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靚車被盜「定位儀」商家被判全額賠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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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jsau 發表於 2007-11-11 09: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廣州首例車主狀告GPS銷售商案商家被判全額賠償

2007-11-10 15:42:04 來源: 羊城晚報(廣州) 

    *   核心提示:廣州的吳先生給愛車安裝了GPS系統,不料車輛被盜時GPS系統無法及時提供服務,愛車找不回來。吳先生狀告GPS銷售商,法院判處銷售商對吳先生進行全額賠償。

羊城晚報11月10日報道  廣州的吳先生給愛車安裝了GPS系統后,一直沒買車輛盜搶保險,沒料到車輛被盜時GPS系統無法及時提供服務,愛車找不回來,又得不到賠償。吳先生一怒之下,將GPS的銷售公司告上法庭。昨日,這個廣州首例車主狀告GPS銷售商案終審判決:GPS系統銷售商需對吳先生進行全額賠償,包括找車的費用。

車丟時,GPS系統「在升級」

2005年9月4日,吳先生購買了一輛全新的本田奧德賽牌汽車。為防車輛被盜,吳先生於當月13日以3000元的價格向廣州朗昇網路科技公司(以下簡稱「朗昇公司」)購買了車載GPS系統,並簽訂了包括防盜報警等服務協議。

2006年7月16日凌晨,吳先生將車停放在匯僑新城附近一咪錶停車位旁,上午取車時卻發現車不見了,當即向公安局報警,並致電朗昇公司要求對車輛進行定位。朗昇公司稱,該時段要進行伺服器升級,無法進行正常監控。

直到下午2時左右,朗昇公司利用備用系統進行定位,發現被盜車輛位於珠海斗門附近,隨即派出搶險隊人員到現場,但沒有找到車輛。

事後,因吳先生沒有購買盜搶險無法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與朗昇公司又無法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吳某遂起訴至越秀區人民法院,要求朗昇公司賠償車輛的費用和吳某前往珠海尋車的費用。

二審:銷售商不應減免責任


越秀區法院在一審過程中表示,吳先生未將車輛停放在保管站且沒有為車輛購買盜搶險,是造成其損失的主要原因,應對本案負主要責任。對此法院判決,被告方賠償原告汽車被盜損失共51600元及尋車費用200元。

吳先生不服一審判決,遂上訴至廣州中院。


吳先生的代理律師、廣東君和政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敏提出,當初在購買GPS系統時,對方曾信誓旦旦保證,購買了該產品及其相關的服務就不用再買車輛盜搶險了,正是在這種「誤導」下,吳先生才沒買盜搶險。

廣州中院經過審理認為,朗昇公司升級GPS系統,導致設備不能正常工作,而且未能及時啟動備用設備,這些行為均不構成不可抗力,「被上訴人(朗昇公司)以此主張減免責任,本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朗昇公司向吳先生支付汽車被盜損失賠償款259000元,尋車費用1000元,一審二審受理費由朗昇公司負擔。 (本文來源:金羊網-羊城晚報 作者:魯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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