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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戴元龍到王海:手機「月租」到底「租」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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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tianca 發表於 2006-12-16 09: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來源:中國產經新聞—經濟與法制
  
  
2006-9-14





編者按:移動公司可否因為用戶佔用行動電話號碼而向用戶收取號碼租(占)用費?移動公司究竟租了啥東西給行動電話用戶?月基本費是否是對用戶使用基礎電信業務而收的費用?移動公司在收取了漫遊、來電顯示等基礎電信業務使用費后,能否再收取月基本費?類似問題是是非非,但凡行動電話用戶,無不關心。長期以來,這一「百慕大」式的敏感話題,也許其求證過程本身,就具有相當非凡的意義。



本報記者  王學會

特約撰稿  陳雪梅報道



    近日,王海與北京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對簿公堂,告北京移動收取月租費不當,請求判令北京移動退回己收取的月租費49.32元,提交取消今後月租申請,他認為,移動公司收取月租費卻沒有提供相應的商品或服務。其事態如何,人們將拭目以待。

    無獨有偶。之前,2006年5月9日,福建莆田維權名人戴元龍在繼訴市內話費清單案、來電顯示費案、國內漫遊費案、移動代收費案等四大電信資費案后,再次向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月基本費之訴。7月20日,法院判戴敗訴,但由於此案關係到全國各移動、聯通公司超過千億元的年收入,以及4.6億手機用戶的利益,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

    人們不禁要問:從戴元龍到王海:手機「月租」到底「租」了啥?



「月租費」的是與非



月基本費也稱月租費。手機用戶都知道,在每月話費支出中,就包括10元—80元(針對不同套餐,該項費用具體數額不同)不等的「月基本費」。

對此,一般用戶都習以為常,而福建莆田公路稽徵處一位副科級普通幹部戴元龍,卻對移動和聯通的這項「正常收費」發出質問:手機「月租」,到底向用戶租出了什麼?進一步窮根究源,戴指出這項費用收取不合法,接著開始不依不饒的訴訟,直至與福建移動公司莆田分公司(簡稱莆田移動)法庭相見。

今年7月20日,福建莆田市荔城區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對戴元龍狀訴行動電話運營商收取手機基本月租費一案的訴訟請求。

又一次失敗的反壟斷企業侵權官司。這樣的結果,似乎早在戴的預料當中。「我不在乎判決的結果,因為無論法院怎樣判決,他們(指行動電話運營商)都把自己推到了尷尬的境地。他們得到的只是一張紙而己,我卻將得到全國人民的支持。老百姓心裡自有一把秤,在當前個別腐敗的司法土壤里,它比判決書公正。」戴元龍分析說,法院若判他敗訴,要麼,移動就要承認月基本費是對用戶佔用碼號資源而收費,但這明顯違反國家「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向電信用戶收取碼號資源佔用費」的規定;要麼,移動必須承認月基本費是對用戶使用基礎電信業務而收的費用,那麼前面他已經敗訴的漫遊費等系列官司就要重新判決。

「每年千億元以上的月基本費,收取卻缺乏事實依據,他們不會那麼容易向4.6億手機用戶交代的。」戴元龍把移動、聯通等電信運營商推向尷尬境地中。

但戴元龍也向記者表述,他如此並非針對地方運營商,關鍵是整個行業不應該這樣對待消費者。從商業消費與服務的角度講,公平是至關重要的,這不是一般的是與非。



用戶質疑:手機月租租了啥?



兩年前,2004年11月22日,戴元龍到莆田移動營業廳索要號碼13808571641行動電話8月份的話費帳單和話費詳單,發現話費帳單上記載當月合計發生金額62.43元,而話費詳單上卻記載當月發生總金額31.01元,對比發現話費帳單比話費詳單多了月基本費和增值業務使用費兩項收費項目計31.42元。對此,營業員解釋,月基本費即月租費,增值業務使用費就是來電顯示費,公司對用戶收費有依據。行動電話號碼是一種資源,國家是要收費,戴佔用了13808571641的行動電話號碼,所以公司才收取月租費。

