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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境 調整身分難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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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gloveliyu 發表於 2010-2-25 15: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45(i)條款規定,在2001年4月30日前遞交過移民申請或勞工紙申請的非法移民,可以在美國面談調整身分。除非你也受到條款的保護,否則你沒有條件調整為永久居民的身分。即使你按時遞交了申請文件,你還需要證明2000年12月21日人在美國才符合申請資格。


請注意,另外有一個早期的245(i)條款,不需要提出人在美國的證明。此類的勞工紙或移民簽證的申請,必須在1998年1月14日前遞交。至於你是否符合條件,還可看你在未滿21歲前,是否有人為你父母遞交過任何移民文件。只要是允許家屬同時移民的類別,如F-4類別,即你父母任何一方的兄弟姊妹在你未滿21歲前為你父母申請過移民,你就有資格。但如果是申請類別屬直系親屬,譬如你的美國公民兄弟姊妹申請你的父母,你則沒有資格,因為這種類別不可攜帶家屬。


除非你受到245(i)的保護,你調整身分的選擇有限。一則等待法條改變,或去海外的美國領事館面談,然後試圖申請豁免、解除因非法居留而受到的十年不準入境的懲罰,或在這裡等入境十年後,試圖向移民法庭申請取消移送出境令(十年綠卡案)。


當然你有責任證明你出境將導致你的美國公民或綠卡父母、配偶或子女生活遭受特殊、極端不尋常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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