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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特招門"速開速閉說明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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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然          星期三  2010年9月8日,透明中國網

韓國外交通商部8月底特招了一名五級事務官,「恰巧」就是現任長官柳明桓的女兒。這起疑似「開後門」事件在韓國引起強烈爭議和輿論撻伐。沒幾天,柳明桓就此向國民道歉,並主動取消了女兒的錄取資格,他表示:「最近因為女兒'特招'問題在國民中引起爭議,感到非常歉疚,並決定辭職。」李明博總統接受了柳明桓的辭職,而行政安全部已根據總統指示,著手展開對柳明桓之女被特招過程的調查。

  據說,外交通商部在特招時認為,總不能因為是長官的子女就取消其應試的資格。而且面試過程很公平,從應試者提供的材料和面試程序中,誰也認不出是長官的女兒。可是柳女兒很「倒霉」啊,一不小心就被曝了光,飯碗還沒到手就丟了。丟就丟了唄,還連累了老爸;老爸道個歉就完事了嘛,還辭了職;辭職就算了嘛,還要繼續被調查;而媒體則要跟蹤報道,一盯到底,鬧得「舉世矚目」。要是在咱們這裡,這種事算得了啥呀!別說長官的兒女靠自己的本事考入「衙門」,就是老爸老媽設法弄個後門開開,又怎麼樣?別說中央政府部長大人的女兒,區長、縣長、鎮長、鄉長、科長、股長的公子千金在本單位謀個差事求個飯碗,媒體會吭一聲嗎?即使「不幸」被揭露,至多檢討一下吧,還會辭職?然而,沒有對腐敗現象的「零容忍」,沒有對以權謀私的「一刀切」,反腐豈非奢談?

  韓國「特招門」速開速閉,再次表明,公權力惟有在公眾的監督下,才不會被濫用;而公眾監督的前提是知情,倘蒙在鼓裡渾然無知,監督權必定旁落無疑。大眾傳媒的使命則正是要保障公眾的知情權、話語權,代表公眾行使對掌權者的監督權。要緊的是要形成剛性機制,營造濃郁氛圍。今年的全國人代會上,溫家寶在政府工作報告里指出,要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同時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最近,他又再次強調,要更加重視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監督,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直接監督政府的權利,支持新聞媒體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進行曝光。真要做到這些,恐怕不易,誰不知道如今的輿論監督之難,每每會教人灰心泄氣?但是,一點一點地實行起來,一個一個漏洞修補起來,一扇一扇「後門」「旁門」關閉起來,一條一條「邪路」「左道」封堵起來,就會讓人們看到希望。
民主不僅是一種理念、一種政治制度、而且是一種生活方式。在民主制度中,過自由、平等、有尊嚴的生活,這不僅是中國人的夢想,也是人類共同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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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閑逛 發表於 2010-9-8 07:15 | 只看該作者
韓國可能「民主自由」幾十年了!
看了這件事則覺得不清楚,不民主, 沒有人權也不自由!倒更象民眾"情緒化" 的勝利, 政黨「切割」的行動!
誰招他女兒的?是否有瀆職或舞弊?如果是瀆職或舞弊,幾十年的民主監督下為什麼會發生?如果犯法是否檢查機關應介入?
如果沒有「瀆職或舞弊」,外長女兒有沒有「人權」?難道她被剝奪了自由任職的人權?
「民主自由」嗎?真的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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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飽暖思自由 發表於 2010-9-8 07:34 | 只看該作者
韓國可能「民主自由」幾十年了!
看了這件事則覺得不清楚,不民主, 沒有人權也不自由!倒更象民眾"情緒化 ...
沒事閑逛 發表於 2010-9-8 07:15

表面上看,這個女兒是挺委屈的,她就沒有進入自己父親的部門的權利嗎?當然有。但問題是,就這個女兒能勝任這個職位嗎?在這裡人們是有理由懷疑和監督她父親手中的權力的。而且,在民主社會的政府或者是大公司里,有一種制度叫規避。你的親屬是不能進入你管理的部門的,如果你的親屬確實有能力勝任你所在部門的工作,那她應該也有能力勝任其他不在你管轄的部門的工作,換一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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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閑逛 發表於 2010-9-8 07:4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沒事閑逛 於 2010-9-8 07:47 編輯

回復 3# 飽暖思自由

您說的「制度」是法律嗎?或者是「人治」的潛規則?
請問,韓國有無這個「法律」? 如果有,應該按「犯法」辦,是嗎?如果沒有,您的制度是否違反「人權」!
「那她應該也有能力勝任其他不在你管轄的部門的工作,換一個即可」? 真是「民主自由」的說法!? ? 或者「人權組織」應該聘您重寫「人權」定義?
另外我還寫了"覺得不清楚" ! 您清楚嗎?是「濫權」?是「舞弊」?誰參與?50多年的民主監督體系在哪出問題了?或者為什麼敢「以身試法」?
或者這件事「完全合法」,而是民眾,媒體踐踏「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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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飽暖思自由 發表於 2010-9-8 07:47 | 只看該作者
規避的原則用在政府是法律,用在公司里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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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閑逛 發表於 2010-9-8 07:48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5# 飽暖思自由

您迴避了問題:
請問,韓國有無這個「法律」? 如果有,應該按「犯法」辦,是嗎?如果沒有,您的制度是否違反「人權」!
「那她應該也有能力勝任其他不在你管轄的部門的工作,換一個即可」? 真是「民主自由」的說法!? ? 或者「人權組織」應該聘您重寫「人權」定義?
另外我還寫了"覺得不清楚" ! 您清楚嗎?是「濫權」?是「舞弊」?誰參與?50多年的民主監督體系在哪出問題了?或者為什麼敢「以身試法」?
或者這件事「完全合法」,而是民眾,媒體踐踏「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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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飽暖思自由 發表於 2010-9-8 07:5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飽暖思自由

您迴避了問題:
請問,韓國有無這個「法律」? 如果有,應該按「犯法」辦,是嗎?如 ...
沒事閑逛 發表於 2010-9-8 07:48


韓國有無這樣的法律?太專業了。我沒有考證。美國有,我想作為美國制度的追隨者,韓國沒有理由沒有。
有了這一條規避制度,你的問題都迎刃而解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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