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的實在論與現象論的爭論,牽涉到把知覺與其對象加以混淆,如穆爾(G.E.Moors)在其《駁唯心論》(Rrfutation of Ide-alism)一書中所表明的。穆爾堅持一個不待證明的事實:當我們有知覺時,我們是對某種東西有知覺;而使我們所有知覺的東西,決不能與我們對它的知覺相同。他還證明:這一自明之理可駁倒當時唯心論者的大部分論據。布羅德說:「我們所知覺到的東西,確乎存在,而且具有我們憑知覺知其具有的性質……。我們所能說的最壞的話,就是說這並不也是實在的,換言之,就是當它不是某人知覺的對象時,它就不存在,但是並非它根本不存在。」我們所知覺到的或者是一根手杖,而物理學家從分析的觀點嚴格地去看,便分析為電子或波群;但是這些物理的觀念,決非我們對於手杖的知覺。在一個小學生知覺起來,確有一根長而富於彈性的棒存在。由此可知,穆爾及布羅德從另一途徑,把我們領出黑格爾的唯心主義及馬赫的現象論,但不是回到常識和十九世紀科學上的樸素實在論,而是回到一種更豐富的實在論,既承認感官所知覺到的對象在被知覺到時的存在,同時又與建立在現代數學及物理學基礎上的哲學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