺攤時被城管查處,后與城管發生爭執,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將2名城管刺死,1名重傷。夏俊峰稱自己被城管毆打在先,屬於正當防衛,其辯護人也持同樣的觀點。夏俊峰家屬找到6個證人證明其被打,均未被獲准出庭作證。

應該說,如果沒有法定的或酌定的從寬情節,夏俊峰用尖刀致兩名城管執法人員死亡、一名城管人員重傷的行為,在我國還保留死刑制度的背景下,兩審法院均判處其死刑的結果,是可以接受的。

但法諺有云: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應當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到底是控方所言的故意殺人,還是辯方所言的正當防衛,唯有在嚴格程序正義保障下得出的實體正義結論,才能使得被告人和社會公眾心服口服。

有報道稱,本案除執法雙方外,缺乏目擊證人,而夏俊峰妻子卻向媒體稱:「當時我在場,還有好多人都在現場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們找了6個證人證明夏俊峰被打了,這些證人都願意到法庭作證,但是沒有獲准出庭。」這有些令人費解。

司法實踐中,如果證人基於害怕遭到打擊報復等原因,不願意出庭作證,那司法機關也多不勉強。但本案的情況卻是,被告方向法庭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證人也願意出庭作證,而司法機關卻不準許。如果被告人家屬的說法屬實,真不知道法院拒絕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依據在哪裡。

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第151條規定,法院應當在開庭的3日前向證人送達出庭通知。最高院關於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程序規定更是明確,法院應當通知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的5日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

如果雙方都對基本事實沒有爭議,沒有證人,證人不出庭作證,問題也不大。現在的情況是,被告人夏俊峰是否遭到多名城管人員狠踢下身等方式的暴力執法,控辯雙方分歧甚大。而這一分歧與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以及是否判處死刑,均有密切聯繫,也是輿論關注的焦點所在。

當前的判決書中稱「證人證言也不能證實有毆打的情況」,由此判斷,本案是有證人的,但都是哪些證人?是否包括辯方證人?夏俊峰妻子所說的6個證人是否屬實?若辯方證人確實未被獲准出庭,原因是什麼?有待司法機關做進一步的解釋和說明。

本案社會關注度極高,期待最高院在核准該死刑案時,慎重對待案件中的每一個疑點,在程序上讓人感到無懈可擊,給雙方以公道,給國家法治以信心。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7-6 20:10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