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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姐鼓」與野蠻愚昧的西藏喇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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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姐鼓」與野蠻愚昧的西藏喇嘛教
作者: 歷史一葉
西藏人皮鼓--「阿姐鼓」,在西藏,只有聖潔女人的人皮才可以製作鼓皮
「阿姐鼓」是人皮鼓.在西藏,只有聖潔女人的人皮才可以製作鼓皮....包含
了西藏人心目中希冀的的一切.死並不可怕,它如同誕生,是回歸.是輪迴,生與死平等,幸福吉祥最重要.「天邊傳來陣陣...可怕的人皮鼓,鼓聲雖美,蹦出的不是音符
,而是人...
《阿姐鼓》講述了一個孤獨的小姑娘失去了相依相伴的啞巴阿姐的故事.她不明白阿姐為什麼離家,一直不明白到阿姐那麼大,有一天她突然明白了,明白了也許是夢想中的幸福帶走了她的阿姐,也許還將帶走已長大成人的她.「阿姐鼓」並
不浪漫,甚至有點血淋淋的味道.「阿姐鼓」是人皮鼓.在西藏,只有聖潔女人的人皮才可以製作鼓皮.
「嗡嘛呢叭咪哞」這六個字是藏傳佛教中的六字箴言,包含了萬物.包含了西藏人心目中希冀的的一切.死並不可,它如同誕生,是回歸.是輪迴,生與死平等,幸福吉祥最重要.「天邊傳來陣陣鼓聲,那是阿姐在對我說話……」歌聲和鼓
聲在平靜與激情的對比中,表達出面對高原嚴酷生存環境的一切順乎自然平和的心
態.
《聽著歌曲"阿姐鼓"看著人皮鼓你肯定對人皮鼓更深刻》
西藏密宗法器:人皮鼓
忿怒尊或持明尊所持之法器。以兩個天靈蓋相背接合,兩面再蒙以人皮,塗作綠色。修法中,於頌讚時,配合金剛鈴杵使用。在舊西藏,達賴喇嘛的私人經堂每年不定期地舉行念「咒經」,臭名昭著的監獄朗孜廈便隨時提供「祭品」。
這使得一些農奴的頭蓋骨、腿骨、整張的人皮、完整的童屍成為宗教活動場所的祭品或經加工做成男童皮小鼓、處女大腿骨號等作為祭祀用的法器。
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長期處於政教合一、僧侶和貴族專政的封建農奴制社會,其黑暗、殘酷比中世紀歐洲的農奴制度有過之而無不及。西藏的農奴主主要是官家、貴族和寺院上層僧侶三大領主。他們不到西藏人口的5%,卻佔有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場、森林、山川以及大部分牲畜。據十七世紀清朝初年統計,當時西藏實有耕地300多萬克(15克相當於一公頃),其中官家佔30.9%,貴族佔29.6%,寺廟和上層僧侶佔39.5%。1959年民主改革前,全西藏有世襲貴族197家,大貴族25家,其中最大的貴族有七、八家,每家佔有幾十個莊園,幾萬克土地。農奴超過舊西藏人口的90%,藏語叫「差巴」(即領種份地,向農奴主支差役的人)和「堆窮」(意為冒煙的小戶)。他們不佔有土地,沒有人身自由,都依附在某一領主的莊園中為生。此外還有占人口5%的「朗生」,他們是世代家奴,沒有任何生產資料,
也沒有絲毫人身自由。
