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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誤炸"到"誤闖" 解讀美警"誤犯"中國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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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 發表於 2010-5-3 00: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華盛頓人 於 2010-5-7 05:16 編輯

宋魯鄭        2010-05-02 06:22:08


 號稱世界最先進、最發達、最強大的民主國家美國就是怪事多。1999年,美國發射了五枚精確制導導彈,從不同方向襲擊中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然後卻辯解說由於使用了錯誤的地圖,導致「誤炸」----真不知道這個軍費開支超過全球各國總和的國家,軍費都花到什麼地方去了。不過比起八十年代美國導彈「誤中」伊朗民航客機來,還真是小巫見大巫。距(誤)炸館事件十一年,美國竟然又發生了一起「誤闖」中國領事館、並在領事館內將副總領事郁柏仁打傷的惡性事件。在美國這種文明國家公然違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大概只有文革時發生的火燒英國代辦的荒唐事件想類比。

    事情的起因很簡單,郁柏仁副領事因駕駛沒有牌照(事實是前面有牌照,後面的丟失)的汽車被正在巡邏的警察注意。在警方鳴笛示意停車接受檢查后,他沒有停車,也沒有減速(最新披露的事實是:郁柏仁副領事將車停下,但幾分鐘內警察都並未下車處理,於是他繼續開車前行),繼續向位於休斯敦蒙特羅斯區的總領館方向行駛。此舉導致數輛警車尾隨追蹤。應該說到這個時候,雙方都沒有過錯。從中方講,作為使館人員,是享有外交豁免權的。所謂豁免,是指對駐在國管轄權的豁免,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之間的豁免。行政與民事豁免就是指不受強制執行及處分。哪怕外交人員在當地犯罪,搞間諜活動,所在國也只能驅逐,根本無權處理。應該說這是外交人員在利用法律賦與自己的特權,而不是違法,更不是法盲。但由於他的車輛的牌照丟失,美國警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追蹤也是在盡自己的職責。到這個地步,雙方只是誤會而已。如果外交車牌不丟,哪怕郁柏仁超速違章,美國警察都未必干涉。

    然而事情發展到下一步就開始非夷所思了:在到達總領館后,郁伯仁開啟車庫電動門開車進入車庫,隨即被跟隨進入車庫的三名警官粗暴逮捕並帶上手銬。逮捕過程中郁伯仁受傷並被急救車送往醫院治療。一場不可思議的侵犯他國主權、人權的事件就眼睜睜地發生在鼓吹普世價值的今日美國。另外,據中國駐美使館發言人證實,郁伯仁表明身分后,仍遭到警方粗暴對待。

    首先,我對這三位警察竟然不知道此處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中國的領事館感到十分的不可理解。要知道,休斯敦的領事館數量在全美第三,而且一般使館區都是高尚區,都是當地警察特別保衛和關注之地。這樣的事情對於當地的警察來說絕不陌生。如果說在別國領土上,認不清中國大使館而「誤炸」,還多少可以自辯,但在自己的領土上卻不知道中國領事館,豈非咄咄怪事。如果紐約的警察也是這種素質,美國政府什麼都不用干,就整天忙於處理聯合國成員國的抗議吧。更何況即使業務不精,確實有眼不識,難道到了領事館前,也看不到相關的標誌嗎?作為警察,並認為自己在追捕一名嫌犯,來到一個嫌犯所在地,是不是要先觀察一下?難道就不怕有危險嗎?還有,作為經常和犯罪嫌疑人打交道的警察更應該感到這名「嫌犯」的不同尋常:這麼「藐視」警察的人怎麼敢堂而皇之的把車開回家裡?