為什麼移動公司收取來電顯示費卻在話費帳單(發票)上記載為增值電信業務使用費?為什麼移動公司收取了月基本費、來電顯示費后,而在其提供的話費詳單上卻不予記載?研究完這份話費清單,戴元龍提出質疑。根據《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28號)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移動公司不能向用戶收取號碼費。他認為自己與莆田移動沒有發生任何租用的業務,且來電顯示已於2003年4月起被分類為基礎電信業務,並非增值電信業務。據此,他認為莆田移動收取的月基本費、增值業務使用費沒有合法依據。

在狀告莆田移動的訴訟請求中,戴元龍要求對方返還其2004年8月份的月基本費和增值業務使用費。這樣一個看似簡單的請求,意義卻會非同凡響,牽動的是4.6億手機用戶,和中國移動公司千億元以上的年收入。這也註定了這場官司的艱難性和重要意義。

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的查找和研究,戴元龍堅持認為,自己使用莆田移動通信網路,但沒有與其發生任何租用的業務,不僅如此,「各移動、聯通公司向行動電話用戶收取月租費缺乏事實依據。」對此,法律界人士表示,手機用戶使用電信運營商電信網路時,已通過話費形式支付費用。月基本費是否徵收合理,存在著爭議。

記者也採訪了相關運營商,比較一致的說法是:存在自有存在的道理。許多事情和問題,不能-葉障目,也不能孤立靜止地去看待,要看歷史。



移動公司:用戶佔用了「碼號資源」



在戴元龍起訴莆田移動月基本費案件中,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莆田移動勝訴。莆田移動表示,用戶佔用了其電信網碼號資源,依據郵電部郵部(1994)281號《關於加強行動電話機管理和調整行動電話資費標準的通知》及電經資[1998]379號《關於印發1998<國內公眾電信業務資費表>的通知》的規定,對手機用戶收取月基本費。而根據了解,目前各移動、聯通公司都是依據這兩個文件對手機用戶收取月基本費。

對於戴元龍在訴訟書中提到的莆田移動來電顯示費收問題,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主叫號碼顯示費已於2003年4月起由原增值業務調整為基礎電信業務的補充業務,而被告(指莆田移動)在電信業務分類目錄調整后對主叫號碼顯示功能費仍列為增值業務使用費是欠規範的。」

郵電部郵部(1994)281號《關於加強行動電話機管理和調整行動電話資費標準的通知》及電經資[1998]379號《關於印發1998<國內公眾電信業務資費表>的通知》,是否可以作為電信運營商對行動電話收取月基本費的合法依據?

戴元龍認為,移動公司能否對手機用戶佔用碼號資源收取月基本費,應依據國家最新的規範文件,即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9月25日開始實施),以及信息產業部令第28號《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2003年3月1日起執行)的等等相關規定。而目前各移動、聯通依據郵電部郵部(1994)281號《通知》及電經資[1998]379號《通知》收取月基本費,明顯依據不對,該兩份文件明顯與條例的相關規定相衝突,且該兩份文件規定的月租費均為每月50元,而本案的月租費卻是25.42元,該兩份文件與本案無關聯性。

戴元龍還向記者出示了國家出台的相關法規,以證實自己的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28號《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2003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第十八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取得碼號使用權后,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拍賣用戶號碼資源,不得向用戶收取選號費或佔用費。」

信息產業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制定的《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和《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標準》(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碼號資源佔用費由佔有、使用碼號資源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承擔,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向電信用戶收取碼號資源佔用費。」

移動公司所稱的「碼號資源」,指手機用戶佔用的手機號碼。根據了解,2005年4月1起,國家信息產業部開徵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每月每號0.01元。僅一分錢成本的碼號資源費,而在電信運營商中至少從1994年起,每月卻向移動手機用戶收取了數十元的月基本費。

