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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治制度現狀 李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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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國之難,在於治吏;吏治之難,在於治腐。物慾無法根除,但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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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治制度從憲法方面看可以分為兩個階段。這兩個階段的憲法既有相同處,又有不同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同的地方,第一個,是專政原則,即:在毛澤東時代,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在後毛澤東時代,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隨後就聲明:「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另一個,是民主原則,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與上述表述相適應,在毛澤東時代,憲法直接載明「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工人階級經過自己的先鋒隊中國共產黨實現對國家的領導。」「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明確規定共產黨具有行政權,具有高於國家權力機關的特殊地位。第二階段的憲法沒有使用這些說法,而是用在序言和總綱中敘述共產黨的歷史功績和作用的方式標示共產黨在國家中的特殊地位。
與兩個階段的憲法相對應,我國的政治制度也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只不過這種區別不像經濟領域那樣大,因而勿需分階段敘述。
與其它國家的執政黨只能通過國家機關行使權力不同,中國共產黨本身擁有并行於國家機關的行政權。在建政以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共產黨委員會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國家機關和全體公民下達行政指令。共產黨委員會不但對黨外公民直接行使行政權,而且對國家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工作也進行了直接干預。中國共產黨縣級以上機關設有政法委員會,對同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實行直接領導,審查和批准重大案件。黨的領導機關直接控制各種信息傳遞機構,通過政治信息傳遞的統一,達到組織上和思想上的統一,以實現對全社會的集權控制。與此同時,共產黨委員會及其下屬機構由國庫供養,也就是由全國人民供養,其中對黨內事務無權置喙的黨外公民占絕大多數。
在建政以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候選人是由共產黨委員會組織部[1]挑選,通過等額選舉,正式選出代表。我國各級人大常委會及其首長由上一級共產黨委員會任命,各級政府及其負責人也由上一級共產黨委員會任命。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共產黨控制的選舉機關在推薦人民代表候選人之前注意了預先聽取選民意見並據此調整所推薦的候選人;共產黨委員會在任命人大常委及其首長、任命政府負責人時,也注意了通過國家立法機關履行法律手續。但是共產黨操控選舉,使之名實不符的局面並沒有改變。因為選舉是由共產黨的組織部門操控甚至包辦提名,不允許競選,不搞差額,甚至不搞秘密投票,使「被選舉人」的命運完全不受選民控制,幾乎與選舉無關。所以「被選舉人」的權力實際上來自共產黨委員會及其組織部門,他們「當選」后自然只對共產黨委員會及其組織部門負責,而不對選民負責,選民在他們眼裡等於零。因為選民明白自己在被當猴耍,所以對這種假選舉不感興趣,而這對於共產黨來說又正中下懷,要的正是這種效果。
長期以來,政治事項的決定權,各級人大常委會基本上沒有涉及,這部分權力實際上是由同級共產黨委員會直接行使的;經濟事項的決定權,各級人大常委會有一些,但涉及重大問題的尚不多,這部分權力主要掌握在共產黨委員會和政府手中。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政府日常工作內凡是稍為重要一些的事,也是由同級共產黨委員會預先  討論和決定的。由於同級人代會像政府一樣,執行的也是共產黨委員會的意圖,所以政府對人代會意志的服從僅僅是一種法律形式,實際上服從的並不是人代會,而是共產黨委員會。
在我國,共產黨是實的,「無產階級」或者「人民」是虛的。我國的「無產階級專政」或者「人民民主專政」是通過共產黨的專政來實現的,實際上是打著「無產階級專政」或「人民民主專政」招牌的共產黨一黨專政。像「全能的上帝」一樣,共產黨不但管轄社會公共領域,而且管轄公民私人領域。毛澤東說:「工、農、商、學、兵、政、黨這七個方面,黨是領導一切的。」[2]
那麼共產黨內部是一種什麼樣的組織結構和機制呢?這種組織結構和機制對於國家制度有什麼影響呢?
