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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胡星案中行賄3200萬者未被公訴引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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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8-1-27 18: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8年01月27日10:22   法制網—法制日報  李亮 

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鬍星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外逃貪官胡星逃過一死 自願回國認罪算自首

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鬍星自首情節被認定

胡星呼籲外逃嫌犯早日回國爭取從寬處理


2008年1月2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海農凱發展有限公司和周正毅上訴案件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周正毅犯單位行賄罪、對企業人員行賄罪、行賄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6年。



作為行賄數額巨大的行賄人,作為一個「問題富豪」,有專家稱16年的牢獄生活對於周來說還是太輕了。由此引申開來,行賄人量刑處罰畸輕、犯罪成本過低是一個普遍的問題。包括「胡星案」中的「行賄狀元」、「畢玉璽案」中的「蘭精光」等等,都曾經引起社會公眾的廣泛爭議,也不同程度地暴露出上述問題。


查處賄賂案件中,「重受賄,輕行賄」的現象依然存在,實際上,行賄行為是腐敗的一個重要誘因,但在行賄數額高於起刑點數倍甚至數十倍的案件中,行賄者往往不被判刑,又或量刑畸輕。在一個又一個的受賄者被處於極刑后,如何來制裁行賄者?


「行賄狀元」


是由於3200萬元的行賄額,還是因為案件的久拖不決——被當地媒體《雲南法制報》援引民間說法,戲稱為「行賄狀元」的陳族遠之案直到現在仍然處於熱議之中。


5個半月——胡星案完結至今的時間,由胡星案牽出的官員、行賄者多數都已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行賄狀元」案卻如同「石沉大海」,音信全無。


自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鬍星案發後,由於其受賄數額巨大,牽扯人員複雜,一直是媒體輿論關注的焦點,而其中「行賄狀元」3200萬元的行賄金額更令人瞠目。但據當地記者透露,至今「行賄狀元」卻一直被取保候審,未被提起公訴。這個說法在當地流傳甚廣,但並未得到官方機構的證實。「諱莫如深,保持緘默」當地記者用這8個字來形容當地官方機構的態度。


2007年8月8日,胡星因犯受賄罪被昆明市中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他在過去10年間通過受賄積累起來的4000多萬元財富,也被全部收歸國庫。


繼昆明市國稅局企業所得稅管理處原處長陸炳先、昆明市園林局原局長翟建國受審之後,2007年8月28日,曾向胡星行賄的昆明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原總經理陳正貴,成為第一個站到被告席上的行賄者。


1997年至1999年間,胡星時任昆明城投公司董事長併兼任昆明市建委主任時,陳正貴是該公司副總經理。為了搞好與胡星的關係,以便日後升遷,陳正貴先後三次向胡星行賄共計30萬元。2007年9月27日,陳正貴被昆明中院一審判處18年有期徒刑。


但相比較陳族遠的行為,陳正貴顯然只是「微不足道」。


據悉,陳族遠1962年出生於廣東省揭西縣,是廣東省深圳市安遠投資集團公司董事長。據相關媒體透露,陳族遠向胡星行賄3200萬元(人民幣2200萬元及港幣1000萬元),創造了當今中國的行賄金額之最。

據了解,2007年8月上旬胡星被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后,法院將對涉嫌行賄的12家單位及個人責任人進行審理。但在這些即將受到法律懲處的責任人當中,是否包含「行賄狀元」陳族遠,目前尚未清晰。


普遍處罰畸輕


在周正毅案中,周正毅共行賄100多萬元。


1997年前後,為了籌措資金進行股票交易,周正毅多次向上海商品交易所總會計師、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部負責人黃錫熊行賄。2001年春節前夕,福建興業銀行上海分行行長助理王滬軍應邀來到周正毅辦公室,周正毅拿出一個紙袋交給王滬軍,其中有40萬元人民幣現金。


有媒體報道稱,周正毅認為刑罰太重。周的罪名中包括單位行賄罪、對企業人員行賄罪、行賄罪,雖然這在我國行賄處罰判例中已經前進了一大步,但實際上,清華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根據研究對比,仍然覺得量刑太輕。


曾任蘭州市長的張玉舜受賄案中,張玉舜在庭上的一句話備受爭議,「領導幹部全部按受賄罪判刑了,可沒有一個行賄的老闆被判刑,難道只有受賄,沒有行賄?行賄人的行為難道就不是犯罪嗎?他們的行為就不用追究了嗎?」同期,備受矚目的蘭義案似乎回答了張玉舜的問題。綽號「蘭精光」的蘭義因向畢玉璽行賄142萬元,被北京市一中院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近年來的腐敗大案,行賄向著隱蔽性、高數額發展。就像張玉舜所言,有些腐敗案件中的行賄人依然逍遙法外。有專家點出其中的門道,行賄人一旦發現風吹草動,立刻報案自首或者在審查中積極配合,爭取立功表現,予以減輕或減免處罰。


1997年修訂的刑法,針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行賄犯罪的特徵和新的表現形式,對行賄犯罪的認定和處罰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分別規定了個人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和向單位行賄罪。關於對行賄犯罪的立案查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立案標準為:個人行賄1萬元、單位行賄20萬元。