對戴元龍與移動公司的官司,福建移動公司一位姓卞的負責人表示,「既然法院已經判決戴元龍敗訴,那就說明戴元龍提請訴訟沒有道理」,這位負責人認為戴與移動打官司目的是為追求個人名譽,「戴元龍第一次訴訟我們公司時,過去我們的做法為了息事寧人,私下達成協商,我們公司給了一筆費用,但是他已經嘗到甜頭,所以不斷以各種名義向我們公司挑刺。」戴元龍矢口否認這一說法,他說:「正義不可收買。恰因為他們的收買,才讓我感覺到他們問題多多,我才下定決心,認真研究他們的業務,為全國消費者討回公道。」



戴元龍:讓人意識到權益受侵害



從2002年莆田電信市內話費清單案以來,戴元龍打了整整四年的反壟斷企業侵權官司,期間經歷了一次又一次失敗。「也許悲劇更能震撼人心。」戴元龍如是說道,「我打這些官司,目的只在讓更多人意識到自己的權益被侵犯。」

2005年戴與移動公司的漫遊費官司最後雖以失敗告終,而案件影響卻非同凡響地熱烈。一時間,「手機漫遊費該不該收」成為全國網站討論的熱點,眾多網民、專家、媒體成為戴元龍的支持者,將矛頭指向了移動和聯通兩大電信運營巨頭企業。而今年7月起國內主要城市移動公司紛紛以調整資費套餐形式降低漫遊費,手機漫遊費大幅跳水,一定程度上與戴元龍的漫遊費訴訟官司不無關係。

有評價說,這也說明運營商的業務存在相當大的利潤空間,且不說月租費該不該說。以福建移動為例,以前手機異地通話漫遊費0.6元每分鐘,加上每6秒鐘0.07元的話費資費,移動通話每分鐘成本為1.3元,而今年7月份福建移動推出的「80全球通」套餐,省內漫遊費加話費低至0.39元/分鐘。

手機漫遊費大跳水,有人直接把功勞歸給一年前打手機漫遊費官司的戴元龍,認為他「為手機漫遊費跳水立下了汗馬功勞」,稱他「小人物、大奉獻。一起訴訟,攪黃壟斷企業數百億元年收入。」對此,戴元龍本人卻顯得相當低調:「最初是為維護個人的權益,後來認識進步了,明白這事情關係到很多人的利益,就有興趣一路把官司打下去。」他還說,一個行業的規範運營與發展,機制是其一,自律是其二,監督是其三,消費者---尤其是服務行業的消費者,明白消費與公平維權,則顯得尤其重要。而數一數其他維權人士,他只是馬前卒而己,比如王海,做得就比自已優秀。言語間,謙虛有餘。

今年5月,通過自學獲得法律知識的戴元龍,針對行動電話運營商收取手機基本月租費,將莆田移動告上法庭。雖然最後敗訴,但在全國也產生不小影響:8月1日,戴元龍應邀在中國人民大學做題為《反壟斷行業侵權實踐》講座。在北京期間,他還代理「打假英雄」王海起訴北京移動收取手機用戶月租費缺少事實依據,這也從某種程度和意義上,反襯了自已的一貫訴求。

事實上,類似案件還有王海代理天津某手機用戶起訴天津聯通收取月租費缺少事實依據;內蒙赤峰市同樣有手機用戶開始起訴移動月租費收取缺少事實依據案……乍看星星之火,猶呈燎原之勢,一定程度也正是戴元龍系列公益官司所期望出現的在全國形成反壟斷企業侵權的「南呼北應,東西合圍」的訴訟格局。但是非曲直,自由法律判決。也許,法外的探討同樣具有啟發意義。

目前,戴元龍已經向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具體案情如何發展,本報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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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提交取消月租申請

狀告北京移動月租費不當



日前,王海與北京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對簿公堂,告北京移動收取月租費不當,請求判令北京移動退回己收取的月租費49.32元,提交取消今後月租申請,他認為,移動公司收取月租費卻沒有提供相應的商品或服務



日前,王海與北京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對簿公堂,告北京移動收取月租費不當,請求判令北京移動退回己收取的月租費49.32元,提交取消今後月租申請,他認為,移動公司收取月租費卻沒有提供相應的商品或服務。