    其次,哪怕這些警察就是些濫竽充數之輩,缺乏專業素養,但至少犯罪嫌疑人也是人,也應該享有正常的人權,對於生長在人權之國的他們來說也應該是明白的。怎麼就能將人打的要送醫院救治?也難怪美國警察經常毆打黑人引發社會騷亂,也難怪美國軍方肆無忌憚的虐囚。

    最後,還要解釋一下為什麼郁柏任副總領事的車牌照會丟失。因為休斯頓是距離美國和墨西哥邊境最大的城市之一,販毒和走私團伙猖獗,所以是美國外交車牌被盜頻率最高的城市。有外交牌照的汽車在過美墨邊境時通常不受嚴格檢查。顯然,正是由於警方無法有效打擊各種犯罪,才導致郁柏任車牌照丟失。他正是美國警方沒有盡到職責的受害者。如果丟失車牌是一次受害,間接受害,被法盲式警察傷害則是其二次傷害,直接傷害。

    由於這件事過於離譜、超出想象。因此坊間也有陰謀論之說。認為和炸館一樣,是別有用心,另有他圖。故意裝糊塗侵犯中國主權。如果此說成真,這件事的性質就完全變了。

    事件發生后,中國政府自然是要抗議。美方的解釋是他們不知道這是中方的領事館。依照美國司法慣例,「對法律法規的無知」通常不能被用作可以觸犯法律的借口。所以三名警官有錯是確定的,因為他們誤闖入外國領土。

    從目前看,休斯敦市的處理還是可以接受的:三名犯事警察已被暫停執行巡邏任務、美國國務院和休斯敦市警察局正在聯手對事件進行調查。休斯敦警長麥克萊蘭還下令給所有擔負巡邏任務的警官每人發一份包括所有外國領事館在休斯敦地址的通訊錄(不過從這個亡羊補牢的舉措看,這個市的警察業務訓練水平確實令人不敢恭維。在這樣擁有眾多領事館的城市,到現在才想起這樣的補救措施,實在不明白納稅人的錢都到了哪裡去了)。市長帕克發表聲明說 「我們珍惜我們的國際居民,希望向他們保證我們的城市歡迎他們。」

    美國官方的積極表態和舉措,不由得令人想起1903年中國駐美公使館陸軍武官譚錦鏞,因不堪忍受美國警察的毆辱而自殺身亡的事件。譚錦鏞是奉公使之命從華盛頓來舊金山處理外交事務。他在一座大橋上與一個美國警察擦身而過,此人卻出言不遜,並抬手掀掉他的帽子肆意侮辱:「中國人,黃豬!長辮子,豬尾巴!」譚錦鏞強壓怒火,拾起帽子,用英語說:「請先生自重,中國人也是人!」「中國人是人?」美國警官嚎叫著打了譚錦鏞一記耳光。譚錦鏞忍無可忍當即回敬幾拳。不料,他吹響警笛,召來幾個巡警,將譚錦鏞按倒在地,一陣毒打;打完后,拖到橋下,將他的辮子縛在籬笆上示眾。面對這群如狼似虎,驕橫跋扈的美國警察,堂堂的中國武官,竟無力捍衛自己國家的尊嚴、民族的尊嚴,甚至連個人的尊嚴也捍衛不了。美國警察對譚錦鏞百般戲弄侮辱,然後,將他扣上手銬,押進舊金山警察局。譚錦鏞出示使館武官證件后,美國警察狂叫:「凡是中國人都得挨打,誰也破不了例!」折騰到深夜,一位當地華僑商人花錢疏通,譚錦鏞才被釋放。平白無辜遭此凌辱,有何顏面見江東父老?譚錦鏞走上高橋,投水自盡。當然哪個時候沒有國際公約,但外交人員是一國代表不受侵犯還是國際慣例。別忘了,八國聯軍侵略中國的理由就是要解救被困的使館人員。而且中國政府還事後派高規模的專使團到德國為殺死的公使道歉。何以到了中國就變了規則?什麼是美國民主、自由、人權的真相?看看譚錦鏞的命運就知道了。就是今天,我們想一想,如果是中國警察闖入美國使館,當場打傷使館人員,會是一幅什麼場景?

    在我看來,這三名警察除誤闖中國國土、執法犯法違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罪責還包括失職、瀆職(執行巡邏任務竟然不了解該市如此重要的外交機構)以及濫用暴力。下面,就是檢驗美國司法公正的時候了。不過,考慮到前車之鑒:三名毆打一名黑人的警察被當庭無罪釋放(美國警察對普通百姓、選民也是這種嘴臉),從而引發全國性的黑人騷亂來看,前景未必樂觀。更何況美國政府在黑人騷亂的壓力下就推倒重判,如此有彈性的法律,更是令人放心不下了。最後,就美國警察這專業素質、人文素質,我們還怎麼能對培養出這樣的警察的體系會有信心呢?