農奴主佔有農奴的人身,把農奴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隨意支配,可以買賣、轉讓、贈送、抵債和交換。據史料記載,1943年,大貴族車門·羅布旺傑把100名農奴賣給了止貢地區噶珠康薩的一名僧官,每個農奴的價錢是60兩藏銀(約合四塊銀元);他還把400農奴送給功德林寺,抵了3000品藏銀(約合一萬銀元)的債。農奴主掌握著農奴生、死、婚、嫁大權。不是同一農奴主的男女農奴結婚要繳納「贖身費」,有的是採取男換男,女換女的交換,有的是婚嫁后,夫妻雙方的領屬關係不變,將來生男孩歸夫方領主,生女孩歸妻方領主。農奴的子女一出生,就登記入冊,註定了終身為農奴的命運。
農奴主用差役和高利貸對農奴進行殘酷的剝削。舊西藏的差稅制度十分殘酷,有載入註冊籍的永久性差稅,還有臨時加派的差稅。據不完全統計,僅噶廈(西藏地方政府)徵收的差稅種類就達200多種。農奴為噶廈和莊園主支的差,占農奴戶勞動量的50%以上,高者可達70%至80%。據民主改革前調查,屬於十四世達賴的攝政大扎的達隆絳莊園共有土地1445克,全勞力和半勞力農奴計81個,全年共支差21260天,摺合勞動量為67.3人全年服勞役,即83%的農奴全年無償地為農奴主支差服役。
農奴成年累月地辛勤勞動,卻連溫飽也得不到保障,經常要靠借高利貸勉強糊口。高利貸年利率一般都很高,向寺廟借錢利率為30%,借糧為20%或25%;向貴族借錢利率為20%,借糧為20%或25%。
噶廈設有幾個放債機構,歷代達賴喇嘛也有兩個專管放債的機構。據1950年達賴的兩個放債機構有關帳簿的不完全記載,共放高利貸藏銀303.85萬兩。
高利貸利滾利,造成永遠還不完的「子孫債」和以借貸人和擔保人全部破產而告終的「連保債」。墨竹工卡縣有一名叫次仁貢布的農奴,他的祖父曾向色拉寺借了50克(一克合14公斤)糧食,祖父、父親和他三代人還利息達77年,總共付利息糧3000多克,可領主說他仍欠糧10萬克。東嘎宗有個叫丹增的農奴,1941年借了農奴主一克青稞,到1951年,農奴主要他還600克,他只好逃亡,妻子被逼死,七歲的兒子被抓去抵債。
西藏地方統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維護農奴主的利益。舊西藏通行了幾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將人分成三等九級,明確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法典規定:「勿與賢哲貴胄相爭」,「下打上者、小官與大官爭執者犯重罪,均應拘捕」,「不受主人約束者逮捕之」,「百姓碰撞官長者逮捕之」,「向王宮喊冤,不合體統,應逮捕鞭擊之」等等。不同等級的人觸犯同一刑律,其量刑標準和處置方法大不相同。殺人賠償命價律中規定:「人有等級之
分,因此命價也有高低」上等上級的人如王子、大活佛等,其命價為屍體等重的黃金;而下等下級的人如婦女、屠夫、獵戶、匠人等,其命價為草繩一根。傷人賠償律中規定:僕人使主人受傷的,應斫掉僕人的手或腳;主人打傷僕人,延醫治療即可,不給賠償費。農奴主運用成文法或習慣法,設立監獄或私牢。地方政府有法庭、監獄,大寺廟也設法庭、監獄,領主還可在自己的莊園私設監獄。刑罰極為野蠻殘酷,如剜目、割耳、斷手、剁腳、抽筋、投水等。在西藏最大的寺廟之一甘贓寺就有許多手銬、腳鐐、棍棒和用來剜目、抽筋等的殘酷刑具。在北京民族文化宮的「西藏社會歷史資料展」中,有當年被農奴主砍下的農奴肢體等許多實物和照片。
