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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種情形可辦加急護照 5個工作日內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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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魔女 發表於 2007-12-25 10: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今後,市民辦理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將更加便捷了。今天起,公安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出國奔喪等4類情形的公民可申請加急辦普通護照,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將在接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發。

  據了解,《管理辦法》對《護照法》有關條款做了細化和補充。

  《管理辦法》首次明確了辦理加急護照的條件,四條可加急事項為:(一)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二)出國留學的開學日期臨近的;(三)前往國入境許可或者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四)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

  另外,《管理辦法》中明確了護照的辦理期限,以確保申請人按規定時限內領到證件,為申請人提供了便利。《辦法》規定,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或者申請普通護照變更加註、換髮、補發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的十五個自然日內簽發,大大縮短了辦理時間,尤其是遺失補發護照的,從三個月縮短至十五日。但是,遇到證照需要傳遞審批和回送等路途上的時間,不包括在該15日內。

  此外,近期做過整容手術的公民,可申請在護照上變更加註。對於有曾用名、繁體漢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標準漢語拼音姓名、相貌發生較大變化等情形的公民,可以辦理變更加註。

  《管理辦法》還規定了7種情形,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予簽發普通護照。即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無法證明身份的;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此外,公民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信心清凈,則生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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