   當然,如果美國政府在國際壓力下----就如同黑人騷亂的壓力下----顯示出司法公正,哪就是另一回事了。這也是為什麼包括我在內的中國人還在等待結果的原因。

點評:

外交人員是有特權的,不能用對待普通百姓的標準來看待他們。事實上,他們是超出所在國法律限制的。如果外交人員不遵守當地法律,所在國可以驅逐,但不能處理。事實上,僅僅這樣的事情,也根本達不到驅逐的程度。 國際關係中,真正驅逐雙方外交人員,都和各國的關係惡化有關。我們以聯合國總部所在地紐約為例。紐約警察最頭痛的就是外交車輛違法停放。但由於有外交豁免,不能罰款,也不能對本人處理。應該說這是外交人員在利用法律賦與自己的特權,而不是違法,更不是法盲。但對於休斯敦的三名警察來說,則是實實在在的犯罪:侵入他國領土、毆打他國外交人員。而且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不管他們認為中方做了什麼,他們都沒有權利、沒有任何借口侵犯中國主權!至於工作素質和能力,則是屬於需要改進的地方。不過,負有巡邏之責的警察,卻不知道中國領事館所在地,不應僅僅是無能,還應屬於失職、瀆職吧。

最後,我難以理解的是,為什麼一些國人指責中方,而為美方辯護。要知道,當一名美國黑人公民駕車違章不聽警察指令而逃奔,后被警察毆打的時候,美國舉國上下都是譴責濫施暴力的警察。按這些中國人的邏輯,應該為施暴的警察辯護了?應該全力指責這位黑人霸道、法盲、丟了黑人的臉了?更何況這一次,是代表中國的、享有外交豁免權的外交人員。誠然,中國內部有很多問題,但這和代表國家的外交人員受辱、主權被侵害是兩碼事。這就如同美國,儘管六十年代才廢除種族歧視,但之前,無論是一戰、二戰、朝鮮戰爭、越南戰爭,美國黑人都為了自己的國家利益而浴血奮戰。美國黑人當年都能做到的事情,何以這部分中國人就做不到呢?


美國網民的看法:

    美國網民大多在罵休斯敦警察是一幫子野獸,他們已經惡劣習慣了,這回碰上硬釘子(呵呵,你以為碰到還是我們普通百姓啊?)。很多人要求解僱這三個警察。有一個休斯敦的讀者回答的最有趣:「不知道那是中國領事館?也是!如果知道了那是中國領事館,就不會去當警察了」絕大多數讀者認為,他是外交官,他就是罵你八輩祖宗,你也不得還嘴。你可以通過正常途徑向上彙報,但不得採取行動。指責別人違法,自己不能也違法。

註:許多網友來信表達對鳳凰網的不滿。但我對鳳凰網一直保持尊重。一是尊重它的立場,儘管我不認同。二是它有國家利益。能把自己的立場和國家利益區分開來。如果這是自由主義者,我不反對這樣的自由主義者。
沙發
匿名  發表於 2010-5-3 01:28
不過所有的誤都是以美國得到好處的誤。而且誤的代價也無非是一個道歉而已。如此,好處和代價的比例之高,還會繼續的誤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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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sx18 發表於 2010-5-3 02:37 | 只看該作者
;不過是大哥誤打二哥,自家人打自家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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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5-3 06:29
這個副領事該回家了。十在丟中國人的臉。這三個policemen該被解制了。也該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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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狗棒 發表於 2010-5-3 06:3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打狗棒 於 2010-5-3 06:42 編輯

不管有理無理,美警侵犯中國領土主權是板上釘釘的事!
蝸居時代角落,笑看天下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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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ote 發表於 2010-5-3 06:39 | 只看該作者
美國式微~~

美國國力已經不如以往,看著中國崛起,幾個民族主義警察實在忍不住了...

而上演幾個警察違反美國國策的個人行為...
清靜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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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jiakang 發表於 2010-5-3 06:47 | 只看該作者
統統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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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狗棒 發表於 2010-5-3 07:0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打狗棒 於 2010-5-3 07:11 編輯
美國式微~~

美國國力已經不如以往,看著中國崛起,幾個民族主義警察實在忍不住了...