在漫長的封建農奴制社會裡,西藏廣大農、牧奴政治上受壓迫,經濟上受剝削,動輒遭到迫害。農奴中流傳著這樣的話:「能帶走的只是自己的身影,能留下的只有自己的腳印。」可以說,舊西藏是世界上侵犯人權最為嚴重的地區之一。面對封建農奴制度的殘酷統治,西藏勞動人民從未停止過反抗鬥爭。他們採用請願、逃亡、抗租抗差,直至武裝鬥爭等形式爭取自己的人身權利。但是,他們的要求遭到三大領主的殘酷鎮壓。舊西藏法律規定:「民反者均犯重法」,不但本人處死,而且家產沒收,妻子為奴。五世達賴曾經發過一道諭令:「拉日孜巴的百姓聽我的命令……如果你們再企圖找自由,找舒服,我已授權拉日孜巴對你們施行砍手、砍腳、挖眼、打、殺」。這道諭令多次被後來的當權者重申。
原西藏「噶廈」(地方府)制訂的《十三法典》部分條款
要認識過去的西藏社會,就必須了解西藏的封建農奴制,對於我們這輩人來說,要認識西藏政教合一政權下的農奴制,唯一的途徑就是書籍了。當然,我在七十年代中葉至八十年代中葉在西藏當教師時,也曾有機會去過江孜的一處大莊園帕拉莊園。但是從一座空空如也的莊園里很難得到切身的感受,因為,現在的許多農民的住家已超過那座莊園的規模了。可是一些為數不多的書籍,那些親歷者栩栩如生的描寫,讓人看了一次,就再也不會忘記。在這裡,我們摘錄一些他們的話。因為這會比我的敘述更令人信服。
舊社會的監獄(拉薩「朗子轄」)里用作銬「犯人」的木腳鐐。這種刑具,每副能銬四、五個人
法國藏學家亞歷山大·達維·尼爾在她的《古老的西藏面對新生的中國》中說,舊西藏,所有農民都是終身負債的農奴,他們身上還有著苛捐雜稅和沉重的徭役:「完全失去了一切人的自由,一年更比一年窮」。
不堪重負——拉薩市郊的女農奴們在背負麥草回村
在西藏,所有農民都是終身負債的農奴,在他們中間很難找到一個已經還清了債務的人。……這樣一來,所有農民就自然而然地要受到高利貸的盤剝。他們不得不向地方上的豪強如宗本、某位領主的管家以及附近寺院的總管借錢、借糧、借牲畜,這都要償付很高的利息,償還的至少要比實際借到的高出一倍,如果是借錢,每個月光利息就是百分之十。
農奴必須定期無償地為領主勞役。在農忙季節,甚至放棄自己的農田,首先要去領主的地里勞動。這是一張化工單。一個農奴勞動一天,換來的僅是管家一枚圖
章印記而已!
難道用來年的收成就可以還清高利貸者的債嗎?這完全是不可能的事。如果還不起債,還得請求債主們讓他們繼續借下去,或者續借未還清的那一部分。由於拖延償還期限,利息早已提高不知多少倍,即使得到寬限,僅有的糧食以及保存下來的其它食物,幾乎從來也不夠全家吃到來年收穫時節。在毫無辦法的情況下,他們只好再借,借口糧,借種籽……。如此下去,年復一年,永無完結,直到臨死的時候也不能從債務中解脫出來。而這些債務就落到了他兒子的身上,可憐的兒子從剛一開始種田生涯起,就受到這些祖傳的債務的壓榨,而這些債的起源早已是遙遠的過去的事了,他根本不知道這從什麼時候說起。
山南凱松莊園的農奴和奴隸們在服勞役——為領主索康·旺清格勒捻毛錢
除了直接的債務外,藏民們還有捐稅方面的負擔。
在西藏金龍谿卡,一個年已八十餘歲的老農奴在為農奴主服勞役——製作酥油
我旅行時身上穿的是藏袍,開口講的是藏語……因此他們很直率地同我說話,毫無隱瞞地向我訴說著他們的痛苦與窮困,以及壓在他們身上的苛捐雜稅和沉重徭役。沉重的徭役還常常迫使他們在農忙時節離開田野,這些無償的義務,實際與一切壓在藏族人頭上的其他重負並無區別。到處都在為官府施工,修築道路,建造房屋等等,五花八門。所有這些繁重的勞役都壓在可憐的村民身上,他們既無工資,也得不到飯食。而除了官府強制分派的工作外,農民們還得無償地為那些手持差票的過往客人運送行李和貨物,還必須為他們及其隨從提供牲畜,飼料和食糧。……像所有他們的同類人一樣,這些農民都是可憐的農奴,他們沒有權利也根本不可能離開家鄉,去尋找另外的土地和不過分苛刻的頭人。他們中間有幾個人也曾經逃到鄰近的地區去,但最後還是被頭人從新家搶出來,帶回村子,吃了一頓棍棒被判罰巨額罰金。由於非常懼怕頭人對其親屬施行的懲罰,那些想逃的人也不敢再逃了。因為一人逃走,所有親屬就得遭殃。頭人會譴責他們沒有阻攔出逃者,那麼,逃跑者的兄弟、叔舅、表親等人就會被頭人抽打一頓,然後再替他償付罰金。
