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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誰有權力決定做緊急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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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7-12-5 21: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7年12月05日08:06   東方早報美國特約撰稿人 袁曉明



近日,對於丈夫拒絕手術簽字,致使孕婦、嬰兒兩條人命喪失的悲劇,媒體上有一波高過一波的討論。好在醫院並沒有說見到錢才做手術,否則的話,那就是更加熱鬧的話題。


一位朋友在網上詢問我對這一事件的看法,並問在美國如何處理這樣的事件。首先,我從情感上為生命喪失感到痛心和遺憾,並在直覺中,期望當初醫院應該搶救那兩條珍貴的生命,即便丈夫不簽字。幾乎是同時,我的心裡有另一個聲音提醒,這是一個法律管轄之下的程序,也許,這麼多年來,在美國的生活給了我法律下理智思考的習慣,因此在感情衝動之後,理智也開始出來說話。



兩年前,我在美國也經歷了一個情感與法律交錯的事件,一位叫夏奧的女人靠管子供應營養,維持生命,醫生判定她已經腦死亡,夏奧的丈夫要拔掉管子,夏奧的父母則堅決不同意。從感情和信念出發,我支持夏奧的父母,並譴責夏奧的丈夫為什麼不讓夏奧繼續活下去,可按法律以及法院的判決,夏奧的丈夫卻有要求拔掉管子的權利,他是夏奧的監護人,他稱夏奧生前說過不願意靠管子的供應而活,在那場美國國會都介入的大爭議中,最終夏奧的丈夫獲得了「勝利」。我們這些站在要夏奧活下去的一邊的人,則不得不在悲痛之中接受失敗。我們可以從感情上和道義上強烈譴責夏奧的丈夫,但我們在理智上,卻必須服從法律和法院的判決,除了服從,我們更需要做的,就是如何避免夏奧那樣的悲劇,並通過民主程序去修改不公平、不公正的法律。


如果按照中國的法律,必須要有丈夫的簽字,醫院才能施行手術,那麼在本次悲劇事件中,醫院沒有施行手術也就沒有任何錯誤,這不符合情理,甚至有違背道義的嫌疑,但這也是醫院必須遵行的法律。可是,如果這位孕婦躺在一間美國的急救室里,她現在完全可能抱著自己的嬰兒與丈夫一起慶祝新生命進入他們的家庭,因為丈夫不簽字並不能阻礙美國醫生為孕婦施行手術,這並非以此證明美國醫生有更高的醫德,也不是說美國醫院就完全不管醫療成本,而是因為法律給了美國醫生這樣的權利,在需要緊急手術的情況下,醫院並不需要丈夫簽字,他們就有權和責任施行手術。


一般來講,醫療方面的法律由美國各州制訂,雖然法律不盡相同,但在原則上大同小異,比如俄亥俄州的《徵得同意的治療》(5123.86Con-sentformedicaltreatment)有明確規定:「……如果聯繫不上監護人或配偶,或者監護人或配偶拒絕做出決定,緊急手術仍然可以進行,但需要主管醫療官員(thechiefmedicalofficer)的書面同意,並經過法院的同意,如果來不及獲得法院的同意,醫療主管官員可以決定,事後五天內向法院補報材料。」這樣的條款非常明確地給了醫院權利和責任進行緊急手術,即便在丈夫拒絕簽字的情況下,他們也有這樣的權利和責任。


顯而易見,對比之下,美國的這項法律將病人的生命放到了更重要的地位,而中國的法律則更注重了責任問題。按照中國的法律,中國的這家醫院沒有法律上的錯,但中國的這項法律卻存在嚴重問題,因此,最需要討論的,是如何制訂和修改這樣不尊重生命的法律,而並非如何去懲辦她的丈夫,以及去譴責醫生的醫德缺乏,而貧窮導致不簽字也許有其依據,但那是偏離主題的討論。在這件悲劇之中,丈夫有推託不了的責任,醫院有被譴責的理由,但有最大責任的,是那條不高舉生命的法律。


在修改法律方面,無疑美國的法律和理念值得中國借鑒,因為美國的法律不僅保障病人、家屬的權利,而且更考慮到生命的保護,而在這樣的法律之下,法律與道義以及理智與感情才不是對立的,而是在最大限度下得以融合,這其實才是現代法制社會的追求———一方面,社會不能不遵循法律,另一方面,法律也不能讓社會變得更加沒有感情。同樣,激情之下,社會也承受不了不遵守法律的混亂。最重要的是,生命權以及其他的基本權利應該屬於自己,受法律的管轄,而不應該交在某些權威人士的手裡,中國有太多的法律需要制訂上的完善以及執行上的公正,本次事件中喪失的生命,無疑是對法律修改的迫切提醒。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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