共產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對於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精神,毛澤東有一個簡潔的概括:「(一)個人服從組織;(二)少數服從多數;(三)下級服從上級;(四)全黨服從中央。」[3]在另一處,又說:「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局部服從全體,全黨服從中央」[4]。劉少奇說:「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個人服從組織,全黨服從中央。」[5]中國共產黨歷次代表大會所通過的黨章雖然對民主集中制的表述不盡相同,對這4條的表述也有所差異,但是全都把這4條放在首位,其基本內容並沒有變化。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過的黨章把它表述為:「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在民主集中制中,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僅存在於各級組織內部,不存在於不同等級的組織之間。只有當舉行全黨代表大會時,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才能夠在全局範圍內起作用,平時這個原則只能在局部範圍即各級組織內部起作用。平時在不同等級的組織之間,在全局範圍起作用的是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包括全黨服從中央的原則。儘管中國共產黨的章程中把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與中央委員會並列為全黨服從的對象,然而,因為黨的代表大會是否舉行,何時舉行,怎樣舉行,代表怎樣產生,是由中央委員會決定的,代表候選人的提名事實上由中央決定並預先批准,沒有中央的同意和安排,全體黨員是沒有能力舉行代表大會的,所以不可能自行通過代表大會的形式使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全局範圍起作用。黨的各級委員會雖然多數是由該級代表大會選舉出來的,但是不經過上級委員會批准就無效,因此該級委員會的權力不是該級代表大會自下而上授予的,而是上級委員會自上而下授予的。在實行民主集中制的政黨內,雖然存在著選舉制度,但是選舉對權力的形成和轉移並不起決定作用,黨的各級委員會的權力實際上是自上而下地逐級授予的。既然如此,那麼下級組織自然要服從上級組織。  因此,在民主集中制中,集中制處於支配地位,而民主制則處於從屬地位。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縱向集中處於支配的地位,而少數服從多數的橫向的集中則處於從屬的地位。毛澤東說:「事物的性質,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規定的。」[6]因此,雖然民主集中制不同於純粹的集中制,但是它的實質卻是集中制。  在上述4條之外,民主集中制實際上還存在著一條沒有明言的十分重要的內容,那就是中央不服從任何人,或者說,中央誰也不服從。這一條儘管沒有說,但它就像門捷列夫元素周期表中的未知元素一樣,我們可以從它周圍已知元素的狀況測知它的存在並了解它的狀況。既然沒有說中央應該服從誰,那麼自然就是中央誰也不服從。如果全黨服從中央,而中央誰也不服從,那麼中央實際上就是主權者。這是從道理上說的。在實際生活中,主權位於黨的權力系統中的哪個位置,則要看具體的情況。  從各無產階級政黨產生方式的特點來看,由創始人組成的最初的中央是先天地擁有主權的。因為所有後來入黨的人都要以承認創始人所制定的綱領、章程和紀律為入黨條件,所有後來入黨者的黨員利權[7]都是由創始人直接或間接賦予的。因而,由創始人組成的黨中央實際上便擁有主權。以後,就像君主制中具體君主的更換不改變主權在君的格局一樣,儘管黨中央的具體組成人員不時改變,對主權位於中央的格局卻並無影響。列寧明確地提出,黨的最高權力機關的實際代表,即中央委員會,必須由少數職業革命家組成。黨的各級組織的建立要由中央委員會批准[8],必須自上而下地建黨[9]。然而,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後來在列寧的提議下,又引進了選舉原則,由黨員選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大會,再由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委員會。