而上演幾個警察 ...
cenote 發表於 2010-5-3 06:39

好一個「個人行為」就能搪塞過去嗎?

誤炸「中使館」,因飛行員使用了「過期地圖」;誤拘中國副領事,因警察「不知道中領館所在地」?放他媽的狗屁去吧!

問一句,Houston的警察們,連自己管轄的區域都不了解,還憑什麼當警察和保護一方的治安?說的過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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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sx18 發表於 2010-5-3 07:29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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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螳螂 發表於 2010-5-3 08:05 | 只看該作者
不要上了作者的當。
1,中國政府不是滿清。
2,餘波人副領事不需要含乳自殺。

這種激將法能挑起民族仇恨,卻無助於解決外交爭端。中國政府解決問題會有自己的尺度。
不必興奮過度,等看好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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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后在贊 發表於 2010-5-3 11:37 | 只看該作者
每個國家都需要憤青,也需要些雜音,讓大眾保持清醒頭腦。這件事不簡單,美國警察絕對是有意而為。那個領事館我去過,表面跡象不代表什麼。沒有後援,三個警察敢獨闖不明房屋?美國可是私人擁有強大火力,任何人擅入私地可以開槍的國家。警察不知道所在城市其他國家外交機構的住址?外交機構可是屬於其他國家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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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5-4 02:23
首先就是副領事的錯誤,你有豁免權,你就可以違反所在國的法律,開著沒有車牌的汽車到處跑,明知警察圍追堵截,還不停下來說明情況,接受詢問。你以為是在中國那。挨打活該!說不定驅趕是么見不得人的間諜活動,一直被FBI跟著那,不過沒有「釣魚執法」就是了。打醒了沒有?快回國吧,把車牌摘了,隨便你開車跑,小心警察照樣扣你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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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5-4 05:28 | 只看該作者
轉貼大千世界一份帖子, 可能最接近真相:

怎麽說呢? 隻能說你太不懂外交工作了. 請問那一個國家的使領館不是特務的大本營. 那一個國家的使領館工作人員外出時不受跟蹤?   沒牌照原因很多. 中途逃避跟蹤是一個原因. 故意偷走以借故尋事是另一種. 總領館應該有的是車. 作爲副總領事總不緻於明知無照就開上街. 其中奧妙自不必說. 隻有副總領事本人及FBI才知道. 不到關系破裂. 大家都不會講出. 如此而已. 彼此鬥法, 鬥到沖進大使館捕人. 的確是過了. 也許是失控了. 副總領事明顯是贏了這一局.
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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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puliu 發表於 2010-5-4 09:36 | 只看該作者
"誤炸"是有意炸,"誤闖"是存心闖。是流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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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sx18 發表於 2010-5-4 09:41 | 只看該作者
不少人懷疑那是希拉里直接策劃的一個「反革命陰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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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5-4 11:44 | 只看該作者
我的確有預謀的感覺. 否則為什麼副總領事曾停汽車數分鐘, 沒有警察前來訊問? 為什麼進入使館並亮明身份后反糟毆打? 豈非不可思議?
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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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老貴 發表於 2010-5-4 13:21 | 只看該作者
我的確有預謀的感覺. 否則為什麼副總領事曾停汽車數分鐘, 沒有警察前來訊問? 為什麼進入使館並亮明身份后反 ...
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5-4 11:44

這明擺著就是一陰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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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雲黑土 發表於 2010-5-4 13:30 | 只看該作者
頂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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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5-4 14:00
首先就是副領事的錯誤,你有豁免權,你就可以違反所在國的法律,開著沒有車牌的汽車到處跑,明知警察圍追堵 ...
Guest from 71.93.65.x 發表於 2010-5-4 02:23



    頂! 說的好!是條漢子!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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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5-5 00:1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非常時期 於 2010-5-5 00:32 編輯
首先就是副領事的錯誤,你有豁免權,你就可以違反所在國的法律,開著沒有車牌的汽車到處跑,明知警察圍追堵 ...
Guest from 71.93.65.x 發表於 2010-5-4 02:23



事實上是副總領事聽見鳴笛后. 曾停汽車數分鐘等待檢查.. 但可惜沒有警察來查訊. 責任應在警察身上. 為什麼停車時不去查訊. 非要到領事館后才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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