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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的公安部門可以這樣扣押筆記本電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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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mo898 發表於 2006-4-21 13: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CENTER][B]青島的公安部門可以這樣扣押筆記本電腦嗎?[/B][/CENTER]
2006/04/18   
本人為青島千萬資訊有限公司法人劉澤斌(0532-84765176),主營電腦軟硬體開發與網際網路信息,筆記本電腦為工作工具與生產資料。
  
2006年3月23日16時17分警官張連君給我電話,讓我到青島市李滄區長澗村委,詢問有關我某同學的事情,隨後本人於10分鐘內趕到村委。張連君首先向我出示了警官證,連同其他兩名未出示警務證件的人員進屋后即開始詢問本人基本情況,大學畢業后做什麼網站,案件相關,時間為1小時,有調查筆錄,簽名捺印,但案由為空,同時本人再三追問,其也不說明我同學的姓名及所為何種案件。詢問結束后,其要求到我的家裡看看我用於本公司經營業務的筆記本電腦中的QQ聊天記錄,以進一步確實本人是否與我同學一案相關,同意后本人隨即跟車前往。到家后其徑直開啟IE瀏覽器登錄本人網站之一的「青島中山路拆遷改造」( http://blog.qdzs.cn )瀏覽並索要後台管理密碼,本人隨即告知,在其成功登錄網站後台後即要求本人暫時迴避並離開自己的筆記本電腦,遵從。之後其在更改網站後台密碼未果的情況下又叫來本人,因本人技術水平所限也未能協助其成功更改密碼。其在先後檢查完本人的移動硬碟與USB優盤,又瀏覽本人筆記本電腦硬碟數個目錄之後,向本人提出要扣押筆記本電腦以供專家檢查QQ聊天記錄,所提理由還是與我某同學案件相關。本人當即表示反對,因此筆記本電腦不僅本人使用,存有本公司重大商業機密與本人大量個人隱私(本人圖文作品,書稿,域名、網路銀行及在線支付的各種軟體和密碼),同時本人父親也用其從事網路股票交易,取走電腦將對本人的工作生活帶來重大不便。但其堅持要扣押此價值1萬人民幣的惠普nx9040筆記本電腦,本人要求其出示法律文書,其拿出兩張事先蓋有「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九水路派出所」公章的空白「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還是在案由留空的情況下現場填寫完畢並簽名捺印之後,某警官即其在案由處寫下「3.21」,本人迷茫?承辦人:張連君、王峰,2006年3月23日。在拿走電腦之前其同意本人將保存有本人銀行、證券等多項密碼等個人隱私的1個txt文本文件轉移並刪除本機上的招商網路銀行專業版,銀行證券在線交易系統,其他包括個人郵件OE本地收發及本人日記書稿連同其他多項信息則予以完全保留且電腦開啟不設任何密碼登錄限制。
  
2006年3月24日10時10分,張連君再次給我電話,要求本人必須於當日13時30分到達青島市公安局主動撥打內線6550找其接受詢問,遵從,提前一刻鐘到達,途中其曾以以下號碼撥打本人手機:0532-82861690 0532-82863508 0532-82867701 0532-82862084 0532-82861790 0532-82867463,因公交車人聲嘈雜未能聽聞並及時接聽,隨後回撥其手機言正在途中。到達坐定后其讓我談談關於「青島中山路拆遷改造」( http://blog.qdzs.cn )網站的事情,主要是三篇署名rbf的本人原創文章(《青島市人民政府,你為什麼不誠信?――就中山路拆遷不公問題公開問詢青島市人民政府》、《青島中山置業開發有限公司是誰家的兒孫?》、《維護中央權威,掃清地方餘孽!――中山路專案:青島市政府與房地產商的秘室交易》)寫作陳述事實及評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書證及本人的寫作目的,連其在內共四名警官先後循環對我進行問話並做詢問筆錄至當日17時00分,簽名捺印。談話中本人曾多次詢問其案由,但拒不告知。又,其要求本人再次提供網站後台的密碼以供其進入網站後台後刪除網站的所有文章以消除影響,本人則要求其在出具書面法律文書的情況下才能告知其密碼,但其拒絕出具任何文書,隨之本人也拒絕告知密碼。再,其要求本人在今後必須「隨叫隨到」。
  
本人公安相關知識淺薄,以上事實所據,請問:①公安警官的調查詢問是否合法合規?②公安警官對本公司生產資料筆記本電腦的扣押是否合法合規?③公安警官對當事人做調查筆錄,可否不告知其案由?④公安部對作為證據的物品進行扣押是否有具體程序性條令及扣押期限的限制?⑤公安警官可否在欺騙當事人的情況下做調查?⑥本人的言論自由及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了非法侵害。
有機天性的下意識流露屬於童貞,屬於花一樣的孩子們....崇尚真理,正義和一切美好的事物的人們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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