單從這一事實看,主權便由此前的中央手裡轉移到了代表大會手裡。不但如此,列寧甚至還明確宣布,「服從總委員會這條紀律是以總委員會服從它的委託人,就是說服從各地委員會及其整體即黨代表大會為條件的。」[10]如果因為黨代表大會的代表是由全體黨員選舉出來的,就明確宣布黨的代表大會服從全體黨員,宣布黨的一切權力屬於全體黨員,那麼主權者就會由中央轉變為全體黨員,從而使黨的組織原則由集中制變成民主制[11]。然而,列寧只說到總委員會要服從代表大會就停住了,沒有再進一步指明代表大會要服從誰,這樣就並沒有把全體黨員規定為主權者。列寧雖然在黨的組織原則中引入了選舉因素,但是並沒有把黨的組織原則改變為民主制。列寧引入的選舉做法與政黨由少數發起人為基點或核心,通過滾雪球的方式自內向外、由小向大地產生和生長的方式相矛盾,因而只能在服從這種生長方式的前提下存在,只能處於對縱向集中制的從屬地位。
這樣的機制,顯然與民主制不同,而與君主制或寡頭制(這是君主制的不徹底形式)相同。黨中央成員的權力除不可世襲並有一定期限以外,與君主擁有的權力已經差不多。何況,蘇聯共產黨和中國共產黨的實際情況是,真正掌握最高權力的並不是大約一年才開一次會的中央員委員會,而是由少數人組成的政治局或書記處,甚至是黨的領袖一個人。這種組織結構就像俄羅斯套娃,普通黨員在最外層,向內依次是基層黨支部、黨總支部委員會、黨鄉鎮委員會、黨縣委員會、黨市委員會、黨省委員會(蘇聯還有加盟共和國這一層)、黨中央委員會、黨中央政治局、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最內層的核心是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有的叫總書記)。
在縱向集中制中,下級只是執行上級的意志和意圖,對於所辦的事沒有決定權。上級可以讓下級講話,可以徵詢下級的意見,但是不需要服從下級的意見。縱向集中制的這種特徵,使得它只適合於君主制和作為執行機構的內部制度,而不適合全體成員有權決定重大事務的社會群體。如果縱向集中制越出作為執行機構的內部制度這個範圍,在全局範圍起作用,它必然會使整個組織的權力機制同君主制一樣。本來,由部分公民組成的各個政黨內部實行什麼樣的組織原則,是各個政黨自己的私事,與黨外公民無關。然而,如果一個國家只有一個政黨掌握政權,並且無意改變,情況就不同了。在這種條件下,執政黨內部的組織原則在實際上就成了國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並且是核心的一部分。執政黨內部的民主集中制就使得整個國家的政治制度也成了民主集中制,實質就是集中制,全體選民本來應該共同擁有的主權就在實際上被取消了。
因為黨外公民無權對黨內事務置喙,所以,這樣一來,就形成一種共產黨可以管轄黨外公民的事務,黨外公民卻對共產黨事務無法干預的單向作用機制。
由此可見,在我國憲法的兩大原則中,專政原則是實的,而民主原則是虛的,或者說,專政原則為陽,而民主原則為陰。
在我國,執政黨和政府上層人員作為一種統治集團實體,已經具有自己獨立的利益,實際上是自我產生的[12],又通過培養和指定接班人的方式自我延續,自我傳宗接代。中國共產黨的「黨管幹部」方針,把統治集團與外界完全隔離開來,對於它成為一個獨立的、穩定的階級起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在這種政治制度中,全體公民只是法律主權者,或者虛名主權者,而共產黨才是實際主權者。因為一般意義上的執政黨只掌握治權,不掌握主權,是否執政要由掌握主權的全體選民決定,所以掌握著主權、從而能夠自我決定是否執政的黨已經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執政黨,而成為與執政黨不同的專政黨。這種體制實際上是一種黨國體制,只不過因為「黨國」這個稱呼已經被國民黨先行使用過,所以共產黨不再直接把自己掌控的國家稱為「黨國」。為了保障這種黨國制度,共產黨多次開展政治運動,對於企圖質疑、動搖、挑戰這種制度的思潮和人員進行了嚴厲的打擊和鎮壓。
由此,就形成了這樣一個局面:一方面,我們跟在列寧後面,喋喋不休地說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主是「狹隘的、殘缺不全的、虛偽的、騙人的民主,對富人是天堂,對被剝削者、對窮人是陷阱和騙局。」[13]另一方面,在我們自己這裡,除了把選舉搞成假的以外,結社自由特別是建黨自由被取締了;公民申請進行的遊行示威幾乎從來不被批准;出版自由實際上掌控在共產黨的宣傳部手裡;公民能夠說什麼,不能夠說什麼,要由共產黨的宣傳部決定;公民能夠知道什麼,不能知道什麼,能夠看什麼,不能看什麼,要由共產黨的宣傳部和警察機關決定;實現憲法賦予公民利權的要求成了一種非法的事情;甚至民間討論憲法修改事宜也被共產黨和政府當成非法的事情,也就是說,「國家主人」無權對憲法說三道四。如此等等。可以說,在民主的虛假性上,我們比資本主義國家有過之而無不及。
