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海歸」指南:國家現行留學人員歸國政策一覽

[複製鏈接]

3479

主題

9363

帖子

6182

積分

三級貝殼核心

倍可親決策會員(十九級)

Rank: 5Rank: 5

積分
618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chujiakang 發表於 2004-3-10 05: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海歸」指南:國家現行留學人員歸國政策一覽

摘自【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一、歡迎所有留學人員回國工作。

  二、對要求將因公普通護照換為因私普通護照的,可給予辦理(註:1993年底前出國持因公護照的留學人員也可按此原則辦理);已取得外國國籍的人員應提出退出中國國籍,按外籍華人對待。

  三、申請辦理護照延期、換髮新護照,以及退出中國國籍手續時,應予辦理。如與原派出部門或單位有經濟及其他未了事宜,應與這些部門或單位協商解決,不影響上述手續的辦理。

  四、短期回國后,只要持有我國有效護照和外國再入境簽證,無須再履行審批手續,即可隨時再出境。

  五、回國后,按「雙向選擇」的原則,可回原單位工作或自行聯繫工作,也可以進入「三資」企業工作或自行開辦企業等。要鼓勵促進國際交流和合作,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在國外兼職。

  六、家屬申請出國探望留學人員,應當允許,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審批。

  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本通知精神落實具體措施,方便在外留學人員回國,簡化入出境手續,妥善解決留學回國人員工作、生活上的具體問題。

  八、在留學回國人員較集中的地方,可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或社會團體根據需要建立留學服務機構。

  九、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國家管理留學事務,應保護我留學人員的合法權益,對他們的學習研究工作和日常生活給予幫助,為他們排憂解難,並及時向他們介紹我國內情況。

  《關於鼓勵海外留學人員以多種形式為國服務的若干意見》2001年5月,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財政部聯合發布,主要內容如下:

  一、為國服務形式

  1、在國內受聘兼任專業技術職務、顧問或名譽職務。

  2、利用先進科學技術、設備和資金等條件,與國內進行合作研究。研究工作可以在國外,也可長期或短期回國內進行。

  3、接受國內委託的科研項目,在國外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也可委託國內有關研究單位、團體,開展接受國外科研項目的研究開發工作。

  4、以專利、專有技術、科研成果等在國內進行轉化、入股,創辦企業;或以專有知識、技能、信息開辦專業性諮詢公司;可以自有資金或引進資金在國內投資。

  5、依託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訓機構等條件,與國內合作或接受委託,幫助培養人才。

  6、到西部地區從事技術引進、科技考察、諮詢服務,開展各種學術技術交流活動,國家按有關規定予以資金支持。

  7、為國內引進外資、技術、項目、學術技術交流等提供中介服務。

  除上述方式外,鼓勵留學人員在服務實踐中創造更多的方式為國服務。

  二、政策保障

  l、國家在各學科和技術領域為留學人員為國服務提供方便。對在某些學科和專業處於世界領先水平,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合作研究開發項目,可按國家現行規定渠道獲得經費支持。

  2、按照國際慣例,海外留學人員為國服務的合作單位要給付合理報酬。

  3、各地區、各部門和用人單位根據人才需要和財力可能,適當撥出專款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

  4、保護海外留學人員的知識產權。

  5、到國內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留學人員創業園進行科技開發和科研成果轉化,享受優惠政策。在國內創辦企業的,各有關部門給予必要支持,簡化手續,減少環節。

  6、對在華任職的外籍高科技、高層次管理人才可以提供入出境便利。

  《人民日報海外版》 (2004年03月09日 第六版)
震驚的70碼。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7-4 09:06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