但實際上,在許多案件中,行賄人行賄的金額比法律規定的立案起點要高几倍、幾十倍甚至更多,卻鮮有定罪。

行賄犯罪成本低


廣東省廣州市兩級法院審理案件統計顯示,2003年1月至10月,共受理賄賂案件136件,其中行賄案件僅28件,不到案件總數的零頭;2006年上海市檢察機關立案查處貪污賄賂案件446件,行賄案僅47件;2000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查辦賄賂案件9872件,其中行賄案件僅為1367件,占賄賂案件總數的13.8%。


從這樣一組數據可以發現,查處行賄犯罪少在全國各地都很普遍。但有受賄就應該有行賄,那些「消失了的數據」去了哪裡?


實際上,一直致力於廉政研究的任建明介紹說,目前的現狀是:行賄非罪化、量刑畸輕化趨勢嚴重。有些人認為行賄者多是出於「被逼無奈」,從另一角度來說也是「受害者」,應從法律和道德上皆給與「寬容」。但任建明用數據推翻了這個觀點,據他的長期調查結論,行賄者普遍會獲得10倍於投入的回報,也就是說,「行賄」的回報是投入的1000%。


「這個高回報在經濟活動中,是極具誘惑力的,這也催生出了更多機會主義的行賄者。」任建明說,按照經濟理論分析,在一項交易中,獲利者不是受賄官員,往往是行賄者拿到了收益的「大頭」,縱然個案中行賄數額讓人震驚,但實際上,行賄人背後的收益卻更難以想像。


行賄和受賄是「一根藤上的兩個瓜」,互為因果關係,但在司法實踐中,兩「兄弟」卻越走越遠,受賄案的刑罰力度處於不變的情況下,行賄案件的量刑卻在越來越輕,剪刀差在日益擴大。


包括任建明在內的學界學者將造成行賄非罪化、量刑畸輕化的原因歸結為以下幾點:


第一,刑法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構成行賄罪。如何理解「不正當利益」的含義,是認定構成行賄罪的關鍵。目前司法實踐中,多數人認為「不正當利益」是指違反目前的法律、法規規定所得的利益,因而對「不正當利益」含義的理解等同於「非法利益」,這樣大大縮小了構成行賄罪的範圍。如何界定「利益」的「正當」性需要相關法律細化。


第二,「訴辯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行賄案件的處罰和量刑。為了找到受賄的重要證據,執法機關就想辦法把行賄者變為「污點證人」,然後給出的交易籌碼使行賄人得到「寬大處理」,任建明指出,這個現象在反貪污賄賂案件中相當普遍。司法機關為嚴厲打擊受賄罪,積極鼓勵行賄人主動交代行賄事實,對行賄人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行賄人在追訴前能主動交代行賄事實的,應當減輕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一般都作出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理。但在司法實踐中,行賄人的「交代」和「自首」、「檢舉」往往混淆,造成「行賄人只要一交代,就寬大處理」的局面。


第三,行賄中的單位行賄行為正在增多,但是認定上存有難點。在單位行賄的行為中,司法機關很難辨別出是個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行賄存在難落實責任人、難定性和難處罰等情況。在當今發達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單位行賄案件多,對單位行賄追究責任卻較少,不用說刑事處罰,進行行政處罰也鮮有所聞。


任建明指出,由於這些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行賄行為的犯罪成本非常低,但是獲得的利益卻非常驚人,也造成行賄行為屢禁不止,甚至發展為一種商業「潛規則」。「若行賄行為得不到遏制,受賄行為將不可能防範。」


賄賂雙方應處同刑


根據我國紀檢監察部門公布的數據,2003年至2005年,全國共有28600多名黨員因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被移送司法機關,平均每年不到1萬人,而2006年一年就有14000多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面對愈發嚴峻的貪污受賄犯罪擴大化的傾向,防止賄賂要從根部抓起——嚴厲打擊行賄犯罪,若打擊不力,不僅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拷問司法公正,還會成為腐敗的重要誘因。


對此,任建明建議說,執法機關應該將賄賂雙方放在同一水平線上,同等重視,並且修改相關法律,將兩者在量刑上也取得統一,即賄賂雙方應該處以同刑。


另外,一旦執法機關在查處受賄案件時,對牽扯出的相關行賄人應該立刻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可以公布的信息及時公開,接受社會輿論監督。


其次,我國法律中按照行賄數額來量刑是不合理的,而應以賄賂行為帶來的實際損害來衡量。任建明舉例說,如湖南鳳凰橋坍塌案件中,不管行賄人行賄的金額有多少,但該行為帶來的後果是橋毀人亡,行賄人也應該對此事件負責。


再次,任建明指出,目前對於行賄行為的處罰是重刑事,輕行政、民事,這樣並不能有效地警示之後的行賄者。「應該加大對行賄人的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也就是對行賄者適用罰金刑更為適合,一方面要對其行業資格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可以採取2至3倍的經濟處罰來遏制行賄人的行為。」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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