因為官員們的命運不由選民決定,而是在執政黨內部通過「暗箱操作」自我決定的,所以,他們在選民面前就無所顧忌,什麼事情都敢幹,權力腐敗現象就不可避免,愈演愈烈,現在已經成為不治之症。
這樣的制度,顯然屬於一種極權制度[14]。


[1]輔助以統戰部。
[2]《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十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頁。
[3]《毛澤東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8頁。
[4]《毛澤東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21頁。
[5]《論黨員在組織和紀律上的修養》,載《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329-330頁。
[6]《毛澤東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2頁。
[7]  夏勇認為:「現代漢語里的『權利』一詞,依筆者之見,準確地講,應該改寫為『利權』,即『利之權』。」見《人權概念起源(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頁。另見郭羅基《「權利」應是「利權」》,載《北京之春》1999年11月號(總第78期)。
[8]參見《列寧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69頁。
[9]參見《列寧全集》第8卷,第199頁。
[10]《列寧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08頁。
[11]因為黨代表大會處在全體黨員和中央委員會的中介位置,所以由它掌握主權的制度還不是民主制。不但如此,由於主權本身只能夠位於權力系統內兩極之中的一極上,不可能在兩極之間的中間地帶停留住,所以主權根本不可能最終被代表大會所掌握。
[12]儘管有時要履行選舉手續。
[13]《列寧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1頁。
[14]義大利人喬瓦尼·阿曼朵拉(Giovanni Amendola)和彼埃羅·戈巴蒂(Piero Gobatti)是西方最早研究極權主義(Totalitarisme) 的自由派學者。早在1923年,阿曼朵拉和戈巴蒂在探討法西斯專政與其他專政不同的特點時,使用了極權主義一詞。當年的法西斯分子接受極權主義一詞,而墨索里尼本人於1925年在羅馬舉行的一次黨代會上就使用過極權主義一詞。在法西斯治下的義大利,極權主義政權、極權主義國家曾是公開談論的話題。1924年春天,阿曼朵拉開始把蘇聯的社會主義稱之為極權主義制度,把法西斯主義與社會主義——這兩種意識形態和政治制度定義為「對自由主義和民主的極權主義的反動」。上世紀30年代末葉,德國社會民主黨人魯道夫·西爾費丁(Rudolf Hilferding)著書指出,「各種極權主義在本質上都相差無幾」。後來,到納粹帝國與蘇聯簽署互不侵犯條約時,德國的歐肯(Eucken)教授發表論文指出,國家社會主義與蘇聯社會主義「可能是完全類似的兩種中央集權的管理和執政類型」。1951年,德國人漢娜·阿倫德(Hannah Arendt)的名著「極權主義制度」則對有關二十世紀極權主義的研究,作出了很大的貢獻。蘇聯歷史學者米海依·沃斯倫斯基(MichaelVoslensky)於1980年起先後發表了兩本研究蘇聯社會主義的專著:「諾曼克拉圖拉」(La Nomenklatura) 和「諾曼克拉圖拉的首腦們」(Les Maîtres de lanomenklatura)。這兩本書也是理解或研究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實行極權主義的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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