朗吉,在舊西藏是是一個貧苦農奴,由於交不起農奴主的稅金,競被砍去左臂,這樣的人在藏民中很普遍
西藏的民歌這樣唱:「山上有沒有主的野獸,山下沒有沒有主的人。」為什麼農牧奴不能離開土地?現代人類學家梅爾文·C·戈爾茨坦、辛西婭·M·比爾通過實地研究,在他們的《今日西藏牧民——美國人眼中的西藏》指出:「西
藏的制度通過把勞動力配置在這些領地上使領主大獲其便」。
與野狗爭食的西藏兒童
「拉格雅帕·伊荷強的牧民家庭擁有自己的牲畜,可按自己的意願進行管理和處置。但是他們不能隨便離開這片土地,或帶著牲畜到另一個領地去,即使那裡歡迎他們也不行。……拉格雅帕·伊荷強實行的這種封建式『領地』制度在西
藏的農業區也并行不悖,它確保了宗教界和貴族上層人物(以及政府本身)擁有一定的勞動力來開發他們所控制的土地。從本質上說,所有的土地都屬於拉薩的西藏政府,但是幾百年來,都劃歸貴族家族、大活佛及寺廟所有,以此作為其修繕費和維持生計的來源。由於光有土地,沒有勞動力來耕作或放牧,不管是農業耕地還是牧區草地,都不能成為生活資料,因此西藏的制度通過把勞動力配屬在這些領地上使領主大獲其便。從本質上看,給予領主的領地與中世紀歐洲、沙俄和封建日本時代的采邑非常相似。」
西藏農奴主索康·旺清格勒的一個奴隸次仁卓瑪(女),由於年老力衰,被放逐出家園,只好靠行乞為生。這間廁所,成了她棲身之地
大衛·麥克唐納在他的《西藏寫真》里寫道,「西藏最嚴重的刑罰為死刑,而喇嘛復造靈魂不能轉生之臆說,於是最重之死刑外,又益之以解體開顱之慘狀。其最普通的刑法,凡遇死罪,能將犯人縫於皮袋之內,而擲於河中,以俟其死而下沉,皮袋在河面之上,約5分鐘開始下降,后視其猶有生息,則再擲沉之,迨其已死,於是將其屍體,由皮袋取出而支解之,以四肢和軀體投之河中,隨流而去……。斷肢刑,用於冒犯及抗拒之確有證據者,而小賊在曠野搶劫,亦用此刑。斷肢刑系將其手與足切斷,四肢當切斷時,務須縛緊,以免血跡之溢流……
斷肢之外,又有一種剜眼之凶刑,或用凹形之煨鐵,置於眼內,或用滾油,或開水,倒於眼內,均足使其眼球失去視力,然後將其眼球用鐵鉤攫出……囚犯一人監獄,罕有能避免而生存者。即能生存,亦因種種摧殘,而損失喪其本原。罪囚及嫌疑犯,常幽於潮濕、黑暗、污穢及有害於衛生之土牢中,永遠不見天日。西藏官府,對於罪犯,每日只發些微之口糧不足維持其生活……。且西藏之罪犯,又間有鞭害及痛拷之刑。又制一種絞鏈,以鎖其手足,且判定其期限,至期始開釋之,以復其自由。有時亦用枷刑,配以鐵鎖。最重之笞刑,可以至一千鞭。甲本及高等官吏,始能實行最重之刑法。受笞打之刑者,兩手分開,面孔貼地,由施笞刑之二人,各攜皮鞭或柳條,以笞撻其大腿之兩臀……
《十三世達賴喇嘛傳》里寫道,西藏的刑法是嚴厲的。除了罰款和監禁外,鞭笞也是常事。在審判過程中,受到鞭打的不僅是被判有罪的人,而且還有被告甚至見證人。對嚴重違法者,既使用頸枷也使用手銬。頸枷是戴在脖子上的一塊沉重的方木塊。對殺人犯和慣偷慣盜,則使用鐵制腳鐐。對很嚴重的罪,諸如謀殺、暴力搶劫、慣偷或嚴重的偽造罪等,則要剁手(齊手腕),割鼻,甚至挖眼睛。而挖眼睛又多半用於政治上的滔天大罪。往昔那些犯有謀殺罪的人被裝進皮口袋,縫起來,給扔進河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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