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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生二胎女幼教判賠5萬,公民生育需要法律撐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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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某大型集團公司創辦的苗苗幼兒園出台規章制度,對申請生育二胎的女職工進行綜合考評打分,並根據得分的高低排隊,確定懷孕順序,違反規定者按自動辭職處理。一名幼兒園老師潘某「插隊」懷孕,被單位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為此,該老師要求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差額並對其進行賠償。2018年1月22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幼兒園支付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59752.2元。幼兒園表示不服,向當地的法院提出訴訟。2018年6月26日,法院依照《勞動合同法》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幼兒園的訴訟請求。
辭退生二胎女幼教判賠5萬,公民生育需要法律撐腰
  法律的確應該站在潘老師一邊。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插隊」懷孕被辭退的潘老師,有權得到這筆賠償金。
  從表面上看,潘某的確是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該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的《關於幼兒園教職員工病假、婚假等有關規定》(下文簡稱《規定》)中,明確規定了「幼兒園育齡職員符合晚婚晚育的條件后(結婚半年後交懷孕申請方可懷孕),按照來園工作年限、年齡、結婚時間的總分排隊(幼兒園公示),並提前半年提交書面申請後方可懷孕」「兩位教師懷孕間隔三個月,不按排隊順序懷孕的,按自動辭職處理」。問題是,該限制生育權利的「土規定」合法嗎?
  1992年頒布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也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不難看出,被幼兒園奉為圭臬的《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格格不入,應當視為無效。
  令人費解的是,這樣不合時宜的「土規定」,卻成為大家共同遵循的職場法則。儘管有一些異議,「老師們對公司的制度最終還是表示服從」,「計劃生育二胎的教師紛紛向學校提出了申請」。如果不是因為意外撞了紅線被辭退,忍無可忍走上仲裁訴訟之路,潘老師其實也是按照《規定》老實排隊的一份子。之所以如此,還是因為個人與單位的力量相比,太過於弱勢。就在這樣的「忍讓」「服從」中,法律所保護的公民生育權利,被代表局部、團體利益的「土規定」所侵蝕和破壞。
  法律是公民權利的宣言書。縱觀勞動仲裁委的裁決,以及法院的判決,既維護了受害者的法定權益,也傳遞出了依法保護生育強烈訊號,宣示了「土規定」違法無效。加快立法的步伐,加大執法、司法的力度,合理平衡各方利益,為依法生育者保駕護航,才是公民和社會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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