王海訴稱,7月9日他到移動營業廳索取其137開頭的手機發票,發現該手機6月被收取了49.32元月租費。王海認為,移動的各項收費均有對應的服務,通話收取通話費,而實際使用中他並沒有租用北京移動任何商品或服務,因此,北京移動每月收取「月租費」沒有事實依據。北京移動代理人辯稱,移動公司收取月租費及定價是根據郵電部相關規範性文件確定的,北京移動有義務執行國家定價。在庭上王海反駁稱,規範性文件僅是相關部門對北京移動各類服務收費標準的一些規定,並非規定它可以在不提供某類服務的情形下收費,因此,這項收費對消費者而言是顯失公平的。

法庭沒有當天宣判此案。王海告訴記者,庭后他準備將一份與戴元龍、陳書偉聯名的《取消移動月租費行政請求書》遞交到信息產業部等部委。(王學會)



政策解讀:

佔用電信網碼號資源為什麼要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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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冉永平  

中新網1月5日電 《人民日報》刊載文章指出,從2005年起,國家要對佔用電信網碼號資源的電信企業收取資源費。那麼,什麼是碼號資源,為什麼要收費,收費會不會波及到消費者的利益?

  文章稱,在電信領域,碼號和無線電頻率、衛星軌道位置一樣,是有限的資源,而且屬於國家所有。其實道理很簡單,你買了手機或裝了一部電話,用了一個號碼,這個號就屬於你了,別人不能再用,這個資源你就佔用了。

  文章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對電信資源(包括無線電頻率、衛星軌道位置、電信網碼號等用於實現電信功能且有限的資源)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實行有償使用制度。」「電信業務經營者佔有、使用電信資源,應當繳納電信資源費」。由此可見,對有限的碼號資源收費是有法律依據的。

  文章提出,為什麼國家要做這個規定?首先有利於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由於是有償佔用,因此企業不會再覺得多多益善、占的越多越好。這樣就有利於資源節約。比如中國聯通,在最緊缺的全國只有100個號碼的三位碼中,就佔用了8個用於尋呼業務,如126,127等。如果不收費,企業不會想到主動讓出閑置的號碼。而現在一個三位號段每月要收幾十萬元,企業就會用經濟效益來衡量,是自己留著用划算還是讓出來划算。其次明碼標價也有利於權力部門避免權力尋租行為,減少腐敗。

  文章稱,信息產業部有關人士明確指出:此次碼號資源收費,不會影響到消費者利益。

  首先,此次出台的碼號收費政策只是向佔用碼號資源的電信企業收,而且對於消費者佔用的碼號資源部分,政府的收費是象徵性的,一個電話號碼每月向電信企業僅收取1分錢,這對於電信企業龐大的收入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所以企業完全有能力消化這筆費用。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一點是,目前電信市場的大環境決定,電信企業不可能通過漲價來把資源費轉嫁給消費者。據統計,2004年,在全國物價指數不斷上升的前提下,通信價格指數卻在一路下降,下降幅度超過3%。之所以電信價格逆市而動,根本原因就是電信競爭格局所致。的確,我們從各類媒體聽到、看到的,或者我們自身感受到的多是移動、聯通、小靈通又打價格戰了,某地又送手機了等等。因此可以說,在目前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不存在企業漲價的土壤。

  文章提出,目前不會轉嫁,今後會不會呢?政策中也明確規定: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把碼號資源費轉嫁給消費者,一旦出現將嚴格查處。

  文章指出,碼號資源有償使用不僅不會傷及消費者利益甚至還會間接地得到好處。過去不收費,企業對碼號資源不珍惜,往往一個局1萬個用戶號碼,企業只發展幾百個用戶就又開新局。而短號碼更是只被幾個企業佔用。這就導致新進入的企業無號碼可用,主管部門不得不通過升位來解決問題。目前國內有效用戶號碼已經達到11位,是世界上號碼最長的國家,如果再升位,麻煩的就是消費者。因為你不得不記憶更多的數字,撥打更多的號碼。

  文章最後指出,通過市場機制,使企業能充分、有效、合理地利用碼號資源,使我們的電話號碼長度不要長得太快,這對電信消費者也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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